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国际收养,是指跨越国境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成立亲子关系。例如:日本人收养外国籍子女、与外国人配偶的随同行子女办理收养、日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配偶办理收养等,情形多样。本文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之处理方针及实务,简明归纳国际收养与日本在留资格(签证)之关系

国际收养情形下可取得在留资格之参考

外国籍养子女拟在日本共同生活时,依收养之种类养子女年龄不同,拟取得之在留资格亦不同。

  • 特别收养之养子女 → 属于「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之对象(与亲生子女同等对待)
  • 普通收养且养子女未满6周岁 → 属于「定住者」在留资格(告示所定「未满6周岁之养子女」)之对象
  • 普通收养而养子女已满6周岁等情形 → 须个别选择在留资格并接受审查(有时可探讨家族滞在等)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规定,扶养方(养父母)须为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或特别永住者中之任一方,始符合定住者(未满6周岁养子女)之要件。

日本收养之两种类型

日本有普通收养特别收养两类。因在留资格之处理方式不同,理解自己属于何者十分重要。

普通收养
在与亲生父母亲子关系保留之同时,亦与养父母成立亲子关系。子女年幼等情形,有时须经家庭法院许可。国际收养且子女未满6周岁时,可成为定住者在留资格(「受日本人等扶养之未满6周岁养子女」)之对象。
特别收养
与亲生父母之亲子关系依法终了,与养父母亲生子女同等对待。原则上养子女须未满15周岁,养父母须为夫妻且其中一方年满25周岁,并须经6个月以上监护后取得家庭法院许可。特别收养成立之养子女,属于「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之对象,可与亲生子女同样提出申请。

定住者在留资格(未满6周岁养子女)之要点

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说明,受下列任一方扶养而生活之未满6周岁养子女,有时可作为在留资格「定住者」之对象。

  • 日本人
  • 永住者
  • 定住者(在留期间1年以上者等)
  • 特别永住者

审查中重视收养之真实性(非虚假安排)、实质扶养关系及养父母之生活基础(收入、住所等)。视情形提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或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以取得入境及在留许可。

国际收养之法律适用(准据法)

国际收养须考虑应适用何国法律。

  • 原则:适用将担任养父母者之本国法(养父母所属国法律)。
  • 若养子女本国法设有为保护养子女之要件,亦须满足该等要件。
  • 外国籍养父母与日本人子女办理收养时,适用养父母之本国法;该国若采住所地法,有时亦适用日本法。
  • 日本人收养外国籍子女时,原则上适用日本法;若养子女本国法要求许可等手续,亦须办理。

任一情形下,若养子女出生国法律设有保护要件,均须遵循。

按情形类型整理

  • 日本人与外国人配偶之随同行子女办理收养:以日本法为基本。未满6周岁可探讨定住者;特别收养可探讨「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若子女本国法要求许可,须一并办理。
  • 外国人配偶与日本人子女办理收养:原则上适用养父母之本国法。该国若采住所地法(日本),有时适用日本法。在留资格若子女具日本国籍等,须另行检讨。
  • 日本人夫妻收养外国籍未成年子女:以日本法为基本,未满6周岁可成为定住者对象,特别收养可成为「日本人的配偶者等」之对象。若养子女本国法设有保护要件,亦须满足。

在留期间

在留期间依所取得之在留资格而异。定住者通常会赋予在留期间(例如1年、3年、5年),日本人的配偶者等亦通常会赋予在留期间。若申请永住许可,须另行符合永住许可之各项要件。

审查中重视之事项

基于国际收养提出在留申请时,下列各点尤为重要。

  • 收养之真实性(非虚构身份关系)
  • 养子女年龄(未满6周岁为定住者「未满6周岁养子女」之要件)
  • 扶养关系与生活基础(抚养费、住所、收入与资产等)
  • 必要文书之齐备(户籍、法院许可书、养子女本国文书等;外文文书须附日语译文)

入管申请窗口及所需文书因申请种类(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等)而异。最新要件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