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在留卡之中長期居留者,當生活或身分狀況有所變更時,依法有義務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或居住地之市區町村辦理申報。若怠於申報或為不實申報,可能受罰,並對日後在留相關申請造成不利影響。請務必記得辦理申報。
① 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報之事項
發生下列變更時,須於事由發生日起 14 日內,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報。申報可透過網路、郵寄,或至各地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窗口辦理。申報無須檢附雇用契約等文件;若以郵寄方式辦理,請一併附上在留卡影本。
(1)姓名、國籍等之變更
姓名、國籍・地區、出生年月日或性別如有變更(例如因結婚・離婚而更名、因歸化而變更國籍等),須辦理申報。
(2)所屬機關相關申報
「所屬機關」係指您目前從事活動之機關(工作單位、就學學校等)或簽約企業等。依在留資格種類不同,申報之必要性及書式亦異,例如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留學、教授、研究、技能實習、特定技能等。
主要須申報之情形:
- 工作・就學單位消滅,或名稱、所在地變更
- 自工作・就學單位離職、退學等而離開
- 移轉至新單位(轉職、轉學等)
- 離開與移轉同時發生
若與轉職同時取得在留資格變更許可,則無須另行申報;但若僅為在留期間更新,則仍須就轉職辦理所屬機關申報。僅契約內容變更而機關未變者無須申報;「從事活動之機關」或「簽約機關」變更時,即須申報。
若曾疏未申報,於知悉後請儘速補行申報。不得以未來日期作為事由發生日申報。
※ 詳細書式、填寫範例及是否須申報,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屬機關等相關申報及由所屬機關申報Q&A」(日文)。
(3)配偶相關申報
持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或「家族滯留」(以配偶身分居留)等在留資格者,若與配偶離婚或配偶死亡,須於 14 日內申報。完成申報後,是否須變更在留資格,請向居住地附近之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洽詢。
② 向市區町村申報(居住地變更申報)
中長期居留者若變更居住地,或新入境後首次決定居住地,須自該日起 14 日內,向新居住地之市區町村窗口申報。無須繳納手續費。
申報方式:提示在留卡並提出居住地申報書。但若已持在留卡至市區町村窗口,依住民基本台帳法辦理轉入・轉居等登記者,視同已完成居住地變更申報,無須另行提出居住地申報書。
※ 手續細節及申報書格式,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住地變更申報(中長期居留者)」(日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