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滯留(逾期停留)係指超過核定之在留期間仍停留日本,或係以虛偽、偽裝等方式入境之情形。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為使身陷非法滯留困境者易於自行到案,致力完善相關環境,並鼓勵民眾主動到案申告

非法滯留者可選擇之途徑

非法滯留者依是否希望返回母國是否希望繼續在日本生活,所需辦理之手續並不相同。無論何種情形,首要之務皆為前往鄰近之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到案(申告)

希望返回母國之情形

若您已超過在留期間仍停留日本,且希望返回母國,於符合要件時,得利用離境命令制度。利用該制度者,原則上得在無需收容之情況下,以相對簡便之程序離境。

  • 強制遣返程序離境者:原則上至少五年內不得再入境日本。
  • 離境命令制度離境者:不得再入境之期間為一年

離境命令制度之適用對象,主要須符合下列等要件(未該當在留期間經過以外之強制遣返事由、未曾受強制遣返或離境命令、可預期將儘速離境等)。詳情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到案申告說明」。

縱使不符合離境命令之要件,若您已主動到案,亦可能依監理措施在不遭收容之情況下辦理後續手續。

希望繼續在日本生活之情形

若您希望繼續留在日本,首要之務為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到案,並陳述希望於日本生活之理由等

  • 到案後,可能依監理措施在不遭收容之情況下辦理手續。
  • 於強制遣返程序進行中,得向法務大臣申請在留特別許可。若獲特別許可在留,非法滯留之狀態即告消除,得以合法在留身分繼續於日本生活。
  • 審查在留特別許可時,主管機關會依據「在留特別許可相關指引」,綜合考量是否主動到案申告、與日本人之婚姻關係、於日本長期生活之安定性、子女是否就讀日本學校等因素。惟並非必然獲准,請務必詳閱該指引內容。

若遭收容:假釋放許可申請

因非法滯留而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遭收容時,若提出假釋放許可申請並獲准,得於附條件下暫時離開收容設施。獲准假釋放後,得於非收容狀態下等待在留特別許可等審查結果。

前往假釋放許可申請頁面

關於在留特別許可申請

屬強制遣返程序對象者,若希望留在日本,得向法務大臣申請在留特別許可。主管機關會綜合考量人道與個別情形(家族關係、在留經過、素行等),於例外情形下核准在留。若獲准,將依法核發在留資格,您即可以合法在留身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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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參考:到案申告說明(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強制遣返程序與離境命令制度有關違反入管法者之資訊提供

若已逾期停留(非法滯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