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比画叉号的男性(示意图)

何谓拒绝入境(说明)

所谓拒绝入境(不予登陆),是指认为准许该外国人入境日本(登陆)并不适宜而拒绝其入境(登陆);亦称为入境拒绝

国家对于认为可能危害公共卫生、公共秩序或国内治安等的外国人,拥有拒绝其入境、登陆的权限,这在国际法上已被确立为原则。各国亦设有类似制度;我国则在《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境管理法)第5条中规定了拒绝入境事由。

符合拒绝入境事由的外国人,在机场、港口入境审查中将不被准许登陆,无法入境日本。因强制遣返或出境命令而离境者,依法将设一定期限的拒绝入境期间;该期间内原则上不得登陆日本。

参考:入境·回国手续〈拒绝入境事由(《入管法》第5条)〉(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拒绝入境事由的五类

《入管法》第5条规定,下列五类外国人将被拒绝登陆(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1. 保健·卫生角度认为不宜准许登陆者
  2. 因被认为反社会性较强而不宜准许登陆者
  3. 曾在我国受强制遣返等而不宜准许登陆者
  4. 可能损害我国利益或公共安全而不宜准许登陆者
  5. 基于互惠原则不予准许登陆者

拒绝入境期间

因非法残留等理由被强制遣返者,或依出境命令离境者,原则上在下列期间(拒绝入境期间)内不得登陆日本(据强制遣返程序·出境命令制度·缩短拒绝入境期间决定Q&A)。

  • 依出境命令离境者:自离境之日起1年
  • 被强制遣返者(过去无强制遣返或依出境命令离境经历者):自强制遣返之日起5年
  • 所谓“重复违法者”(过去曾因强制遣返或出境命令而离境者):自本次强制遣返之日起10年
  • 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等者、因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取缔法令而被判处刑罚者:未设拒绝入境期间上限(永久不得登陆)

即使拒绝入境期间已经届满,要再次入境日本,仍须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若过去存在非法入境等情形,有时将极难获得交付。

拒绝入境事由详解(《入管法》第5条)

符合下列情形者,即构成拒绝入境事由。

  1. 《感染症预防及感染症患者医疗相关法律》所定一类感染症、二类感染症或指定感染症患者,或有新型感染症嫌疑者。
  2. 因精神障碍而经常欠缺辨识事理能力,或该能力明显不足者,且无按法务省令所定可随同在日辅助其活动或行动者同行者。
  3. 贫困者、流浪者等,有可能在生活上成为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负担者。
  4. 曾因违反日本或外国法令,被判处1年以上惩役或监禁,或与之相当之刑罚者。
  5. 曾因违反日本或外国关于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或精神药物取缔之法令而被判处刑罚者。
  6. 与国际规模或准此规模之竞技会或国际规模会议之经过或结果相关,出于妨碍其顺利实施之目的,杀害或伤害他人、施加暴行、恐吓,或损坏建筑物或其他财物,因而违反日本或外国法令被判处刑罚,或依《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被强制离开日本,或依外国法令被责令离开该国者,且在日本举行之国际竞赛等之经过或结果相关,或出于妨碍其顺利实施之目的,有可能在该国际竞赛等之举办场所或其所在市区町村区域内或其近旁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之场所,杀害或伤害他人、施加暴行、恐吓,或损坏建筑物或其他财物者。
  7. 不法持有《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所定麻药或精神药物、《大麻取缔法》所定大麻、《鸦片法》所定罂粟壳、《鸦片法》或《兴奋剂取缔法》所定兴奋剂或兴奋剂原料,或吸食鸦片烟之器具者。
  8. 曾从事卖淫或其劝诱、提供场所及其他与卖淫直接相关业务者。
  9. 实施人口贩卖等,或予以协助者。
  10. 不法持有《枪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所定枪炮或刀剑类,或《火药类取缔法》所定火药类者。
  11. 过去曾受拒绝入境、强制遣返或出境命令者
    1. 曾因不法持有麻药或精神药物、大麻、罂粟壳、鸦片、兴奋剂或兴奋剂原料或吸食鸦片烟之器具,或枪炮或刀剑类或火药类而被拒绝登陆者(自拒绝登陆起1年期间)。
    2. 被强制遣返者(过去未曾被强制遣返或依出境命令离境者,自离境之日起5年期间)。
    3. 被强制遣返者(过去曾被强制遣返或依出境命令离境者,自离境之日起10年期间)。
    4. 依出境命令离境者(自离境之日起1年期间)。
  12. 持在留资格(永住者、定住者以外之正规在留外国人)在日本停留期间,因一定种类犯罪被宣告判处惩役或监禁之判决,其后出国并在日本境外期间该判决确定,且自确定之日起未满5年者。
  13. 企图以暴力破坏日本国宪法或其下成立之政府,或主张上述内容,或结成、加入企图或主张上述内容之政党或其他团体者。
  14. 结成或加入下列政党或其他团体,或与之有密切关系者。
    1. 以身为公务员为由,教唆对公务员施加暴行或杀害、伤害公务员之政党或团体。
    2. 教唆不法损坏或破坏公共设施之政党或团体。
    3. 教唆在工厂事业场妨碍安全保持设施之正常维持或运行之争议行为之政党或团体。
  15. 企图为实现政党或团体之目的而制作或展示印刷物、电影及其他文书图画者。
  16. 因符合第13至15号任一情形而被强制离开日本者。
  17. 法务大臣认为有相当理由足以认定有可能实施损害日本国利益或公共安全之行为者。
  18. 运动员、演艺人员等持观光签证来日参加比赛或公演,但以与所持签证不符之目的入境者,亦可能被拒绝入境。

