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资格「法律与会计业务」是指外国法律顾问律师、外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依法具备资格者,从事法律或会计相关业务的在留资格(摘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法律与会计业务』」)。
除律师、注册会计师外,司法书士、税理士、行政书士、专利代理师(弁理士)、土地房屋调查士、社会保险劳务士、海事代理师,以及外国法律顾问律师、外国注册会计师等,凡持日本法律或会计相关资格开展业务者,均可能属于本类别。

属于本在留资格的活动
典型示例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申请签证时,须提交能够证明您持有下列任一日本资格的材料(执照、证明等复印件)。
- 律师
- 司法书士
- 土地房屋调查士
- 外国法律顾问律师
- 注册会计师
- 外国注册会计师
- 税理士
- 社会保险劳务士
- 专利代理师(弁理士)
- 海事代理师
- 行政书士
在留期间
5年、3年、1年或3个月
所需材料一览
所需材料因申请类型而异。在日本出具的证明类文件,请提交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的原件或复印件。外文材料请附日语译文。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页。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首次入境日本的情形)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
- 回邮信封(在定型信封上写明收件地址,并贴妥简易挂号邮资) 1个
- 能够证明申请人持有上述任一资格(律师、司法书士、土地房屋调查士、外国法律顾问律师、注册会计师、外国注册会计师、税理士、社会保险劳务士、专利代理师、海事代理师、行政书士)的材料(执照、证明等复印件) 1份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持其他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拟变更为本资格的情形)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未满16岁者不需要)
- 护照及在留卡(出示)
- 能够证明申请人持有上述任一资格的材料(执照、证明等复印件) 1份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以本资格在日本居留、拟办理更新的情形)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未满16岁者,或拟更新的在留期间为3个月以下的,不需要)
- 护照及在留卡(出示)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已身在日本、拟取得本资格的情形)
-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未满16岁者不需要)
- 可证明国籍的材料,或可证明取得事由的材料(因类别而异)
- 护照(出示)
- 能够证明申请人持有上述任一资格的材料(执照、证明等复印件) 1份
各类申报:以本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期间,如发生所属机构变更、住址变更、在留卡记载事项变更等情况,依法须办理相应申报。详情请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咨询,或参阅法务省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