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工作所需的签证
外国人在日本就职时,须从事《入管法》所规定的、属于可就业的在留资格范围内的活动。高度人才、经营管理、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特定技能、技能实习等,各类在留资格的活动内容、申请要件与在留期限各不相同。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按在留资格查询」。
根据学历、工作经历、年收入等以积分方式评估,满70分即可取得。在留期限可延长、永住申请条件可放宽等,可享受多项优惠措施。
若学历、工作经历与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可不经积分计算取得高度人才资格。永住许可最短1年、配偶者工作范围扩大等多项优惠。
毕业于世界排名前列的海外大学等人员,为在日本求职或筹备创业而开展相关活动时,最长可在留2年的制度。无需认定机构,可直接向入管提出申请。
为在日本设立公司经营,或对既有事业进行管理而设的在留资格。适用于以创业、投资等方式在日本开展事业的人士。
外国人在日本创业时,在认定机构的支援下最长可进行2年创业准备活动的制度。可在取得经营管理签证前作为准备阶段加以利用。
适用于持有律师、注册会计师、税理士、司法书士、行政书士等法律或会计类资格,并从事相应业务的人士。
适用于持有日本医疗相关医师资格等,在医院、诊所等机构从事医疗业务的人士。
与大学、企业、公共机构等签订合同并从事研究工作的在留资格。适用于以研究者身份在日本开展活动的人士。
在小学、初中、高中及同类机构从事语言教学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在留资格。
适用于工程师、口译、设计师、民间机构语言教师、市场营销等需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位。是就业类在留资格中申请量较多的类别之一。
从海外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调派至日本事业所,在约定期限内从事相当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内容工作的人士所适用的在留资格。
适用于外国料理厨师、体育教练、飞机驾驶员、贵金属加工技师等,在产业特殊领域需要熟练技能的工作。
在日本的企业、团体中通过实习学习技术、技能与知识的在留资格;为巩固所学技能而进行的熟练期活动也可包含在内。
自2027年4月(令和9年4月)起实施。在人手不足领域通过最长3年就劳,培养并确保达到特定技能1号水平的人材;在满足条件时可依本人意愿办理有限制的转职。
在大学、短期大学、大学院、高等专门学校等以教授、副教授、助教身份从事研究与教育工作的在留资格。
适用于作曲家、画家、雕塑家、著述家、摄影家等从事艺术创作,或从事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指导工作的人士。
由外国宗教团体派遣至日本,从事传教及其他宗教活动(礼拜、传道等)的牧师、僧侣、神父等人士所适用的在留资格。
与外国报社、电视台、通讯社等签约,在日本从事采访及报道工作的记者、播音员、摄像师等人士所适用的在留资格。
适用于歌手、舞者、演员、乐手、模特、运动员等从事演出、电视出演等活动的人士。
在人手不足的特定产业领域,满足一定技能与日本语能力的外国人可就业的在留资格。1号最长可工作5年;2号可经更新长期就业,并可携带家属。
以与外国公司等远程办公为目的的特定活动(告示第53号)。年收入达1,000万日元以上时,最长可停留6个月;配偶及子女可依告示第54号随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