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居住的在留資格(簽證)
在日本居住所需的簽證
適用於獲准永久居留者之在留資格。在留期間無上限、無須更新,就業亦無限制,國籍仍可保留為原籍國。
法務大臣審酌特別事由後,指定一定在留期間而准予居住之在留資格。對象包含日系三世、日系二世/三世之配偶者、第三國定住難民、中國殘留邦人等。
日本人配偶者、日本人子女或特別養子所取得之在留資格。多適用於跨國婚姻後希望在日本生活等情形之申請。
永住者・特別永住者之配偶,或於日本出生並持續在日本居留之子女等所取得之在留資格。
於日本就業、留學等之外國人所扶養之配偶者或子女,為與家人一同在日本生活而取得之在留資格。
法務大臣依個案指定活動內容之在留資格。例如家事服務人員、EPA 看護師・照護福祉士候補、大學畢業後之求職活動、邀請父母來日、外國人新創業者等,依類型各有不同要件。
得以觀光・休養為目的辦理長期居留之在留資格(特定活動第40號・第41號)。符合一定資產等要件者,最長可居留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