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资格「教育」,是指在日本的小学、初中、高中等学校从事语言教育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在留资格。典型例子包括在初中、高中等学校担任外语教师(如ALT)等情形。

符合本在留资格的活动
指在日本的小学、初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等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修学校或各种学校,以及在设施与编制方面与之相当的教育机构中,从事语言教育及其他教育工作的活动。
取得教育签证的条件
所需的学历与实务经验
若申请人拟在各种学校或设施、编制方面与之相当的教育机构从事教育工作,或在上述以外的教育机构以非教员职务从事教育工作,须同时符合下列(一)与(二)。
(一) 已大学毕业或接受过同等以上教育,或持有拟从事教育相关领域的许可(执照)。
(二)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 拟教授外语:须以该外语接受过12年以上学校教育;
- 拟教授外语以外科目:须在教育机构就该科目的教学拥有5年以上实务经验。
※在各种学校等机构中,以外语对持外交、公用、家族滞在身份的子女实施初等、中等教育为目的的教育机构工作时,若符合(一),在部分情形下即可满足要求。
报酬金额
须不低于日本人从事相同工作时所获报酬的同等金额。
在留期限
可为5年、3年、1年或3个月中的任一种。
申请类别(所需提交材料不同)
教育在留资格的申请,会因勤务形态不同而需提交的材料不同。
- 类别1:在小学、初中、高中、中等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全职工作 → 其他资料原则上不需要;
- 类别2:在上述以外的教育机构(专修学校、各种学校等)以全职工作;
- 类别3:以兼职(非常勤)工作。
所需材料一览
所需材料会因申请种类(新入境认定、变更、更新、取得)及类别而异。以下为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记载整理的大致说明。最新要求请务必在法务省官网或窗口确认。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自海外首次来日)
【共通】
- 回邮信封(定型、写明收件地址、贴好简易挂号用邮资) 1个
- 照片 1张(指定规格)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 能够证明申请人履历的资料
- 载明相关职务的机构、活动内容及期间的履历书 1份
- 学历、工作经历等的证明(下列任一):
- 教授外语以外科目:能够证明就该科目教学拥有5年以上实务经验的文书 1份
- 教授外语:能够证明以该外语接受过12年以上教育的文书 1份
- 执照等能够证明持有资格的文书复印件 1份
- 大学毕业证明、同等以上教育经历证明、专门士・高度专门士称号证明等 1份
- 雇用机构等的资料
- 最近年度决算文书复印件(新事业则提交事业计划书) 1份
- 能够说明事业内容的资料:沿革、役员、组织及事业内容介绍、登记事项证明书 各1份
类别1除上述外原则上不需要其他资料。类别2、3视勤务形态可能需要追加材料。
2.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从其他在留资格变更为「教育」)
【共通】
- 护照及在留卡(提示)
- 照片 1张(未满16岁不需要)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 能够证明申请人履历的资料(与上述「认定证明书」申请相同的履历书、学历职历证明等)
- 雇用机构等的资料(决算文书、能够说明事业内容的资料、登记事项证明书)
视类别是否需要追加材料,原则同上。
3.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在留资格继续为「教育」)
【共通】
- 护照及在留卡(提示)
- 照片 1张(未满16岁、或希望更新后在留期间为3个月以下的情形等,有时不需要)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 基于雇用合同时:载明劳动条件的文书(依据《劳动基准法》);非雇用合同时:合同书复印件
- 居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及纳税证明(记载1年间总所得及纳税状况者) 各1份
- 最近年度决算文书复印件(新事业则事业计划书) 1份
类别2、3在跳槽后首次更新时,有时须追加提交勤务先的事业内容资料、载明劳动条件的文书等。
4.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已在日本居留、欲取得「教育」在留资格)
【共通】
- 护照(提示)
- 能够证明国籍等的文书(已脱离日本国籍者等,依要件提交相应文书)
- 照片 1张
-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书 1份
- 能够证明申请人履历的资料(与认定证明书申请相同)
- 雇用机构等的资料(决算文书、事业内容资料、登记事项证明书)
其他资料之要否因类别而异。
※注意 在日本出具的证明,请提交签发日起3个月以内的正本。外文文书请附日文译文。审查过程中可能被要求补件。详情请查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教育』」或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电话:0570-013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