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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活動簽證是一種居住身份,司法部長在其中專門為那些從事不屬於其他居住身份的活動的外國人特別指定個人活動。

例如,簽證是由外交官,工作假期,基於經濟夥伴關係協議的外國護士或護理員候選人之類的家庭傭工獲得的。

這些活動大致分為《移民管制法》規定的特定活動,司法部長事先通知指定的特定活動和未指定的特定活動。

獲得特定活動簽證的條件

每種情況下可獲得的條件都不同。

本節介紹了帶入國外需求最高的父母時要獲得的條件。

呼籲在國外居住的父母

如果您與從事特定研究活動或特定信息處理活動的外國人住在一起,並且您是受養父母或配偶的父母

  • 與受撫養人同居並依賴。
  • 與外國人一起生活並依賴外國人。
  • 與家屬一起移居日本。

居留期限

5年,4年,3年,2年,1年,6個月,3個月或司法部長單獨規定的期限(最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