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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活動」在留資格之說明

在留資格「特定活動」係指外國人為從事法務大臣就其個案特別指定之活動時,依法核發之在留資格。其對象為不符合其他在留資格(如「教授」「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惟基於政策或個別情形而准予居留之活動。

常見類型包括:外交官等之家事傭工、打工度假、依經濟夥伴協定(EPA)赴日之看護師・介護福祉士候補人員、日本國內大學等畢業者之就業・創業活動、外國人創業家、以觀光・休養為目的之長期滯留、數位遊牧等,類型相當多元。

特定活動大致可區分如下。

  • 入管法上之特定活動:入管法所規定之活動
  • 告示特定活動:於法務大臣告示中事先訂定要件與活動內容者(類型眾多)
  • 告示外特定活動:告示未規定,而由法務大臣個別指定之活動

在留期間

為五年、三年、一年、六個月、三個月,或由法務大臣就個案指定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五年)。實際核發之在留期間因類型而異。

主要特定活動類型(連結至法務省官方資訊)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官網就各類型之要件與應備文件均有說明,請由下列與您情況相近之類型連結查閱。

完整一覽請見在留資格「特定活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將隨時更新)。

依各特定活動在留資格之說明

以下係依據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各該網頁內容,就各類型所作之說明。要件與應備文件之細節務請以官方頁面為準。

家事傭工

係受僱於外交官・領事官、外國政府大使館・領事館職員,或持「經營・管理」「法律・會計業務」在留資格而居留日本之外國人,並於該僱主之住所從事家事(烹飪、清掃、採購、協助育兒等)之活動。關於僱主日常生活所使用語言,須提出足以顯示申請人具會話能力之資料等。並應提出僱用契約書(活動內容、僱用期間、報酬等),以及足以證明僱主身分與在留資格之資料。

家事傭工(法務省)→

高度專門職外國人之家事傭工・特別高度人才外國人之家事傭工

係受僱於持高度專門職或特別高度人才在留資格而居留日本之外國人,並於該僱主之住所從事家事之活動。得僱用家事傭工者之要件,依法務省告示訂定,屬高度人才優遇之類型。應備文件除與上開「家事傭工」採相同考量外,尚須提出足以顯示僱主為高度專門職等身分之資料。

高度專門職・特別高度人才之家事傭工(法務省)→

業餘運動選手及其家屬

係基於與日本公私機構之契約,以業餘運動選手身分活動之情形;及其配偶、子女受扶養而同居之情形所核發之在留資格。須提出足以證明選手活動內容・契約及所屬團體概要之書類等。

業餘運動選手及其家屬(法務省)→

高度專門職外國人或其配偶之父母

原則上,持就業資格居留之外國人,其父母並不許入境・居留;惟對高度專門職外國人(含特別高度人才外國人)之優遇,於下列目的得許父母入境・居留:(1)為養育高度專門職外國人或其配偶未滿七歲之子女;(2)為對懷孕中之高度專門職外國人配偶,或懷孕中之該高度專門職外國人本人,提供照護、家事及其他必要協助。除與高度專門職外國人同時入境外,亦得於本人先入境後,再自本國邀請父母來日。

高度專門職・特別高度人才之父母(法務省)→

高度專門職外國人就業中配偶

係指高度專門職外國人(含特別高度人才外國人)之配偶,於符合所定要件下,從事相當於「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興行」等就業相關在留資格活動之類型。領取與日本人同等額以上之報酬,並與高度專門職外國人等同居為必要;若分居,則經許可之就業不予承認。亦得自本國邀請配偶來日。

高度專門職・特別高度人才之就業中配偶(法務省)→

實習、暑期工作、國際文化交流

外國大學生擬從事下列任一活動時屬之。(1)企業實習:作為學業一環,於日本企業等進行實習之活動。(2)暑期工作:為完成學業並有助於將來就業,於暑假等期間(不得逾三個月)於日本企業等從事業務之活動。(3)國際文化交流:於大學無授課、且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之範圍內,參加地方公共團體所辦國際文化交流事業,並於日本國中小等講授與國際文化交流相關課程之活動。須提出在學證明、與接收機構之契約書等。