与拒绝入境相关的手续及申请要件

「拒绝入境」本身是在入境审查中判断是否适用之事由,并不存在可对其「提出申请」之手续。但符合拒绝入境事由者或处于拒绝入境期间者,为入境日本可利用之相关手续如下。

1. 入境特别许可(入境审查时)

符合拒绝入境事由者,经入境审查官认定存在应予入境之特别情事时,例外的准许登陆之制度。于入境审查现场申请并接受审查。详情请参阅入境特别许可页面。

2. 缩短拒绝入境期间之决定

已收到强制遣返令书签发者中,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情形时,得成为缩短拒绝入境期间决定之对象。

  • 已获准自费离境
  • 过去未曾从日本被强制遣返
  • 过去未曾依出境命令离境

提出申请并不当然获准;将综合考量品行、构成强制遣返之事实等作出判断。获准缩短决定并以自费离境后,若再次入境日本,须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之交付(若以短期停留登陆,拒绝入境期间仍以5年为准)。

参考:强制遣返程序·出境命令制度·缩短拒绝入境期间决定Q&A(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3.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拒绝入境期间届满后再次入境)

拒绝入境期间届满后再次入境日本时,须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并办妥签证后再入境。交付将依所申请之在留资格及活动内容进行审查;因过去违规经历等,有时难以获准。

参考: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所需文书一览(相关手续)

拒绝入境本身并无「申请」手续,但各相关手续所需主要文书之参考如下。实际申请时,请以管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署或拟申请在留资格之最新指引为准。

申请缩短拒绝入境期间时

  • 缩短拒绝入境期间申请书(入管厅定格式)
  • 护照
  • 强制遣返令书复印件(持有之情形)
  • 与获准自费离境相关之文书
  • 其他入管指示提出之文书

※ 应向负责该强制遣返程序之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署提出申请。详情请咨询就近入管。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再次入境)时

所需文书因所申请之在留资格而异。共通所需之例如下。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入管厅定格式)
  • 照片(纵4cm×横3cm)
  • 申请人(外国人)护照复印件
  • 可证明与申请人身份关系之文书(家族滞在、配偶者等在留资格之情形)
  • 与在留资格相应之证明文书(雇佣合同、在学证明、婚姻届受理证明等)

※ 各在留资格之细节,请参阅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中「申请书·必要文书·份数」项下该当在留资格页面。

希望取得入境特别许可时(入境审查时)

于入境审查现场,须说明存在拒绝入境事由之情事,以及尽管如此仍应准许登陆之特别情事(来日目的、停留预定、本国状况等)。可事先准备之文书示例如下。

  • 护照
  • 可证明来日目的之文书(邀请函、会议资料、诊疗预约等)
  • 停留预定表·机票
  • 可说明在本国之紧急性、必要性之文书
  • 与身元保证人、招聘人相关之资料(在留卡复印件、招聘理由书等)

※ 入境特别许可采个案审查,所需文书因案情而异。请遵从入境审查官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