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签证(在留资格「兴行」)是指外国人在日本从事戏剧、演艺、演奏、体育等演出相关活动,或从事广播电视、电影、商业摄影、唱片录音等演艺活动时所取得的在留资格。典型对象包括歌手、舞者、演员、乐手、模特、格斗选手、艺人、演奏者、职业运动员等。

在留资格「兴行」所涵盖的活动
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说明,符合本在留资格的活动包括下列内容。
- 与戏剧、演艺、演奏、体育等演出相关的活动(不含经营、管理)
- 其他演艺活动
典型示例:演员、歌手、舞者、职业运动员等。
※与在留资格「兴行」相关的省令等已于令和5年(2023年)8月1日修订施行。需提交的材料会因在日本开展的活动类型而有所不同。
活动类型与标准(戏剧、演艺、歌谣、舞蹈、演奏类演出的情形)
从事戏剧、演艺、歌谣、舞蹈或演奏类演出相关活动时,须符合下列任一标准。
- 基准第1号(甲):依据与日本公私机构订立的合同,在不属于《风俗营业法》第2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所列营业设施的场所开展活动(例如:Live House、音乐厅等不构成风俗营业的场所)。
- 基准第1号(乙):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 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或特殊法人主办的活动,或在《学校教育法》所规定的学校、专修学校、各种学校内开展的活动
- 以促进文化交流为目的,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或独立行政法人提供援助而设立的日本公私机构主办的活动
- 以外国风光与文化为主题、为招揽游客而常设外国人演出、且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设施内开展的活动
- 在观众席不向客人有偿提供饮食、且不接待陪客的设施内开展的活动(限于非营利机构运营的设施,或观众席核定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设施)
- 该场演出单日报酬在50万日元以上,且在日本停留不超过30天期间内开展的活动
- 基准第1号(丙):不符合上述(1)(2)任一标准的情形(所需材料请另行在法务省相关页面确认)。
此外,从事演艺活动(商品或业务的宣传、广播电视节目或电影的制作、商业摄影、商业唱片等的录音或录像)或体育等演出活动时,亦各有相应标准,所需材料亦不相同。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兴行』」页面。
在留期间
3年、1年、6个月、3个月或30天
所需材料一览(参考)
需提交的材料会因申请类型(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以及活动所适用的标准(第1号甲、第1号乙、第1号丙等)而不同。以下为主要参考清单。最新一览请务必在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页确认。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从海外首次来日)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1份)
- 照片(1张·符合指定规格)
- 回邮信封(粘贴简易挂号用邮票)
- 申请人简历及能够证明与活动相关经历的文件
- 邀请方(合同方)相关资料:登记事项证明书、最近决算书复印件、职员名册及其他能够说明概况的资料
- 能够说明演出场所概况的资料:营业许可复印件、设施平面图、设施照片(观众席、休息室、外观等)
- 与演出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可能包括演出合同、承揽合同、使用同意书等)
- 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日本的活动内容、期间、地位及报酬的文件(雇佣合同、出演承诺书等复印件)
- 其他参考资料:停留日程表、演出日程表、广告及传单等
※适用基准第1号(甲)时,通常还须追加提交说明该设施不属于《风俗营业法》适用对象设施的书面材料、以及关于合同方经营者与专职职员的书面说明等。具体材料因适用标准而异。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已在日本停留、变更为演艺签证)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1份)
- 照片(1张·符合指定规格)※未满16岁等情形下有时无需提交
- 护照及在留卡(出示)
- 申请人简历及能够证明与活动相关经历的文件
- 邀请方相关资料(登记事项证明书、决算书、职员名册等)
- 能够说明演出场所概况的资料
- 与演出相关的合同复印件
- 能够证明活动内容、期间、地位及报酬的文件
- 其他参考资料(停留日程表、演出日程表、广告及传单等)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持演艺签证在日期间办理更新)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1份)
- 照片(1张·符合指定规格)※依情形有时无需提交
- 护照及在留卡(出示)
- 能够证明活动内容及期间的文件(在职证明、雇佣合同复印件等)
- 与演出相关的合同复印件
- 居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及纳税证明(记载过去1年总所得及纳税情况的材料)各1份
- 自上次申请以来演出场所等发生变更时,须提交能够说明变更后场所概况的资料
- 活动日程表(1份)
注意事项:在日本签发的证明类文件,请提交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的材料。以外文书写的材料请附上日文译文。材料不齐可能导致审查延迟或对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具体说明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兴行』(基准第1号乙)」、基准第1号(甲)及令和5年(2023年)8月修订概要等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