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谓在留特别许可
在留特别许可,是指对于具有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的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停留、在留资格被撤销等),由法务大臣例外准予其在日本停留的制度(《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0条)。
原则上应对负有离开日本义务的人士,综合考量个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特别准予在留。实践中,与日本人的配偶共同生活、扶养具有日本国籍的亲生子女、与永住者结婚、以及存在需要人道主义考量等情形时,获准的例子较多。
主要考虑在留特别许可的情形(法第50条第1项各号)
- 已取得永住许可时
- 曾作为日本国民在日本设有户籍时
- 因人口贩卖等处于他人支配下而在日本停留时
- 已取得难民认定或补充保护对象者认定时
- 存在其他法务大臣认为应特别准予在留的事由时
但是,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监禁刑者,以及符合一定强制遣返事由(同条第1项但书)者,除存在「特别情形」(如生命面临危险而必须接受治疗等,认为不准予在留将人道上过苛的情形)外,不予在留特别许可。
审查时考虑的因素(法第50条第5项)
在留特别许可的审查中,通常会考虑下列事项等。
- 希望继续在日本停留的理由
- 家庭关系(子女利益的保护、与日本人·特别永住者的家庭关系等)
- 品行(与地方社区的关系、守法情况、是否具有反社会性等)
- 入境日本的经过
- 在日本停留的期间及该期间内的法律地位
- 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的事实
- 人道主义考量的必要性
- 国内外形势及对日本国内非法滞留者的影响等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与在留特别许可相关的指南》中说明了上述考虑因素的判断思路;一般认为,积极因素明显超过消极因素时,才会研究在留特别许可。详情请参阅法务省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资料。
关于在日本出生子女的在留特别许可之特别应对
根据令和5年8月法务大臣方针,对于已收到强制遣返令书的人士中,在令和6年6月10日(《入管法》等改正法施行日)前出生于日本,并在小学、初中或高中接受教育者,当局表明此次将研究以家庭为单位一体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方针。但若父母一方存在难以宽宥的消极情节(如非法入境·非法登陆、使用伪造在留卡·假结婚等根本性违规、涉毒·卖淫等反社会性较高的违法、超过1年有期徒刑实刑、多次前科等),则可能不属于对象。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已向对象人员发送说明。
申请要件
- 法律依据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0条
- 适用对象
- 具有强制遣返事由(法第24条)的外国人
- 受理期间
- 自下列任一时刻起,至发出强制遣返令书时止的期间
1. 依收容令书被收容时(含获准临时释放时)
2. 被采取监理措施时 - 受理方式
-
1. 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
表明希望申请的意向,经与入境审查官等面谈后提出申请。
2. 获准临时释放的外国人或被采取监理措施的外国人
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经面谈后提出申请。但未满16周岁或因疾病等无法自行申请时,可由父、母、配偶、子女或亲属代为申请。
3. 被拘留在刑事设施等的外国人
表明希望申请的意向,经与入境审查官等面谈后提出申请。 - 手续费
- 不收取手续费。
- 不服申诉
- 无。
※强制遣返令书发出后,原则上不能再提出在留特别许可申请。
所需材料一览
申请书
- 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书 1份(每人1份)
格式: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书(PDF:31KB)(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资料(符合情形时提交)
- 已取得永住许可时
在留卡复印件 - 曾作为日本国民在日本设有户籍时
