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工作的簽證
在日本工作,必須從事入管法規定的允許就勞的在留資格所對應的活動。高度專業人才、經營管理、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技能、特定技能、技能實習等,各資格的活動內容、要件及在留期間各不相同。詳情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依在留資格查詢」。
依學歷、職歷、年收入等評分,達70分以上可取得。享有在留期間延長、永久居留要件放寬等多項優惠措施。
學歷、職歷及年收入達一定水準以上,無需積分計算即可取得高度專業人才資格。永久居留申請僅需1年,配偶就業範圍擴大等多項優惠措施。
畢業於世界排名前列的海外大學等,赴日求職或準備創業者,最長可在日本停留2年。無需認定機構,可直接向入管申請。
在日本設立、經營公司,或從事現有事業管理工作的簽證。適用於赴日創業或投資並在日本設立據點者。
以在日本創業為目標的外國人,在認定機構支援下,最長可進行2年的創業準備活動。可作為取得經營管理簽證前的準備期間加以利用。
持有律師、公認會計師、稅務師、司法書士、行政書士等法律或會計相關資格者,從事該業務的簽證。
持有日本醫療相關資格的醫師、牙科醫師等,在醫院、診所等從事醫療業務的簽證。
與大學、企業、公立機構等依契約從事研究業務者的簽證。以研究人員身份在日本活動者適用。
在小學、中學、高中或同等機構從事語言教育或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簽證。
工程師、口譯員、設計師、私企語言教師、行銷等需要專業知識的業務從事者的簽證。是就勞簽證中申請量最多的在留資格。
從海外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調派至日本事業所,從事相當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工作者的簽證。
外國料理廚師、體育指導員、飛行員、貴金屬加工技師等,在產業特殊領域需要熟練技能從事業務者的簽證。
在日本企業或機構進行技術、技能、知識習得實習活動的簽證。也適用於習得技能後進行熟練提升活動者。
令和9年4月起開始實施。在人力不足領域透過3年就勞,培育並確保達特定技能1號水準人才的制度。在一定條件下允許本人意願轉換雇主。
在大學、短期大學、研究所、高等專門學校等擔任教授、副教授、助教,從事研究及教育工作者的簽證。
作曲家、畫家、雕刻家、著述家、攝影師等從事藝術活動,或進行音樂、美術、文學等藝術指導者的簽證。
受外國宗教團體派遣赴日,從事傳教及其他宗教活動(禮拜、傳道等)的牧師、僧侶、神父等的簽證。
與外國報社、廣播局、通訊社等簽約,在日本從事採訪及報道活動的記者、播音員、攝影師等的簽證。
歌手、舞蹈演員、演員、音樂家、模特兒、運動員等從事演出或電視表演等活動者的簽證。
在人力不足的特定產業領域,符合一定技能及日語要求的外國人可從事就勞的在留資格。1號累計5年,2號可更新長期就勞並可攜帶家眷。
以遠端為外國企業等工作為目的的特定活動(告示53號)。年收入1,000萬日圓以上,最長可停留6個月。配偶及子女可同行(告示5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