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难民认定,是指在国籍国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特定社会团体或政治见解而面临受迫害之虞,且无法获得国籍国保护(或主观上认为无法获得保护)者,在日本境内申请被承认为「难民」之程序。申请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审查;一经认定,将获赋予相对稳定之在留资格。此外,自2023年12月起亦实施保护冲突避难民等之补充保护对象者认定制度。
难民认定之对象
下列情形者可成为难民认定之对象。
- 《难民公约》上之难民: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特定社会团体或政治见解而面临受迫害之虞,并具有充分理由之恐惧,因而身处国籍国境外,且无法获得该国保护或不愿接受该国保护者。
- 补充保护对象者:虽不符合上述「五项理由」,但若返回本国将面临死刑、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待遇之虞者(冲突避难民等)。系以《难民公约》以外事由而需保护者为对象之制度。
申请流程与在留资格
难民认定(或补充保护对象者认定)之申请,须前往住所地所管辖之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署报到,除申请书外,还须提交或出示可证明为难民(或补充保护对象者)之资料、护照或旅行证件等。原则上须由申请人自行举证。
申请中至审查结果作出前,在留处理方式如下。
- 无在留资格者(非法残留等):符合一定要件时,可获发「临时逗留许可」,原则上6个月期间内停止强制遣返程序,得以合法停留。期间可通过更新申请延长。
- 已持有在留资格者:有时可将之变更为「指定活动(6个月)」。审查未结束时须办理更新。
※依2024年《入管法》改正,第3次及以后之难民认定申请,有时将不再停止执行强制遣返。
获准认定时之在留资格
获认定为难民或补充保护对象者时,原则上将获赋予「定住者」在留资格。亦有人道考量而承认「定住者」之情形。均为可在日本稳定生活及工作之在留资格。
获难民认定者之主要利益
获认定为难民后,主要享有下列利益。
①永住许可要件之放宽
永住许可通常要求「具备足以独立营生之资产或技能」,但难民认定者(及补充保护对象者认定者)即使不符合该要件,亦有可能依法务大臣裁量获准永住许可。
②难民旅行证件之签发
难民多无护照,故可签发「难民旅行证件」代之。在有效期内可反复自日本出境及再入境(补充保护对象者不签发难民旅行证件,而适用再入境许可书)。
③基于《难民公约》之权利
国民年金、儿童抚养津贴、福利津贴等,有时可与日本国民同样享有社会保障上之权利。
何谓补充保护对象者认定制度
日本基于《难民公约》,对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政治见解五项理由而面临受迫害之虞者,作为「难民」予以保护。另一方面,亦有不符合该五项理由,但若返回本国将面临生命危险、酷刑、不人道待遇、冲突所致无差别暴力等之虞者(冲突避难民等)。
为确实保护「虽非条约上之难民但同样需要保护者」,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补充保护对象者认定制度。该制度「补充」《难民公约》下之保护;获准认定后将获「定住者」在留资格,得以在日本稳定生活与工作。
补充保护之要点
- 虽不符合《难民公约》之「五项迫害理由」,但依国际人权法(《禁止酷刑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若遣返将面临重大危害之虞者,予以保护。
- 并非如「人道考量」般之单纯裁量,而以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与认定。
- 认定后与难民同样,可获得定住者之在留、永住许可要件之放宽、参加定居支援项目之机会等。
难民认定与补充保护之比较
两制度均为保护「返回本国具有危险者」于日本。差异如下表。
| 比较项目 | 难民认定 | 补充保护对象者认定 |
|---|---|---|
| 保护理由 | 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政治见解中任一理由而面临受迫害之虞 | 因上述五项以外之理由而面临生命危险、酷刑、不人道待遇、无差别暴力等之虞(冲突避难民等) |
| 法律依据 | 《难民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 《入管法》上之补充保护对象者认定制度(2023年12月~) |
| 认定后在留资格 | 原则上「定住者」 | 原则上「定住者」(与难民相同) |
| 永住许可 | 即使不具备「足以独立营生之资产·技能」,亦有可能依裁量获准永住 | 同样为要件放宽之对象 |
| 出境·再入境 | 可获签发难民旅行证件 | 难民旅行证件不适用。而以再入境许可书出境·再入境 |
| 定居支援项目 | 有时可参加 | 希望参加时有时可参加 |
| 申请·审查 | 难民认定申请。须符合临时逗留许可要件 | 补充保护对象者认定申请。须符合临时逗留许可要件(与难民类似之手续) |
| 审查请求 | 自不予认定通知起7日内可提出审查请求 | 同样可于7日内提出审查请求 |
简言之,依「为何需要保护」之理由是否落入《难民公约》五项,区分难民认定与补充保护对象者认定。任一获准认定后,均将获「定住者」在留资格,奠定在日本稳定生活之基础。
关于获准补充保护对象者认定者
获准补充保护对象者认定者,原则上亦获「定住者」在留资格,并可享有永住许可要件放宽、参加定居支援项目机会等与难民类似之保护。另一方面,不签发难民旅行证件,出境·再入境须取得再入境许可书后使用。
持有临时逗留许可期间,住所与行动范围可能受限,并负有应难民调查官传唤到案等义务。认定后将交付「补充保护对象者认定证明书」,于各项手续需证明时出示。
参考(官方及参考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