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取得富裕層專用簽證(以觀光・療養等為目的之長期居留者及其配偶),希望在日本長期觀光的外國人可申請此簽證,最長可居留1年。
特定活動40號・41號說明(詳細解說)
在留資格「特定活動」中,以觀光・療養等為目的之長期居留,依法務省公告分為40號(主要居留者)及41號(同行配偶)兩類。
特定活動40號(以觀光・療養等為目的之長期居留者)
對象為在日本境內居留不超過1年,從事觀光、療養及其他類似活動之人士。不得從事就勞。目的為旅行、療養及在日本悠閒居住。
- 居留期間:6個月(在6個月居留期限屆滿前,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最長可延長至1年)
- 僅以海外申請方式無法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需以短期居留(免簽證等)方式入境後,向日本國內的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獲得認定時若仍在日本境內,可透過「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取得在留卡。若在日本境外,可持認定證明書前往大使館等申請簽證,入境時將交付在留卡。
- 存款通常以銀行存款確認(因證券帳戶可能因價格波動而低於基準,有時要求以存款方式證明)。
- 申請次數無限制,出境一次後即可再次申請。
特定活動41號(40號之同行配偶)
對象為與持40號在留資格居留者同行之配偶,同樣需為免簽證國籍,且已加入居留期間死亡・受傷・患病相關保險之人士。
- 需與40號持有者在日本國內同一住所居住,並從事觀光等活動。
- 申請41號認定時,本人亦須在日本居留,不得由40號申請者代為辦理41號認定申請。
- 41號持有者不需與40號持有者同時入境,但不得早於40號持有者入境。
- 不允許攜帶子女同行。
申請要件(誰可以申請)
富裕層特定活動簽證的申請對象,為短期居留免簽國・地區之國籍者等,且符合以下要件之人士。
特定活動40號的要件
- 年齡18歲以上。
- 申請時,申請人及其配偶的存款合計折合日圓達3,000萬日圓以上(若配偶以40號或41號在留或擬在留,即夫妻各自以本制度居留時,需達6,000萬日圓以上)。
- 居留期間已加入死亡・受傷・或患病時之保險。
特定活動41號的要件
- 為與持40號在留資格居留者同行之配偶(需與40號持有者在日本國內同一住所從事觀光等活動)。
- 符合40號的イ(短期居留免簽國籍者等)及ハ(已加入上述保險)之所有條件。
- 不得早於40號持有者入境。不需同時入境,但須在40號持有者之後入境。
※免簽國・地區名單依法務省公告別表第九規定,隨時更新。最新資訊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特定活動』(以觀光・療養等為目的之長期居留者及其配偶)」及法務省公告(PDF)確認。
富裕層特定活動簽證基準(摘要)
富裕層特定活動簽證的申請基準:須為免簽國・地區之國籍者,且符合以下要件。
- 年齡18歲以上,且持有折合日圓3,000萬日圓以上之存款(夫妻合算可)者。
- 與上述1之人同行之配偶(需與1之人在日本國內同一住所從事觀光等活動)。
- 不允許攜帶子女同行。
- 若配偶未陪同上述1之人,夫妻各自以本制度居留時,須持有折合日圓6,000萬日圓以上之存款(夫妻合算可)。此外,上述2之人不一定需與上述1之人同時入境,但不得早於上述1之人入境。
短期居留免簽國
長期居留特定簽證的居留期間為6個月(可延長6個月),但若在90天以內居留,免簽國籍者無需事先取得簽證。
入境許可時給予的在留期間,印尼、泰國及汶萊為「15天」,其他國家及地區為「90天」。
印尼、冰島、新加坡、愛爾蘭、泰國、安道爾、馬來西亞、義大利、汶萊、愛沙尼亞、韓國、奧地利、台灣、荷蘭、香港、賽普勒斯、澳門、希臘、克羅埃西亞、美國、聖馬利諾、加拿大、瑞士、瑞典、阿根廷、西班牙、烏拉圭、斯洛伐克、薩爾瓦多、斯洛維尼亞、瓜地馬拉、塞爾維亞、哥斯大黎加、捷克、蘇利南、丹麥、智利、德國、多明尼加共和國、挪威、巴哈馬、匈牙利、巴貝多、芬蘭、宏都拉斯、法國、墨西哥、保加利亞、比利時、澳洲、波蘭、紐西蘭、葡萄牙、北馬其頓、前南斯拉夫、以色列、馬爾他、土耳其、摩納哥、拉脫維亞、突尼西亞、立陶宛、模里西斯、列支敦斯登、賴索托、羅馬尼亞、盧森堡、英國
所需文件一覧
依申請類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所需文件有所不同。以下為依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告之概要。最新表格・要件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相關頁面確認。
