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登陸許可是指因非法居留等原因被驅逐出境後,您不能在一定時間內 (1、5、10年,無限期) 進入日本。由於這個原因,這是一個申請特殊登陸許可並允許進入日本的系統。

此外,即使您已經離開日本,如果離開令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使您離開,並且獲得了司法部長認為適當的資格證書和簽證 (簽證) ,該系統允許移民官員簽署登陸許可。

特殊登陸許可的條件

當日本人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在日本時,由於人道主義情況,通常允許這樣做。
如果司法部長確定有必要在著陸檢查程序中明確允許著陸,則將授予特別著陸許可。

首先,通常的做法是獲得合格證書,然後再獲得特殊的著陸許可。
如果頒發了證書,則很有可能會在考試中授予許可。

臨時登陸許可

如果審核需要時間,您將留在機場的設施中,但臨時降落許可證可能允許您在日本降落,直到程序完成。
需要保證金,並且活動範圍僅限於臨時降落中的一個城市。請參閱以下文章以了解詳細信息。

  1. 如果首席審查員發現在本章所述的著陸程序中特別有必要,他可以准予外國人暫時著陸,直到程序完成為止。
  2. 在給予前款所述的許可時,總檢查官必須向外國國民簽發臨時著陸許可證。
  3. 在授予第(1)款所規定的許可的情況下,總檢察長應將外國人對居住地和活動範圍,出庭義務和在司法部的一項條例中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的限製附加到外國人身上。
    另外,可以使用不超過200日元的日本貨幣或外幣支付司法省法令規定的押金。
  4. 前款規定的保證金,應當在有關外國人依照第十條第七款,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十條第十款或第十一條第六款的規定獲得登陸許可印章後支付。
    如果您被命令離開日本,則必須將他們退還給他。
  5. 如果根據第(1)款授權的外國人違反了第(3)款規定的條件,則總檢察長應根據司法部的條例逃跑或沒有正當理由。
    如果您未響應該呼叫,則應撤回同一段中的全部保證金,否則應撤回一部分。
  6.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懷疑具有第1款所述許可的外國人可以逃脫,則首席檢查官將發出拘留令,並將該外國人與移民官員拘留。可以做的。
  7. 第40條至第42條的規定,第1款應比照適用於前款規定的住所。
    在這種情況下,在第40條中,“前條第1款的拘留令”是指“第13條第6款的拘留令”,“可疑”是指“臨時登陸許可”。
    第41條第(1)款中的“收到的外國人”和“所稱事實的摘要”包括“被拘留的理由”和“ 30天內”,但是,首席審查員必須“認為”可以延長30天,即“說到”首席檢驗官認為必要的時間,直到完成第三章規定的著陸程序為止。
    第3條第3款和第42條第1款中的“嫌疑人”一詞應被替換為“已獲得臨時登陸許可的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