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学是《入管法》别表第一之四之表所规定的在留资格,适用于在日本国内的大学、高等专门学校、高中、初中、小学、专修学校、各种学校等机构接受教育的活动。在日本大学、研究生院、专修学校、各种学校(含日语教育机构)等就读时须取得本资格。原则上不得从事有收入的劳动;若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则可在每周28小时以内(长假期间为每天8小时以内)等一定范围内从事有收入工作。
符合本在留资格的活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说明)
在日本国内的大学、高等专门学校、高中(含中等教育学校后期课程)或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部、初中(含义务教育学校后期课程及中等教育学校前期课程)或特殊教育学校初中部、小学(含义务教育学校前期课程)或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部、专修学校或各种学校,或在设施及编制上与此类机构相当的机构接受教育的活动。
典型示例: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高中、初中及小学等的在读学生。在专修学校专业课程及各种学校(含日语学校)就读的人员亦包括在内。
详细说明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留学』」页面。
取得留学签证的条件
- 申请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 (一)申请人在日本的大学或与此相当的机构、专修学校的专业课程、为在海外完成12年学校教育者提供入读日本大学预备教育的机构或高等专门学校入学就读并接受教育(纯以夜间走读或函授方式接受教育者除外)。
- (二)申请人在日本的大学入学后,于该大学夜间开课的研究生院研究科(以该大学已就该研究科建立足以管理外国人出席情况及遵守《入管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之体制者为限)纯以夜间走读方式接受教育。
- (三)申请人在日本的高中(不含定时制;含中等教育学校后期课程,下同)或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部、专修学校高等课程或普通课程、各种学校或在设施及编制上与此相当的教育机构入学就读并接受教育(纯以夜间走读或函授方式接受教育者除外)。
- 申请人拥有足以支付在日本停留期间生活费用的资产、奖学金或其他经济来源。但由申请人以外者负担生活费的,不在此限。
- 申请人仅以旁听方式作为研究生或旁听生接受教育的,须符合第1项(一)或(二),经拟就读教育机构实施的入学选拔获准入学,且在该教育活动中每周旁听不少于10小时。
- 申请人拟在高中接受教育的,年龄须在20岁以下,且已在教育机构接受1年以上的日语教育或以日语实施的教育。但依据我国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机关、独立行政法人、国立大学法人、学校法人、公益社团法人或公益财团法人所制定的学生交流计划或其他类似国际交流计划,作为交换生接受教育者,不在此限。
- 申请人拟在初中或特殊教育学校初中部,或小学或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部接受教育的,须同时符合下列各点。但依据我国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机关、独立行政法人、国立大学法人、学校法人、公益社团法人或公益财团法人所制定的学生交流计划或其他类似国际交流计划,作为交换生或交换儿童接受教育者,不要求符合下列(一)及(二)。
- (一)申请人拟在初中接受教育的,年龄须在17岁以下。
- (二)申请人拟在小学接受教育的,年龄须在14岁以下。
- (三)在日本国内有对申请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员。
- (四)拟就读教育机构配备负责外国学生或儿童生活指导的专职职员。
- (五)已确保设有常驻职员的宿舍或其他申请人能够无障碍地日常生活的住宿设施。
- 申请人拟在专修学校或各种学校接受教育(纯以接受日语教育为目的者除外)的,须同时符合下列各点。但申请人拟在以为来自外国的相当数量外国人提供初等或中等教育(以外语实施)为目的而设立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者,不要求符合下列(一)。
- (一)申请人属于下列任一情形:已在法务大臣以告示指定的实施外国人日语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称「日语教育机构」)接受6个月以上日语教育者;经考试证明具备在专修学校或各种学校就读所需日语能力者;或已在《学校教育法》第1条所规定的学校(幼儿园除外)接受1年以上教育者。
- (二)拟就读教育机构配备负责外国留学生生活指导的专职职员。
- 申请人拟在专修学校、各种学校或在设施及编制上相当于各种学校的教育机构纯以接受日语为目的接受教育的,该教育机构须为法务大臣以告示指定的日语教育机构。
- 申请人拟在为在海外完成12年学校教育者提供入读日本大学预备教育之机构接受教育的,该机构须为法务大臣以告示指定者。
- 申请人拟在设施及编制上相当于各种学校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纯以接受日语教育为目的者除外)的,该教育机构须为法务大臣以告示指定者。
在留期间
由法务大臣在个案中指定的期间(最长不超过4年3个月)。在在留资格一览表中,可赋予4年3个月、4年、3年3个月、3年、2年3个月、2年、1年3个月、1年、6个月、3个月等。
所需材料一览(概要)
需提交的材料会因申请类型及教育机构类别(大学/专修学校·各种学校/日语教育机构/高中·初中·小学等)而不同。最新样式及清单请务必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留学』」页面确认。在日本签发的证明类文件,请提交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的材料。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首次入境日本)
从海外以留学目的来日,须先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取得认定证明书后,在外使领馆取得签证再入境)。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
- 回邮信封(粘贴简易挂号用邮票) 1份
- 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意事项、附表、经费支付书、奖学金给付相关证明一览(如适用)、另纸(各类确认书)等,以及按教育机构类别须提交的材料(大学·短大·研究生院·高专/专修学校·各种学校/告示·认定日语教育机构/高中·初中·小学)。
2.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从其他在留资格变更为「留学」)
适用于已持其他在留资格在日本停留、拟开展留学活动而变更为「留学」的情形。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未满16岁者无需提交)
- 护照及在留卡(出示)
- 其他必要材料:与上述第1项相同,包括注意事项、附表、经费支付书、奖学金证明等,以及按教育机构类别须提交的材料。
3.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持「留学」资格延长停留)
适用于已持「留学」在留资格、拟更新在留期间的情形。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未满16岁者无需提交)
- 护照及在留卡(出示)
- 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意事项、附表、关于停留费用负担的申报书、奖学金给付相关证明一览(如适用)、另纸(各类确认书),以及按教育机构类别须提交的材料。
4.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在日本停留期间新取得「留学」)
适用于已在日本停留、拟取得在留资格的情形(例如丧失日本国籍者等)。
-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未满16岁者无需提交)
- 依类别须提交的材料(能够证明国籍的文件、能够证明取得事由的其他文件)
- 护照(出示)
- 其他必要材料:经费支付书、奖学金证明等,以及按教育机构类别须提交的材料等(有时准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的材料清单)。
注意:由申请人以外者提交申请材料时,有时须出示能够证明提交人具有提交资格的身份文件。以外文书写的材料请附上日文译文。原则上已提交的材料不予退还。
关于申请书的填写方法及材料的详细说明,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电话:0570-013904)或就近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