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定活动」(医疗停留及其陪同人员)是什么
在留资格「特定活动」之中,医疗停留及其陪同人员(陪护人),系以在日本接受治疗等为目的来访的外籍患者等(含健康体检受检者等)及其陪同人员所获准的在留资格。
入境前须取得外务省主管的医疗停留查证;登陆日本后,则依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所定以「特定活动」(告示第25号:医疗停留,告示第26号:其陪同人员)在留。
接收领域·对象活动
- 在医疗机构接受的治疗行为(含住院·门诊)
- 健康体检·健康诊断·筛查
- 牙科治疗
- 疗养(含90日以内的温泉疗养等)
- 依日本医疗机构指示实施的、不限于上述的广泛就诊·疗养行为
陪同人员系为照料外籍患者等日常生活起居而来日者,非亲属者亦可视需要同行。但不得从事伴有收入的经营活动或获取报酬的活动。
停留期间·查证有效期
- 停留期间:90日以内、6个月或1年(依病情等决定)
- 查证有效期:视需要最长可达3年
- 多次往返查证:仅限单次停留为90日以内的情形,有可能签发多次有效查证(申请时须提交医师出具的治疗预定表)
※预定停留期间超过90日时,以住院为前提。此情形下,患者须以拟入院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或居住于日本的本人亲属为代理人,从就近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再行申请查证。
申请流程(两阶段)
- 居住海外且首次入境的情形
联系已注册的身份担保机构(医疗协调机构、旅行社等),安排就诊并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就诊预定证明书及身份担保机构出具的身份担保书」等 → 在驻外机构(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查证 - 预定住院超过90日的情形
由拟入院医院工作人员或居住于日本的亲属担任代理人,向就近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取得证明书后,在向驻外机构申请查证时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 - 已停留在日本者希望变更为医疗停留或办理更新的情形
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交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或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中之任一
申请要件概要
- 预定在日本国内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就诊·疗养等
- 通过身份担保机构已确定接收医疗机构(查证申请时)
- 能够负担停留所需一切费用(经济实力证明或预付金·医疗保险·赞助方等负担)
- 陪同人员:以照料患者日常生活为目的,不从事获取报酬的活动
- 超过90日·住院情形:已事先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以住院方式接受治疗的活动及其陪护人活动的要件等,规定于法务省告示。
所需材料一览
【查证申请(驻外机构)】外籍患者等须提交的主要材料
- 护照
- 照片
- 查证申请书(外务省PDF)
- 医疗机构出具的就诊预定证明书及身份担保机构出具的身份担保书(外务省PDF)
- 可证明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材料(银行存款余额证明等)
- 用于确认本人身份的材料(因国籍等而异。请向申请地大使馆·总领事馆确认)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仅于住院且停留超过90日时。详见法务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治疗预定表(申请多次往返查证时。由医师出具,经身份担保机构取得)
陪同人员须提交上述中的护照、照片、查证申请书、本人确认材料等。详情请向申请地的大使馆·总领事馆确认。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入境前·超过90日住院等)】法务省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附照片)
- 回邮信封(贴挂号用邮资)
- 日本医院等签发的与外籍患者相关的接收证明书(格式PDF)
- 说明活动计划的资料(拟入院医院资料、治疗预定表、入院前·出院后的停留地·联络方式)
- 可证明足以负担停留所需一切费用的材料之一:
·向医院等支付预付款·押金等的已付款证明/民间医疗保险加入凭证·条款复印件/存款余额证明/赞助方·支援团体等出具的付款保证书 - 陪护人(陪同人员)情形:活动计划(停留日程·停留地点·联络方式·与患者的关系)及可证明经费负担能力的文书
【在留资格变更·更新·取得许可申请(日本国内)】法务省
共通主要材料: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或更新许可申请书·取得许可申请书)、照片、护照·在留卡(出示)、日本医院等签发的与外籍患者相关的接收证明书(依申请种类使用相应格式)、活动计划资料、可证明经费负担能力的资料。依申请种类的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特定活动』(医疗停留及其陪同人员)」。
参考·咨询窗口
- 医疗停留查证·申请手续:外务省「拟申请医疗停留查证的外籍患者等须知」
- 身份担保机构名单(医疗协调机构等):外务省(英语)
- 身份担保机构名单(注册旅行社):外务省(英语)
- 在留资格「特定活动」(医疗停留及其陪同人员):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概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 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电话 0570-013904(IP电话·从海外拨打 03-5796-7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