實習・暑期工作・國際文化交流(法務省)→

EPA看護師・介護福祉士及其候補人員

係依經濟夥伴協定(EPA),自印尼、菲律賓、越南接受看護師候補人員・介護福祉士候補人員,以及通過日本國家考試而以EPA看護師・EPA介護福祉士身分就業時之在留資格。自候補人員變更為取得資格者、或因變更工作地所辦手續等,依法務省各該類型頁面說明辦理。

EPA看護師・介護福祉士及候補人員(法務省)→

EPA看護師・EPA介護福祉士之家屬

係與依EPA制度取得日本看護師執照而以看護師身分居留者,或取得介護福祉士資格而以介護福祉士身分居留者同居,並受其扶養之配偶或子女所從事之活動。僅限已取得國家資格並以EPA看護師・EPA介護福祉士身分活動者得為扶養人;候補人員受扶養之居留不予承認。

EPA看護師・EPA介護福祉士之家屬(法務省)→

醫療滯留及其陪同人員

係於日本醫院等住院接受醫療之活動,以及以陪同(照護)人身分同行之活動所核發之在留資格。住院接受醫療者之要件與應備文件依法務省告示訂定,須有醫療機構資料、治療計畫、足以證明費用負擔能力之書類等。

醫療滯留及其陪同人員(法務省)→

特定研究等活動

係與符合一定要件之日本公私機構(依法務大臣指定、有助於需要高度專業知識之特定領域研究等者)締約後,於該機構設施內,從事該特定領域之研究、研究指導或教育(教育限於大學等),或併同自行經營與該領域研究等相關事業之活動。該機構須經法務大臣指定,並須提出足以證明契約內容、申請人經歷等之書類。

特定研究等活動(法務省)→

特定資訊處理活動

係與符合一定要件之日本公私機構(依法務大臣指定、有助於資訊處理相關產業發展者)締約後,於該機構事業所(派遣時為派遣先事業所),從事自然科學或人文科學領域中需技術・知識之資訊處理相關業務之活動。以派遣勞工身分工作者亦屬對象。

特定資訊處理活動(法務省)→

特定研究等活動等之父母・特定研究等活動等家屬滯在活動

【家屬滯在】持「特定研究等活動」或「特定資訊處理活動」之外國人(扶養人)所扶養之配偶或子女,與扶養人同居所從事之活動。【邀請父母來日】與扶養人同居並受其扶養,且同時符合(1)於外國曾與扶養人同居並受其扶養;(2)與扶養人一併遷居日本者,即扶養人之父母及扶養人配偶之父母所從事之活動。須有身分關係證明、扶養人收入・在職證明;若為父母,尚須提出足以證明「於外國同居・受扶養」及「遷居日本」之書類等。

特定研究等活動等之父母・家屬滯在(法務省)→

以觀光・休養等為目的之長期滯留者及其配偶

係於日本為期不超過一年,從事觀光・休養等活動,及其配偶同行從事相同目的活動之在留資格。不許工作。須符合法務省告示所定要件(資產・收入、滯留計畫等),應備文件請於官方頁面確認。

以觀光・休養等為目的之長期滯留者(法務省)→

數位遊牧及其配偶・子女

係以國際遠距工作等為目的而滯留日本者(數位遊牧),從事(1)基於與外國團體之僱用契約,運用資通技術從事該團體於外國事業所業務之活動;或(2)運用資通技術對外國之人有償提供勞務或販售物品等之活動(非入境日本即無法提供・販售者除外)之在留資格。在留期間為六個月且不予更新。出境滿六個月後,得再以同一資格滯留。須符合申請時個人年收入達日幣一千萬円以上、具有對象國・地區國籍等要件。原則不許可資格外活動,亦不得基於與日本機構之僱用而工作。配偶・子女於符合要件時,亦可能以受扶養同居活動取得相同性質之在留。

