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面向富裕阶层的签证(以观光·疗养等为目的的长期居留者及其配偶)后,希望在日本较长时间观光的外国人可通过申请该在留资格,最长停留一年

特定活动第40号·第41号是什么(详细说明)

在留资格「特定活动」中,以观光·疗养等为目的的长期停留依法务省告示分为第40号(主申请人)与第41号(同行的配偶)。

特定活动第40号(以观光·疗养等为目的的长期居留者)

在日本停留不超过一年的期间内,从事观光、疗养及其他类似活动者属于本类。不可从事就劳活动。以旅行、疗养及在日本从容停留为目的。

  • 在留期间:6个月(在6个月在留期满前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出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可最长延长至合计一年)。
  • 仅凭在海外申请无法递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须先以短期停留(免签等)入境日本后,向日本国内的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认定下达时若人仍在日本,可通过「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取得在留卡。若认定下达时人在日本国外,须持认定证明书赴使领馆等取得签证,入境时在口岸取得在留卡。
  • 资产证明一般以银行存款为准(若仅有证券账户,可能因市值波动低于标准,有时会被要求以存款方式证明)。
  • 对申请次数原则上无上限,出境后可再次申请。

特定活动第41号(第40号同行配偶)

对象为与依第40号活动获准在留者同行的配偶,且与第40号相同须为短期停留签证豁免国·地区的国籍等人员,并已加入可覆盖停留期间死亡·受伤·疾病的保险。

  • 须与第40号人员在日本国内同一住所居住,并从事观光等活动。
  • 以第41号提出认定申请时,本人须在日本国内;不可由仅第40号申请人来日后代为提交第41号的认定申请。
  • 第41号人员不必与第40号人员同时入境,但不得早于第40号人员入境
  • 不可携带子女同行。

申请要件(谁可以申请)

面向富裕阶层的特定活动签证,对象为属短期停留签证豁免国·地区的人员,并须满足下列各号中相应要件。

特定活动第40号的要件

  1. 年满18周岁
  2. 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存款合计按日元换算在3,000万日元以上(配偶亦拟依第40号或第41号在留,即夫妻分别依本制度停留时,合计6,000万日元以上)。
  3. 已加入可覆盖在日本停留期间因死亡、受伤或患病所产生风险的保险。

特定活动第41号的要件

  1. 为依第40号活动获准在留者的同行配偶(须与第40号人员在日本国内同住并从事观光等活动)。
  2. 须同时符合第40号中关于「属短期停留签证豁免国·地区的人员」及关于「加入上述保险」的各项要件。
  3. 不得早于第40号人员入境;可同时或晚于第40号人员入境。

※签证豁免国·地区一览规定于法务省告示别表第九,并会随时更新。最新信息请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特定活动』(以观光·疗养等为目的的长期居留者及其配偶)」法务省告示(PDF)为准。

面向富裕阶层的特定活动签证标准(归纳)

面向富裕阶层的特定活动签证,对象为签证豁免国·地区人员,并须符合下列标准。

  1. 年满18周岁,持有按日元换算3,000万日元以上的存款(可夫妻合计)。
  2. 与上述第1项人员同行的配偶(须与第1项人员在日本国内同一住所从事观光等活动)。
  • 不可携带子女同行。
  • 配偶不与上述第1项人员同行、而夫妻分别依本制度停留时,须持有按日元换算6,000万日元以上的存款(可夫妻合计)。此外,上述第2项人员虽不必与第1项人员同时入境,但不得早于第1项人员入境。

短期停留的签证豁免国·地区

本长期停留类特定在留资格的停留期为6个月(可依法更新),但若停留时间在90日以内,属免签国籍者原则上无须事先取得签证。

登陆许可时给予的停留期间:印度尼西亚、泰国及文莱为「15日」,其他国家·地区一般为「90日」。

印度尼西亚、冰岛、新加坡、爱尔兰、泰国、安道尔、马来西亚、意大利、文莱、爱沙尼亚、韩国、奥地利、台湾、荷兰、香港、塞浦路斯、澳门、希腊、克罗地亚、美国、圣马力诺、加拿大、瑞士、瑞典、阿根廷、西班牙、乌拉圭、斯洛伐克、萨尔瓦多、斯洛文尼亚、危地马拉、塞尔维亚、哥斯达黎加、捷克、苏里南、丹麦、智利、德国、多米尼加共和国、挪威、巴哈马、匈牙利、巴巴多斯、芬兰、洪都拉斯、法国、墨西哥、保加利亚、比利时、澳大利亚、波兰、新西兰、葡萄牙、北马其顿、原南斯拉夫、以色列、马耳他、土耳其、摩纳哥、拉脱维亚、突尼斯、立陶宛、毛里求斯、列支敦士登、莱索托、罗马尼亚、卢森堡、英国

