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民簽證是指由司法部長考慮原因而允許在不超過5年的特定時期內指定住所的人獲得的簽證。
具體而言,將適用於已與日本III或離婚難民或重新定居的難民離婚的外國人,留在中國的日本國民,日本人的配偶或特別永久居民等。
獲得永久居民簽證的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請與我們聯繫以獲取詳細信息。
- 日經三世
- 和解配偶
- 一個日本孩子出生的孩子
- 由日本兒童所生的兒童,該兒童曾經以日本公民身份在日本永久居留
- 未成年未婚子女,在永久居民的支持下生活,居住時間至少1年
- 支持日本人,永久居民,特殊永久居民和具有“日本配偶 (國際婚姻) ”或“永久配偶”身份的永久居民 (一年或一年以上) 的配偶與之同住的這些人的未婚和未婚子女
- 6歲以下的日本收養兒童,永久居民,具有至少一年居住權的永久居民以及在特殊永久居民的支持下生活的兒童
- 留在中國的中國人及其家人
居留期限
5年,3年,1年,6個月或由司法部長單獨指定的期限 (最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