數位遊牧(法務省)→

日本國內大學等畢業者及其配偶

係自日本大學・大學院・短期大學・高等專門學校等畢業(或專門職大學前期課程修畢、取得高度專門士稱號等)之外國人,從事依法務省告示所定、需使用日語之業務等活動(日本國內大學等畢業者活動),及其配偶・子女受扶養而同居之活動。須提出學歷證明、日語能力(日語能力試驗N1或BJT商務日語480分以上等)、僱用理由書・勞動條件明示書等。因令和六年二月施行之告示修正,要件已有變更,務請參照最新法務省網頁及PDF。

日本國內大學等畢業者及其配偶(法務省)→

滑雪教練

係基於與日本滑雪場等服務機構之契約,從事滑雪指導之活動。須具備公益社團法人日本職業滑雪教師協會(SIA)認定之高山滑雪Stage I~IV任一,或SIA認定同等以上之滑雪指導資格。應提出僱用契約書・勞動條件明示書、資格證明、足以證明服務地概要之書類等。

滑雪教練(法務省)→

在學中或畢業後已獲內定至正式錄用前之滯留

係持在留資格「留學」居留之外國人,或為持續求職而以「特定活動」居留之外國人,於大學・專門學校在學中或畢業後,已獲工作內定而於正式錄用日前等待期間所從事之活動。須有足以顯示內定企業錄用內定事實・內定日之資料、準用錄用後就業在留資格所需之書類、誓約書(聯絡義務等)等。對象・要件・資格外活動之細節請參照法務省說明頁面。

自錄用內定至正式錄用前之滯留(法務省)→

日系四世

係基於日系四世進一步接受制度之在留資格。日系人士(日本人子孫)之第四代,於日本從事一定活動(語言學習、文化體驗等)時,在個人支援者或團體支援者協助下得予居留。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網頁已公布手冊及應提出文件說明,並載明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所需書類。

日系四世進一步接受制度(法務省)→

外國人創業家(新創簽證)

係運用經濟產業省所定「外國人創業活動促進事業相關告示」之創業活動促進事業,並於經經濟產業大臣認定之地方公共團體或民間事業者(外國人創業促進實施團體)管理・支援下,於日本從事創業準備活動時所核發之在留資格。最長兩年得從事創業準備活動。須有經確認之創業準備活動計畫證明書、經實施團體確認之計畫影本,以及足以證明學歷・實務經歷等之書類。細節請併參經濟產業省新創簽證說明。

外國人創業家(法務省)→

J-Find(優秀海外大學等畢業者之創業・求職活動)

未來創造人才制度(J-Find)。自2023年4月起,優秀海外大學等畢業者等若於日本從事「求職活動」或「創業準備活動」,得核發在留資格「特定活動」(未來創造人才),最長可居留兩年。要件為:(1)自三種世界大學排名中至少兩種排名位列前一百名內之大學畢業或大學院修畢並取得學位等;(2)自該畢業等之日起五年內;(3)申請時存款換算日幣二十萬円以上。對象大學名單於法務省PDF中隨時更新。

J-Find(法務省)→

自日本大學畢業之留學生等於進入研究所前之滯留

係自日本大學畢業之留學生等,於進入研究所前,持在留資格「特定活動」滯留之情形。對象・要件詳見「大學畢業後進入研究所之留學生等在留資格」說明;須有畢業證書(影本)或畢業證明書、預定入學研究所之入學許可等、足以證明經費負擔能力之文件、研究所出具之誓約書等。僅須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無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

至進入研究所前之滯留(法務省)→

希望轉換為特定技能1號之情形

依法務省就特定技能制度所公告,若希望變更為在留資格「特定技能1號」時之手續。技能實習2號・3號修畢者等,變更為特定技能1號時之要件與應備文件,請於特定技能專用頁面確認。