除籍全部事项证明书、除籍证明书或除籍电子证明书 - 因人口贩卖等处于他人支配下而在日本停留时
陈述书(格式不限) - 已取得难民认定或补充保护对象者认定时
难民认定书或补充保护对象者认定证明书复印件 - 存在其他法务大臣认为应特别准予在留的事由时
可证明该事由的材料
关于译文
以外文书写的资料,原则上须附日语译文。但下列情形有时可免译文:(1)与过去已附译文提交过的资料完全相同的资料;(2)宣传册等一般以英语制作并向社会公众发放的资料;(3)在职证明、毕业证明、法人登记全部事项证明书、雇佣合同等定型英文资料,且内容无需专业知识的。
参考链接(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自申请至作出许可的大致期间
较快时约4~9个月,较慢时亦有超过3年的案例,但多数情况下约1年左右较为常见。
①在留特别许可获准及未获准的案例
在留特别许可获准的案例
- 在日停留8年9个月、非法滞留6年11个月、婚姻持续4年1个月,配偶为日本人,获准。(许可内容 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国际婚姻) 在留期间:1年)
- 在日停留12年1个月、非法滞留1年、婚姻持续约45个月且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配偶为日本人,获准。(许可内容 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国际婚姻) 在留期间:1年)
- 在日停留18年、非法入境后停留18年、婚姻持续1年11个月,配偶为日本人,获准(与现任丈夫无子女,但扶养与前夫所生、具有日本国籍的亲生子女)。(许可内容 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国际婚姻) 在留期间:1年)
- 在日停留3年1个月、非法入境后停留3年1个月、婚姻持续1年3个月且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配偶为日本人,获准。(许可内容 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国际婚姻) 在留期间:1年)
- 在日停留9年4个月、非法滞留8年11个月、婚姻持续4年,配偶为日本人,获准。(许可内容 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国际婚姻) 在留期间:1年)
在留特别许可未获准的案例
- 在日停留10年5个月、非法入境后停留10年5个月、婚姻仅11个月,且有3次强制遣返经历。
- 在日停留2年10个月,因从事卖淫被警察逮捕,婚姻持续1年2个月,曾有1次被强制遣返经历,且同居·婚姻真实性受到质疑。
- 在日停留7年11个月,非法入境后被警察逮捕,婚姻仅2个月,因违反《入管法》(非法入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并有依出境命令离境经历;本次系乘船偷渡入境,在拘留期间内缔结婚姻。
- 在日停留11年3个月,因违反刑罚法令被警察逮捕后的非法滞留约2年3个月,因抢劫致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②配偶在日本具有合法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情形
在留特别许可获准的案例
- 在日停留9年6个月、非法滞留9年3个月、婚姻约1年3个月,配偶所持在留资格为永住者。(许可内容 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国际婚姻) 在留期间:1年)
- 在日停留6年、非法滞留1年4个月、婚姻持续1年11个月,配偶所持在留资格为永住者。(许可内容 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国际婚姻) 在留期间:1年)
- 在日停留12年9个月、非法滞留12年9个月、婚姻6个月,配偶为特别永住者。(许可内容 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国际婚姻) 在留期间:1年)
- 在日停留9年、非法滞留8年、婚姻1年,配偶与子女均为永住者。(许可内容 在留资格:定住者 在留期间:1年)
- 在日停留9年,因从事卖淫违反刑罚法令被警察逮捕,婚姻持续6年1个月,有两名未成年子女,本人与子女为永住者、配偶为定住者。(许可内容 在留资格:定住者 在留期间:1年)
在留特别许可未获准的案例
- 在日停留6年8个月、非法滞留3年4个月、婚姻仅10个月,同居·婚姻真实性受到质疑。
- 在日停留4年6个月、非法滞留4年、婚姻仅1个月,在查处后被当局收容期间内缔结婚姻。
- 在日停留4个月、以资格外活动非法滞留1个月、婚姻仅2个月,同居·婚姻真实性受到质疑。
