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资格「医疗」是指依法应由持有医师、牙科医师及其他法定资格的人员从事的医疗相关业务的在留资格(定义摘自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适用于在医院、诊所、药房等机构,基于日本国家资格从事医疗相关工作的人士。

符合本在留资格的主要活动与资格
作为适用示例,须持有下列日本资格之一,并从事相应业务:
- 医师/牙科医师
- 除医师及牙科医师外:药剂师、保健师、助产士、护士、准护士、牙科卫生士、诊疗放射线技师、物理治疗师、作业治疗师、视能训练士、临床工学技士、假肢装具师
※均需以日本的执照、许可证等予以证明。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医疗』」及登陆许可标准(PDF)。
在留期间
5年、3年、1年或3个月
所需材料一览
所需材料因申请类型(新入境、在留资格变更、更新、取得)而异。以下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说明整理,仅供参考。审查过程中可能被要求补充材料。外文材料请附日语译文。在日本出具的证明类文件请使用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的材料。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自海外首次入境日本的情形)
【通用】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
- 回邮信封(写明收件地址并贴妥简易挂号邮资) 1个
【类别1:医师/牙科医师】
- 可证明申请人持有日本医师或牙科医师资格的材料(执照或证明等复印件) 1份
- 可说明供职机构概况的材料(医院、诊所等须载明取得开设许可的日期) 1份
【类别2:除医师及牙科医师外】
- 可证明申请人持有下列任一日本资格的材料(执照或证明等复印件) 1份:药剂师、保健师、助产士、护士、准护士、牙科卫生士、诊疗放射线技师、物理治疗师、作业治疗师、视能训练士、临床工学技士、假肢装具师
- 可说明供职机构概况的材料(医院、诊所等须载明取得开设许可的日期) 1份
※申请时如能提交护照复印件,建议一并提交。
2.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自其他在留资格变更为「医疗」的情形)
【通用】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 护照及在留卡(出示)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未满16岁者不需要)
【类别1:医师/牙科医师】
- 可证明日本医师或牙科医师资格的材料(执照或证明等复印件) 1份
- 可说明供职机构概况的材料 1份
【类别2:除医师及牙科医师外】
- 可证明持有上述「除医师及牙科医师外」任一资格的材料 1份
- 可说明供职机构概况的材料 1份
※拟从事符合本在留资格的活动时,请尽速提出申请。若未基于现持在留资格从事相应活动,存在在留资格被撤销的风险。
3.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拟以「医疗」在留资格继续居留的情形)
【通用】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 护照及在留卡(出示)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未满16岁等情形可能不需要)
- 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须记载全年总所得及纳税情况) 各1份
- 可证明所从事职务内容及报酬的在籍证明书等所属机构出具的文件 1份
【类别1:医师/牙科医师】
- 其他材料原则上不需要。
【类别2:除医师及牙科医师外】
- 可证明资格的材料(执照或证明等复印件) 1份
※转职后首次更新时,还须提交可说明供职机构概况的材料。
4.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已身在日本、拟取得「医疗」在留资格的情形)
【通用】
-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书 1份
- 护照(出示)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未满16岁等情形可能不需要)
- 可证明国籍的材料,或可证明取得事由的材料 1份(依类别而定)
【类别1:医师/牙科医师】
- 可证明日本医师或牙科医师资格的材料 1份
- 可说明供职机构概况的材料 1份
【类别2:除医师及牙科医师外】
- 可证明持有上述「除医师及牙科医师外」任一资格的材料 1份
- 可说明供职机构概况的材料 1份
由申请人以外人员提交材料时,可能被要求出示可证明提交人身份的文件。最新的提交材料及表格请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医疗』」及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说明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