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签证(在留资格「研究」)是指为从事依据与日本国内公私机构签订的合同所进行的研究业务而设的在留资格。除《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一「教授」栏所列活动(主要是在大学等从事教育与研究)外,在国家机关、独立行政法人、公益法人及民营企业等机构从事研究的人员,通常属于本在留资格的对象。

取得研究签证的条件
经历(学历、工作经历等)
须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 已取得大学(不含短期大学)毕业学历。
- 在接受与大学(不含短期大学)毕业同等或以上程度教育后,拟从事的研究领域已取得硕士学位,或具备3年以上研究经历(含研究生院及大学在读期间的研究经历)。
- 已在日本专修学校修毕专业课程,并在该领域取得硕士学位或具备3年以上研究经历。
- 在拟从事的研究领域具备10年以上研究经历。
若属派驻至外国公司在日本分支机构等情形,有时还需提交能够证明与派出方的资本关系以及在日本设有事业所等的资料。
报酬金额
须不低于日本人从事相同工作时所获得的报酬同等金额。
在留期限
可为5年、3年、1年或3个月中的任一种(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个案中指定)。
接收机构(所属机构)
以「研究」在留资格接收人员的机构,依法仅限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团体。主要示例如下。
- 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等(取得相关认定的企业)
- 创新创造企业(高度人才职分省令中的特别加分对象)
- 《法人税法》别表第1所列公共法人、经国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可的公益法人
- 特殊法人及认可法人、独立行政法人
- 日本或外国的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
- 经营保险业务的相互公司、在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等
所需提交的材料会因接收机构属于「类别1~4」中的哪一类而有所不同;类别越高,附件材料原则上越可简化。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研究』」官方说明。
所需材料一览(概要)
根据申请类型(新入境时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以及接收机构所属类别,所需材料有所不同。以下为主要材料的概要。最新及详细要求请务必在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页上确认。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自海外首次入境日本的情形)
- 共通:能够证明接收机构属于上述任一机构的文书(依类别提交相应证明)
- 申请人(研究者)的经历:
- 载明相关职务的机构、活动内容及期间的履历书 1份
- 能够证明研究经历期间的资料,或大学等毕业证明(或同等以上教育经历、高度专门士等证明)1份
- 若属向外国公司派驻,须提交能够说明资本关系及在日本设有事业所等的资料
- 类别1、2原则上以上述材料即可;类别3、4时,有时还需提交无法提交法定调书合计表的理由说明等资料。
2.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从其他在留资格变更为「研究」的情形)
- 依接收机构类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书(同上)
- 能够证明申请人学历、工作经历等的文书(履历书、研究经历或毕业证明等)
- 由「留学」变更时,视类别(如类别2等)有时需提交与材料省略相关的说明文书等
3.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以「研究」继续居留的情形)
- 依接收机构类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书
- 居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及纳税证明(记载1年间总所得及纳税状况者)各1份
- 以派遣合同工作时,须提交能够说明派遣单位工作内容的资料(劳动条件通知书等)
- 类别3、4在跳槽后首次更新时,有时还须追加提交决算文书、事业内容资料、载明劳动条件的文书等。
4.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已在日本居留、欲取得「研究」在留资格的情形)
- 依接收机构类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书
- 能够证明申请人学历、工作经历等的文书(履历书、研究经历或毕业证明等)
注意:以外语制作的文书请附日文译文。在日本出具的证明,请使用自签发日起3个月以内的正本。由申请人以外人员提交时,须出示能够证明提交人身份的文件。更多说明亦可向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电话:0570-013904)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