所需材料一览

所需材料因申请种类(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而异。下列为根据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资料整理的概要。最新样式与要件请务必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该当页面确认。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从日本入境的情形)

【共通】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PDF·Excel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
  • 回邮信封(在定型信封上写明收件地址并贴挂号用邮资)1份

第40号(从事观光·疗养等活动者)另需材料

  • 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义存款账户的当前余额及可显示过去6个月存取款的资料(存折复印件、网上银行画面打印等,须记载至最后一笔交易;不可使用Excel等可编辑文件)
  • 民间医疗保险的加入凭证及条款复印件(须覆盖预定停留期间,并包含死亡·受伤·疾病)
  • 说明申请人在日活动期间计划的资料(若已在申请书中详细填写可省略)

第41号(同行配偶)另需材料

  • 申请人配偶(第40号人员)的在留卡或护照复印件 1份
  • 可证明申请人与配偶(第40号人员)身份关系的文书(结婚证明等)1份
  • 民间医疗保险的加入凭证及条款复印件
  • 说明申请人在日活动期间计划的资料(若已在申请书中详细填写可省略)

2.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从其他在留资格变更为特定活动第40号·第41号的情形)

【共通】

  • 护照及在留卡(出示)
  • 照片 1张(未满16岁者不需要)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PDF·Excel

第40号:准用上文「认定证明书」中第40号所需材料,包括存款资料(过去6个月·当前余额)、医疗保险、活动计划资料。

第41号:配偶(第40号)的在留卡或护照复印件、结婚证明等、医疗保险、活动计划资料。

3.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继续同一特定活动的情形)

【共通】

  • 护照及在留卡(出示)
  • 照片 1张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PDF·Excel

第40号:民间医疗保险的加入凭证及条款复印件、可证明足以负担停留期间费用的资料(存款余额证明等)、说明自入境至当前的活动及今后活动计划的资料。

第41号:医疗保险、结婚证明等、配偶(第40号)的在留卡或护照复印件、说明活动及今后计划的资料。

4. 向大使馆等提交签证申请时的主要材料(取得认定证明书后)

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在日本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签证时所需主要材料如下。

第40号人员

  • 护照
  • 签证申请书(贴照片1张)1份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1份(若仅出示正本,有时可省略停留计划表·存款资料·医疗保险)
  • 停留计划表
  • 过去6个月的存折等(可确认当前余额及存取款明细的资料;可与配偶合计)
  • 可证明已加入涵盖死亡·受伤·疾病的海外旅行伤害保险等医疗保险的文书(须覆盖预定停留期间)
  • (第三国申请时)可证明在该国合法居住、就业并长期停留的资料

第41号人员(同行配偶)

  • 护照
  • 签证申请书(贴照片1张)1份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1份
  • 婚姻关系证明
  • 停留计划表
  • 可证明已加入医疗保险的文书
  • (第三国申请时)与上文相当的资料
  • (与第40号人员分别申请签证时)第40号人员「特定活动(长期停留)」在留卡等的复印件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系由法务省所辖各地方入国管理机关事先签发,用于证明外国人拟在日本从事的活动并非虚假,且符合《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所定某种在留资格(短期停留除外)等登陆条件的文书。长期停留类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可由第40号·第41号人员以「短期停留」等身份停留在日本国内期间提出申请。

持有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时,在日本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的标准处理期限内(自受理申请之次日起算5个工作日)通常较易取得签证签发(持有认定证明书并不保证签证一定签发)。

所提交材料如为外文,请附日文译文。在日本出具的证明书请以签发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提交。申请细节及材料提交人等相关事项,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特定活动』(以观光·疗养等为目的的长期居留者及其配偶)」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电话:0570-013904)。

在留期间

第40号·第41号均为:6个月。在6个月在留期满前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出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后,最长可停留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