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登陸特別許可

登陸特別許可,係指因非法居留等原因遭強制遣返後,原則上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登陸日本者,以有應予入境之特別情事為由,經法務大臣裁量承認登陸日本之制度(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入管法)第12條)。

外國人欲登陸日本時,須審查是否符合入管法第7條第1項所定登陸要件。若認定不符合要件,將被命令離境;登陸特別許可則係對不符合登陸要件者,由法務大臣裁量特別准予登陸之處分。

此外,已自日本出境者,若係依出國命令出境且已經相當期間,並已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於駐外館處取得有效簽證後提出登陸申請,於法務大臣認為相當時,入國審查官亦得為登陸許可之證印(入管法第5條之2・拒絕登陸之例外)。

拒絕登陸事由與拒絕登陸期間

拒絕登陸事由,係指入管法第5條所定事由;符合此外國人將成為拒絕登陸之對象。例如有危害公眾衛生、公共秩序或國內治安之虞等情形。

拒絕登陸期間如下(適用於曾因非法逾期停留等遭強制遣返者,或依出國命令出境者)。

  • 強制遣返(首次):自強制遣返之日起5年
  • 強制遣返(多次):自強制遣返之日起10年
  • 依出國命令出境:自出境之日起1年
  • 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等(違反日本國或日本國以外法令)無期限

登陸特別許可,即於上述拒絕登陸期間內,仍綜合考量個案諸般情事,例外准予登陸之制度。

許可審酌時之主要考量因素

登陸特別許可之准駁,係依個案綜合判斷。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之案例,主要曾斟酌下列因素。

  • 希望登陸之理由(入境目的)
  • 所該當之拒絕登陸事由內容
  • 自拒絕登陸事由發生後已經過之期間
  • 居住於我國之家族狀況及其生活狀況(例如配偶為日本人或依法在日本在留之外國人等)
  • 婚姻期間、夫妻間有無子女
  • 國內外情勢

於公布案例中,配偶為日本人依法在日本在留之外國人(永住者等),且婚姻實體獲認定,並於經過一定期間後,以「日本人配偶等」「永住者配偶等」在留資格獲准之情形甚多。另一方面,婚姻真實性有疑義、曾有多次強制遣返紀錄等情形,亦有不許可之案例。

參考:關於特別准予登陸之案例及未特別准予登陸之案例(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申請要件(取得登陸特別許可之條件)

  • 對象:屬不符合入管法所定登陸要件者(該當拒絕登陸事由者等)中,法務大臣認有特別准予登陸必要之情形。
  • 實務上之要件:並無以「登陸特別許可」為名之獨立「申請手續」;一般係先提出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於獲交付證明書後,於駐外館處取得簽證,再於出入境口岸辦理登陸申請。若證明書已獲交付,且於登陸審查時除該拒絕登陸事由外別無不符合要件之情形,依拒絕登陸之例外(入管法第5條之2),有時得不經登陸特別許可程序即獲准登陸。
  • 人道考量:例如日本人或永住者之配偶、子女在日本等,認有人道考量必要時,獲准案例甚多;一般係先自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著手。
  • 審查期間: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之審查,於涉及拒絕登陸事由時,有時較一般申請更久,宜以數個月程度預為規劃。

應備文件一覽

登陸特別許可係「於入國審查時由法務大臣裁量承認」之制度,故無專用之申請書式。實務上請依下列流程準備文件。

1.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之主要文件

於拒絕登陸期間內欲再次入境日本者,須先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之交付。請依預定取得之在留資格(例如:日本人配偶等、永住者配偶等)提出相應文件。

共通應備文件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1份)
  • 照片(直4cm×橫3cm、近3個月內拍攝、背面書寫姓名)
  • 回郵信封(掛號等、寄件人為申請人)

以「日本人配偶等」申請時之主要追加文件

  • 結婚證明(由配偶(日本人)及申請人國籍國所發行)
  • 質問書(入管機關所定格式)
  • 配偶(日本人)之身分保證書
  • 配偶(日本人)全戶之戶籍謄本
  • 可證明夫妻互動之資料(照片、聯絡紀錄等)
  • 可證明於日本停留費用之資料
  • 其他依各在留資格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定之文件

以「永住者配偶等」申請時,亦須提出可證明婚姻・身分關係、身分保證、經濟能力等之文件。詳情請向預定居住地所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或參閱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依在留資格分類之頁面。

2. 簽證申請時之主要文件(駐外館處)

  • 護照
  • 簽證申請書(外務省・駐外館處所定)
  • 照片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正本或影本)
  • 其他駐外館處指示之文件

3. 登陸申請時(機場・港口入國審查)

  • 護照(須貼有有效簽證)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提示・提出)
  • ED卡(入國紀錄卡)等,依入國審查官指示提出之文件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自發行日起3個月。須於該期間內取得簽證並辦理登陸。

登陸特別許可之條件(是否准予許可)

例如日本人或永住者之配偶、子女在日本等情形,多認屬人道考量而獲准。
於登陸審查程序中,若法務大臣認有特別准予登陸之必要,將給予登陸特別許可。

實務上一般係先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後,再辦理簽證取得與登陸申請。證明書若已獲交付,於登陸審查中獲准之可能性將提高。

暫准登陸許可

審查需時較久時,原則上須停留於機場內設施;惟依暫准登陸許可,於程序完成前之期間,有時亦得准予登陸日本。於主任審查官認特別必要時得予許可。有時將附條件,例如繳納保證金(於不超過200日圓之範圍內依法務省令所定金額)、限制住居・行動範圍(例如限於一市町村)、應傳喚到場之義務等。

主要規定之要點如下(入管法第13條等)。

  1. 主任審查官於登陸手續進行中認特別必要時,得於該手續完成前之期間,准予該外國人暫准登陸。
  2. 准予時應交付暫准登陸許可書。
  3. 准予時得附限制住居・行動範圍、應傳喚到場之義務及其他認為必要之條件,並得以日本貨幣或外國貨幣令其繳納保證金(於不超過200日圓之範圍內依法務省令所定金額)。
  4. 保證金於受領登陸許可證印時,或受命令自日本離境時,應予返還。
  5. 違反條件時,於逃亡等情形得沒收全部保證金,於其他情形得沒收一部。
  6. 有逃亡之虞時,得發付收容令書而予收容。

詳情請併參入管法第13條、相關法務省令及入管廳手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