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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簽證是一種簽證,旨在通過獲得在日本獲得的技能,技能和知識並返回日本以發展為該國的工業發展做出貢獻的人,從而為國際社會做出貢獻。

獲得培訓簽證的條件

①要求僅對於不包括實踐培訓的非實踐培訓和針對包括實踐培訓的②的要求有所不同。

①培訓不包括實踐培訓 (僅非實踐培訓) 

  1. 只能通過重複相同的工作才能獲得技能等。
  2. 要獲取在地址上難以掌握的技能等。
  3. 年滿18周歲,併計劃從事返回日本後需要技能的工作。
  4. 託管組織或調解組織已採取措施,例如確保返回者為受訓者支付差旅費。
  5. 主辦組織必須準備並準備一份有關培訓狀況的文件,並應將其自培訓結束之日起保存至少一年。
  6. 如果培訓不能繼續進行,主辦單位應立即將事實和對策報告給區域移民局。
  7. 必須有一位培訓指導員,他是所在組織的全職員工,並且至少具有5年的後備技能經驗。

除上述內容外,還存在有關不當行為的規則以及有關東道國組織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培訓講師等不合格的原因的規則。

②培訓包括實踐培訓

培訓 (包括實踐培訓) 僅限於公認的公共培訓,包括以下內容。

  1. 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機構或獨立行政機構進行的培訓
  2. 作為國際組織的業務進行的培訓
  3. 作為日本國際旅遊組織的一個項目進行的培訓
  4. 日本國際協力機構 (JICA) 提供的培訓
  5. 作為日本石油開發署,日本石油天然氣與金屬礦產資源局的項目提供的培訓
  6. 除上述(1)至(5)所列者外,當培訓是作為主要由日本政府,地方政府等資金經營的業務而進行的,並且接收組織屬於以下所有情況時。
    • A.必須確保學員的住宿和培訓設施。
    • B.有一個生活指導。
    • C.採取保障措施,例如購買保險以應對學員的死亡和疾病。
    • D.在培訓機構採取安全和健康措施。
  7. 由外國,地方政府等的專職人員進行的培訓。 (主辦組織必須滿足上述6中的所有其他要求。) 
  8. 被指定為外國或地方政府的人員在日本的幫助和指導下接受培訓並且屬於下列任何一項。
    • A.申請人從事在地址區域中廣泛傳播技能等的工作。
    • B.接受機構滿足上述6中的所有其他要求。
      即使進行這些公共培訓,上述1。上述(1)到(7)的要求以及不當行為規則和東道國組織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培訓講師,生活講師等不合格的規則也適用。

居留期限

1年,6個或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