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簽證(藝術家簽證)係指作曲家、作詞家、畫家、雕塑家、工藝家、著述家及攝影家等從事創作之藝術家,或從事音樂、美術、文學、攝影、戲劇、舞蹈、電影等藝術活動之指導工作者,為在日本居留並從事該等活動而申請之在留資格。

何謂「藝術」在留資格(法務省之定義)
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說明,在留資格「藝術」之定義如下。
伴隨收入之音樂、美術、文學及其他藝術上之活動(不含屬於在留資格「興行」者)。
亦即,屬於興行簽證對象之藝能、體育等興行活動以外,且伴隨收入之藝術活動即屬之。例如作曲家、畫家、著述家等。
取得藝術簽證之要件
藝術簽證(藝術家簽證)之對象為在日本從事下列伴隨收入之藝術活動者。
- 從事創作活動之作曲家、作詞家、畫家、雕塑家、工藝家、著述家及攝影家等藝術家
- 從事音樂、美術、文學、攝影、戲劇、舞蹈、電影及其他藝術活動之指導者(指導者、教師)
是否訂有契約不問。基於與公私機關或個人之契約所為之活動,或未訂契約之自由工作者活動,均可申請。
在留期間
5年、3年、1年或3個月
應備文件一覽
依申請種類不同,所需文件亦異。於日本簽發之證明書,請提交簽發日起3個月內之正本。外文書面請附日文譯本。
1.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新規入境日本之情形)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指定規格)
- 回郵信封(貼掛號郵資) 1份
- 足以釐清活動內容之資料
・基於契約者:足以證明活動內容、期間、地位及報酬之文件 1份
・非基於契約者:記載活動內容、期間及預估收入金額之文件(申請人自行作成) - 足以釐清藝術活動實績之資料
・詳細記載藝術活動經歷之履歷書 1份
・下列任一:過去作品等之目錄、得獎或入選等實績、過去活動之相關報導、關係團體之推薦函 1份等
2.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由他種資格變更為藝術之情形)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未滿16歲者免附)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足以釐清活動內容之資料(與上開1.相同)
- 足以釐清藝術活動實績之資料(與上開1.相同)
3.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以藝術資格繼續居留之情形)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未滿16歲者、或申請更新期間為3個月以下等情形,有時免附)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足以釐清活動內容之資料(與上開1.相同)
- 住民稅之課稅(或非課稅)證明及納稅證明(須記載1年間總所得及納稅狀況者) 各1份
4.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於日本居留中取得藝術資格之情形)
-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未滿16歲等情形,有時免附)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依申請區分應備之文件(國籍證明、取得事由證明等) 1份
- 足以釐清活動內容之資料(與上開1.相同)
- 足以釐清藝術活動實績之資料(與上開1.相同)
※由申請人本人以外之人提出者,須提示足以證明提出人身分之文件。
※應備文件之細目及檢核表,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藝術」專頁(日文)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