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并不像美国等国家那样“只要在当地出生即可取得该国国籍”。
若父母一方为日本人,子女可取得日本国籍;但若父母双方均为外国籍,则在日本出生的子女也需要取得相应的在留(签证)资格。
孩子出生时的在留(签证)手续
父母双方均为外国人、子女在日本出生时,子女不会自动取得日本国籍,因此需要为其办理可合法滞留在日本的在留资格。原则上须在出生后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不过,若计划在出生后60日内携子女离开日本,则在该60日内即使尚未办妥手续,也可在日本合法停留。
若超过60日仍未取得在留资格,将构成逾期居留(非法滞留),子女可能成为强制遣返的对象。因此,建议在子女出生后尽快启动手续。
孩子出生后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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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孩子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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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生后14日内向市区町村提交出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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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子女国籍所属国驻日使领馆等办理出生相关必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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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出生后30日内)
什么是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是指因丧失日本国籍、在日本出生等事由,在未经过入境(上陆)手续的情况下需要继续留在日本的外国人,若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拟在日本停留超过60日,为取得在留资格而提出的申请(参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在留资格的取得(入管法第22条之2))。
事由发生之日起60日内,即使尚未取得在留资格也可在日本停留;但若拟停留超过60日,原则上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在留资格取得申请。若未办理且超过60日,将构成逾期居留(非法滞留),并可能成为强制遣返对象,因此建议在子女出生后尽早办理。
关于国籍:若父母双方均为外国籍,在日本出生的子女不会取得日本国籍。除在市区町村办理出生申报外,也请前往本国驻日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子女申办护照。
申请要件(适用对象、申请期限等)
- 法律依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2条之2及第22条之3
- 适用对象:丧失日本国籍者,或因出生等事由未经入境手续而需在日本停留的外国人中,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拟在日本停留超过60日者
- 申请期限:自取得在留资格的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出生情形为出生后30日内)
- 递交人:申请取次人(申请取次行政书士、律师等)、法定代理人,或申请人本人。未满16周岁时,亲属或同居人等可代为递交的情形亦可能存在。由取次人递交时,申请人本人原则上无需前往入管窗口,但须身处日本国内。
- 手续费:不收取手续费
- 受理机关: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可通过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 0570-013904 查询)
-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4时(因窗口而异)
- 标准处理期限: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0日内(亦可能当日办结)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亦可在线申请。
拟取得的在留资格
根据您在日本从事的活动(在留资格)不同,所需提交的申请书及材料亦不同。子女出生后常见情形如下。
- 家族滞在 … 父母一方持「教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等在留资格在日本停留,子女作为受其扶养的家属活动的情形
-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 父亲或母亲为日本人,子女作为其亲生子女在日本停留的情形
-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 父亲或母亲为永住者等,子女作为其子女在日本停留的情形
- 定住者 … 子女符合《定住者告示》所定情形而在日本停留的情形
若不确定应申请哪一类在留资格,请参阅在留资格一览(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或向入管窗口及专业人士咨询。
所需材料一览(子女出生情形下的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
以下为以在留资格「家族滞在」取得为目标时的材料清单(示例)。若拟取得其他在留资格,请在法务省·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页面确认相应在留资格的链接并准备材料。
共通材料
-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书 1份(PDF·Excel)
- 照片 1张(符合规定规格。未满16周岁者不需要)
- 可证明出生事实的材料 1份(如出生申报受理证明等)
- 护照(提示)※新生儿尚未签发护照时,请向入管确认
- 可证明申请人与扶养人身份关系的材料 1份
如户籍誊本、婚姻申报受理证明、出生证明(复印件)等任一材料 - 扶养人在留卡或护照复印件 1份
- 质问书 1份(PDF)
可证明扶养人职业与收入的材料
扶养人从事就业或经营的情形
- 居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记载全年总所得与纳税情况者)各1份
- 在职证明或营业许可复印件等 1份
扶养人以留学等身份未从事就业的情形
- 可证明具备足够生活费来源的材料
- 扶养人名义的存款余额证明或奖学金给付相关证明等
建议一并提交的材料
- 居民票 1份(建议提交)… 提交后,许可后在留卡上可记载住址,可能无需再向市区町村办理住址申报。未提交时,原则上须在许可后14日内办理住址申报。
※外文材料请附日语译文。日本出具的证明材料请使用签发后3个月内的文件。详细及最新要求请参阅在留资格「家族滞在」页面中「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栏,或向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0570-013904)确认。
在留期间
视所取得的在留资格而定(「家族滞在」情形,原则上为不超过5年、由法务大臣指定的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