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住者签证是法务大臣综合考虑特别事由后,在指定在留期间内准予在日本居住的人士所取得的在留资格。在留期间不得超过5年,可获准5年、3年、1年、6个月或由法务大臣依个案指定的期间。
典型对象包括第三国定居难民、日裔三世、留华日本遗孤等;此外,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特别永住者之配偶(含因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变更为「定住者」的情形),以及受其扶养生活的未成年且未婚的亲生子女、未满6岁的养子女等,凡符合法务省告示所规定身份地位者,均可成为申请对象。
※敬请留意 伴随成年年龄的下调,定住者告示中的「未成年」自2022年4月1日(令和4年4月1日)起为未满18周岁。该日之后,年满18周岁者不得以「未成年且未婚的亲生子女」身份新申请定住者入境。对已经以定住者身份在日本居留、并持再入境许可出境的人士不受影响。
可取得定住者签证的主要对象(依据法务省告示)
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二「定住者」栏目,主要适用于下列人士。是否符合您的情形,请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定住者专题页确认,或欢迎随时向我们咨询。
- 日裔三世(祖父母为日本人的人士)
- 日裔二世之配偶(丈夫或妻子)
- 日裔三世之配偶(丈夫或妻子)
- 受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特别永住者中任一方扶养生活、未成年且未婚的亲生子女(※须未满18周岁。入境时已满18周岁者不得入境)
- 受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特别永住者中任一方扶养生活、未满6周岁的养子女
- 其他如第三国定居难民、留华日本遗孤及其家属等,由法务大臣个案认可定住的人士
此外,持「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或「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者,因配偶死亡、离婚等事由希望变更为「定住者」时,在满足一定要件的情况下亦有可能获准(参见获准与未获准案例整理)。
在留期间
5年、3年、1年、6个月,或法务大臣依个案指定的期间(均以不超过5年为限)
所需材料概要(按申请种类·对象类型)
所需材料因申请种类(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取得)及对象类型(日裔三世、日裔二世配偶、受扶养的未成年亲生子女等)而异。下列为主要共通材料及各类型补充材料的参考清单。请务必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定住者』」各链接页面确认最新格式与要件。
主要共通材料(参考)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书(依申请种类择一)各1份
- 照片1张(符合指定规格。未满16岁者部分情形不需要)
- 身元保证书1份(保证人原则上为居住于日本的日本人或永住者等)
- 护照、在留卡(出示。申请时亦可能被要求提交复印件)
※在日本出具的证明书,请以签发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提交。外文资料请附日文译文。
按对象类型的主要补充材料(参考)
- 【日裔三世】
- 祖父母(日本人)的户籍全部事项证明、除籍全部事项证明,婚姻申报受理证明书(祖父母、父母),出生申报受理证明书(申请人),本国签发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可证明祖父母与父母实际存在的资料,可证明本人身份的官方资料,可证明职业与收入的资料(录用内定证明、存款余额证明等)、无犯罪记录证明(本国);希望取得5年在留时,还须提交日语能力证明(在日本学校教育1年以上/BJT400分以上/日语能力考试N2/在告示指定日语教育机构学习6个月以上)等。法务省:日裔三世情形
- 【日裔二世之配偶】
- 婚姻申报受理证明书(已向日本市区町村申报时)、二世方的居民票、二世方最近1个年度的居民税课税及纳税证明书、二世方的在职证明(受雇时)或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营业许可复印件(自营业时)、问答书、可证明夫妻交往的资料(生活照、社交媒体记录等)、本国签发的结婚证明;希望取得5年在留时须提交日语能力证明等。配偶无业时另有单独要件。法务省:日裔二世配偶情形
- 【日裔三世之配偶】
- 与日裔二世配偶情形类似,包括配偶(日裔三世)的居民票、收入证明、在职证明等,以及可证明婚姻关系与夫妻交往的资料、问答书等。法务省:日裔三世配偶情形
- 【受扶养的未成年且未婚的亲生子女】
- 扶养人(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特别永住者)的居民票、居民税课税及纳税证明书、在职证明等,以及可证明亲子关系的资料。※须在年满18周岁之日前入境。法务省:受扶养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情形
- 【未满6周岁的养子女】
- 养父母(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特别永住者)的户籍全部事项证明、居民票、收入及在职证明、与收养相关的证明书等。法务省:未满6周岁养子女情形
以上仅为参考。审查过程中可能被要求补件;若材料不齐,可能导致审查迟延或不予许可。详情请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或就近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电话:0570-013904)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