1.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首次入境日本時)
【共通】
40號(從事觀光・療養等者)另需提供:
- 申請人(及其配偶)名義存款帳戶的現有餘額及過去6個月收支明細資料(存摺影本、網路存摺畫面截圖等,需記載至最後一筆交易;Excel等可編輯檔案不可)
- 民間醫療保險保單及條款影本(須涵蓋預定居留期間,包含死亡・受傷・患病)
- 說明申請人居留期間活動計畫之資料(若申請書已詳細記載,可省略)
41號(同行配偶)另需提供:
- 申請人配偶(40號持有者)的在留卡或護照影本 1份
- 證明申請人與配偶(40號持有者)身份關係之文件(結婚證明書等)1份
- 民間醫療保險保單及條款影本
- 說明申請人居留期間活動計畫之資料(若申請書已詳細記載,可省略)
2.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從其他資格變更為特定活動40號・41號時)
【共通】
40號:準照上述「認定證明書」的40號用文件,包含存款資料(過去6個月・現有餘額)、醫療保險、活動計畫資料。
41號:配偶(40號)的在留卡或護照影本、結婚證明書等、醫療保險、活動計畫資料。
3.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繼續同一特定活動時)
【共通】
40號:民間醫療保險保單及條款影本、證明能支付居留費用之資料(存款餘額證明等)、入境至今及今後活動計畫說明資料。
41號:醫療保險、結婚證明書等、配偶(40號)的在留卡或護照影本、活動及今後計畫說明資料。
4. 申請簽證時向大使館等提交的主要文件(取得認定證明書後)
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後,在海外日本大使館・總領事館申請簽證時的主要文件。
40號持有者
- 護照
- 簽證申請書(貼附1張照片)1份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正本及影本1份(出示時,居留計畫表・存款資料・醫療保險有時可省略)
- 居留計畫表
- 過去6個月的存摺等(可確認現有餘額及收支明細的資料,可與配偶合算)
- 可確認已加入死亡・受傷・患病海外旅行傷害保險等醫療保險的文件(須涵蓋預定居留期間)
- (第三國申請時)可確認在該國合法居住或工作並長期居留的資料
41號持有者(同行配偶)
- 護照
- 簽證申請書(貼附1張照片)1份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正本及影本1份
- 婚姻證明書
- 居留計畫表
- 可確認已加入醫療保險的文件
- (第三國申請時)準照上述資料
- (與40號持有者分別申請簽證時)40號持有者「特定活動(長期居留)」在留卡等影本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是指外國人在接受入境審查時,為證明其擬在日本從事之活動並非虛偽,且符合入管法所規定之某一在留資格(短期居留除外)的活動等入境條件,由法務省管轄的各地方入國管理機關事先交付之證明書。長期居留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可在40號・41號之人以「短期居留」等方式滯留日本境內期間申請。
持有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可更容易在日本大使館或總領事館於標準處理期間內(自受理申請翌日起算5個工作日)取得簽證(持有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並不保證簽證之核發)。
提交文件若為外語,請附上日文譯本。在日本取得之證明文件請提交發行日起3個月以內者。申請詳情及申請書類提交者,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特定活動』(以觀光・療養等為目的之長期居留者及其配偶)」及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TEL:0570-013904)確認。
居留期間
40號・41號均為:6個月。在6個月居留期限屆滿前,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最長可居留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