- 在日停留8年2个月,查处时持有伪造在留卡,其中非法滞留3年、婚姻8个月,查处时持有伪造在留卡。
- 在日停留18年、非法滞留18年,因违反刑罚法令被警察逮捕,婚姻持续19年且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因违法走私毒品被判处实刑,并有1次被强制遣返经历。
③外国籍家庭的情形
在留特别许可获准的案例
- 在日停留21年2个月、非法滞留8个月;家庭成员为配偶:非法滞留(在日约14年、违法约8个月),子女:非法滞留(在日约12年11个月、违法约8个月)、12岁;一家3人均获准「定住者」,全家主动报到,母亲曾有1次被强制遣返经历。
- 在日停留22年3个月、非法滞留22年;子女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10岁,母子主动报到(子女父亲已离境)。
- 在日停留21年、非法滞留21年;子女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14岁,母子主动报到,与子女父亲无联系。
在留特别许可未获准的案例
- 在日停留14年9个月、非法入境后违法14年9个月;配偶非法滞留(在日约10年11个月、违法10年8个月),子女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1岁;全家主动报到,父母均曾有1次被强制遣返经历。
- 在日停留6年11个月、非法入境后违法6年11个月;子女在日本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6岁,母子主动报到,与子女父亲无联系。
④其他案例
在留特别许可获准的案例
- 在日停留20年、非法滞留19年7个月,希望继续停留的理由为在日本已形成生活基础。(许可内容:在留资格·定住者 在留期间:1年)
- 在日停留9年、非法滞留8年9个月,理由为监护·扶养具有日本国籍的亲生子女。(许可内容 在留资格:定住者 在留期间:1年)
- 在日停留9年3个月、非法滞留9个月,理由为监护·扶养子女,且曾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由公共机构予以保护。(许可内容 在留资格:定住者 在留期间:1年)
- 在日停留4年9个月、非法滞留3年7个月,理由为监护·扶养具有日本国籍的亲生子女。(许可内容 在留资格:定住者 在留期间:1年)
- 在日停留2个月、非法滞留2个月,理由为人口贩卖受害者,由公共机构保护并接受国际组织支援,希望尽早回国。(许可内容 在留资格:特别活动 在留期间:1年)
- 在日停留44年10个月、非法滞留17年4个月,理由为作为日本人之子女在日本具有生活基础,出生于占领下冲绳。(许可内容 在留资格·定住者 在留期间:1年)
- 在日停留11年1个月、非法入境后非法滞留11年1个月,理由为因生母遗弃育儿,由儿童咨询所保护,为准备由居住在本国的生父接回需要准备时间。(许可内容 在留资格:特别活动 在留期间:6个月)
在留特别许可未获准的案例
- 在日停留8年3个月、以资格外活动非法滞留10个月,希望停留的理由为希望从事传教活动。(持「宗教」在留资格停留期间,主要从事搬运劳务类资格外活动。)
- 在日停留8年1个月、非法滞留2个月,理由为在日本有生活基础(伪造就业单位取得「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后,主要在餐饮店从业;查处后被收容期间转为非法滞留。)
- 在日停留2个月,因入境审查官通报导致在留资格被撤销,希望继续与同胞配偶(人文·国际)同居。(曾有1次被强制遣返经历。隐瞒强制遣返经历取得入境许可一事曝光,在留资格被撤销。)
- 在日停留24年2个月、非法入境并非法滞留24年2个月,理由为在日本有生活基础。(假结婚被认定,在留资格被撤销。在撤销在留资格处分后,与假结婚对象开始同居并希望继续留在日本。)
- 在日停留2年4个月,虽已被撤销在留资格仍继续停留,希望与日本籍丈夫(假结婚对象)同居。(假结婚被认定,在留资格被撤销。撤销处分后与假结婚对象开始同居并希望留在日本。因电磁公证文书正本不实记载及供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 在日停留18年,因违反刑罚法令被警察逮捕,非法滞留6年9个月,理由为作为第三代日裔在日本有生活基础。(服刑期间转为非法滞留。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侵入建筑物、盗窃、侵入住宅、抢劫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 在日停留17年4个月,因违反刑罚法令被警察逮捕,非法滞留2年4个月,理由为第二代日裔。(服刑期间转为非法滞留。有大麻及《兴奋剂取缔法》违反前科;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