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簽證(在留資格「教授」)係指於日本之大學或與其相當之機構,或高等專門學校從事研究、研究之指導或教育之活動者所取得之在留資格。適用對象為以大學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手等身分,以專任或兼任教職於日本工作之外國籍人士。

教授之在留資格為何(法務省之定義)
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法務省),在留資格「教授」所指之活動如下。
- 該當之活動:於日本之大學、短期大學、大學院、與其相當之機構(如專修學校專門課程等),或高等專門學校從事研究、研究之指導、教育之活動
- 該當例:大學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手等
勤務形態不論專任教職員或兼任教職員均得為對象;惟依申請時所屬類別,應提出之文件有所不同。
取得教授簽證之要件
須於下列任一機構從事研究、研究之指導或教育,始符合要件。
- 大學(含學部、大學院)
- 短期大學
- 與大學相當之機構(如符合一定要件之專修學校專門課程等)
- 高等專門學校(高專)
職稱方面,學長、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助手等均可能該當。聘用方(大學等機構)須作成足以證明申請人之活動內容、期間、地位及報酬之文件。
在留期間
得核發五年、三年、一年或三個月中之任一在留期間;亦得申請在留期間更新。
必要文件一覽
依申請種類(新規入境、變更、更新、取得),應提出之文件有所不同。以外文製作之文件請附日文譯本。於日本簽發之證明書,請使用簽發日起三個月以內者。
1.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自海外新規入境日本之情形)
- 回郵信封(於標準信封上註明收件地址並貼妥簡易掛號用郵資)1 份
- 證件照片 1 張(請依指定規格黏貼於申請書)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1 份
- 由大學等(或大學等以外之機構)作成、足以證明申請人活動內容、期間、地位及報酬之文件 1 份
類別:專任教職員之情形,原則上以上文件即足;兼任教職員之情形,依類別可能須追加資料。詳情請向入管或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日文)洽詢。
2.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自其他在留資格變更為「教授」之情形)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證件照片 1 張(未滿 16 歲者免附)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1 份
- 由大學等作成、足以證明申請人活動內容、期間、地位及報酬之文件 1 份
若將從事該當本在留資格之活動,請儘速提出申請。若未依原在留資格從事活動,在留資格可能遭撤銷。
3.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已以「教授」在留並擬繼續之情形)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證件照片 1 張(未滿 16 歲、或申請更新為三個月以下等情形免附)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1 份
- 住民稅之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須記載一年間總所得及納稅狀況者)各 1 份 ※於每年 1 月 1 日戶籍地之市區町村發行
- 自專任改為兼任之情形:由大學等作成、足以證明活動內容、期間、地位及報酬之文件 1 份
4.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於日本滯在中取得「教授」之情形)
-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 1 份
- 證件照片 1 張(未滿 16 歲等情形免附)
- 足以證明國籍之文件,或足以證明取得事由之文件 1 份
- 依於日本活動內容之資料(與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相同之資料)
- 護照(提示)
※若由申請人本人以外之人提出文件,須提示足以證明提出人身分之文件。申請書之填寫方式及必要文件之詳情,請向各地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或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電話:0570-013904)洽詢。
持本在留資格在留期間應辦理之申報
- 所屬機關有變更時:所屬機關相關申報
- 在留卡上「居住地以外之記載」有變更時:居住地以外之在留卡記載事項變更申報
- 居住地有變更時(遷居):居住地變更申報
- 入境後已確定居住地時:新規入境後居住地申報
檢核清單
正考慮申請教授簽證之人士
- 已獲日本大學、短期大學、高專等錄取通知(或雇用契約)
- 預定從事研究、研究之指導或教育
- 得取得由大學等發行、足以證明「活動內容、期間、地位及報酬」之文件
- 擬自目前之在留資格變更為「教授」,或擬自海外新規入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