轉換為特定技能1號(法務省)→

轉換實習機構手續中之技能實習生

係技能實習生與實習實施機構關係終止後,為於新實習實施機構關係下繼續技能實習而辦理轉換機構手續期間,關於居留之措施。於提出足以證明正辦理轉換手續之書類等時,可能核發在留資格「特定活動」。

轉換實習機構手續中之技能實習生(法務省)→

因不得已事由致難以繼續就業時之特別措施

係因不得已事由(資遣、事業縮小、災害等),致難以繼續現持就業系在留資格所定活動時之特別措施。符合一定要件時,可能以在留資格「特定活動」承認繼續就業活動或求職活動等。請於法務省說明確認得適用事由及要件。

難以繼續就業時之特別措施(法務省)→

為取得汽車貨運業領域特定技能1號之準備活動

係為取得汽車貨運業領域「特定技能1號」之準備,而擬取得日本駕照或修畢新任駕駛人研習時,可能核發「特定活動」(特定汽車貨運業準備)在留資格。要件與應備文件請於法務省該當頁面確認。

汽車貨運業・特定技能準備活動(法務省)→

取得特定活動簽證之條件

得否取得及具體條件因類型而異,請於所屬類型之法務省告示與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說明中確認。

以下整理本網站諮詢較多之「邀請居住於海外之父母來日」之要件概要。

邀請居住於海外之父母(特定研究等活動等之父母・家屬滯在活動)

從事「特定研究等活動」或「特定資訊處理活動」之外國人(扶養人)之父母扶養人配偶之父母,於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時,始可能承認特定活動(邀請父母來日)。

  • 與扶養人同居,並受其扶養。
  • 於外國期間曾與扶養人同居,並受其扶養。
  • 與扶養人一併遷居日本。

※ 若為配偶・子女,則分別以「特定研究等家屬滯在活動」「特定資訊處理家屬滯在活動」處理,要件為受扶養而與扶養人同居之配偶或子女。細節請參法務省・特定研究等活動等之父母・家屬滯在

應備文件一覽(概要)

應備文件會依申請種類(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及特定活動之類型而不同。以下僅列共通注意事項及常見類型中較具共通性之文件概要,細節務必於上開法務省各頁面確認。

申請時共通注意事項(摘自法務省說明)

  • 所提出文件如以外國語作成,請併附日文譯本
  • 於日本簽發之證明書,請提出簽發日起三個月內之正本。
  • 文件未齊備之申請,審查可能延宕或對申請人造成不利。
  • 申請書填寫方式及應備文件細節,請洽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電話:0570-013904)。

主要申請種類與常見共通文件例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新入境日本):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照片、回郵信封、依類型所需之證明文件(身分關係、收入・在職證明、足以證明活動內容之文件等)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由他資格變更為特定活動):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照片、護照・在留卡(提示)、依類型所需之證明文件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同一特定活動之延續):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照片、護照・在留卡(提示)、依類型所需之證明文件(收入證明等)
  •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已於日本居留者取得特定活動):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照片、足以證明事由之文件、護照(提示)、依類型所需之證明文件

「邀請父母・配偶・子女來日」應備文件例(特定研究等活動等之父母・家屬滯在)

邀請扶養人之配偶・子女,或扶養人之父母(・配偶之父母)時,大致需要下列文件(仍依申請種類而異。細節請於法務省・特定研究等活動等之父母・家屬滯在確認)。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或變更・更新・取得用之申請書)
  • 照片(指定規格)
  • 足以證明與扶養人身分關係之文件(戶籍謄本、婚姻登記受理證明、結婚證明、出生證明等任一)
  • 扶養人在留卡或護照影本
  • 足以證明扶養人職業・收入之文件(在職證明書、住民稅之課稅(或非課稅)證明及納稅證明等)
  • 【父母之情形】足以證明於外國曾與扶養人同居並受其扶養之文件、載明將與扶養人一併遷居日本之申述書
  • 回郵信封(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之情形)

如由申請人本人以外之人代為提出,可能須提示代為提出者之身分證明文件。最新應備文件務必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該當頁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