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的配偶等签证是日本人的配偶、特别收养子女、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的人士可取得的在留资格。典型情形包括日本人的丈夫或妻子、亲生子女、特别收养子女等(参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国际结婚后,外籍一方通常须变更为「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该资格无就业限制,工作与活动的自由度较高。婚姻要有效成立,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如已达法定婚龄、不存在近亲结婚等婚姻障碍)以及申报等形式要件。
可取得「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资格的条件
日本人的配偶
作为日本人配偶时,须在法律上有效结婚。已离婚或丧偶的前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伴侣不符合本项。
原则上须同居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若长期分居等,可能被怀疑为假结婚而导致审查趋严。
日本人的子女
除婚生子女外,亦包括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须满足:子女出生时,父或母一方具有日本国籍;或本人出生时父亲已死亡,且该父亲死亡时具有日本国籍。
所需材料等详情请参阅外国人(申请人)为日本人亲生子女或特别收养子女的情形(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日本人的特别收养子女
特别收养指依家庭法院审判成立的收养关系,与生父母的亲子关系消灭,且原则上不得与养父母解除收养。户籍上亦记载为「长男」「长女」等,与一般收养相区别。
依2020年4月(令和2年4月)施行的民法改正,可作为特别收养子女的年龄为原则上未满15周岁(改正前原则上未满6周岁)。该制度旨在为处境困难的儿童提供温暖家庭并保障其健全成长(参见法务省《关于民法等部分改正法律(特别收养关系)》)。
在留期间
可获准5年、3年、1年或6个月中的任一种。
申请种类
与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相关的主要手续如下。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从海外首次以本在留资格入境日本时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 持其他在留资格已在日本境内者,变更为本在留资格时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 在相同在留资格下继续停留时
-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 … 因脱离日本国籍或出生等原因未经登陆手续而在日居留、且拟停留60日以上时
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时,请尽快办理相应申请。若未从事与该在留资格相符的活动,在留资格可能被撤销。
所需材料一览
所需材料因申请种类以及申请人为「配偶」或「亲生子女·特别收养子女」而异。在日本出具的证明书,请以签发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提交。外文资料请附日文译文。
下列主要依据法务省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公开资料整理。审查中可能被要求补件。最新格式与要件请务必在官方页面配偶情形及亲生子女·特别收养子女情形确认。
【配偶(丈夫或妻子)的情形】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从海外首次入境)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1份)
- 照片(1张·符合指定规格)
- 配偶(日本人)的户籍全部事项证明※须记载婚姻事项;若无记载,另须婚姻申报受理证明书
- 申请人国籍国签发的结婚证明(1份)※在韩国等可签发户籍全部事项证明时,记载双方婚姻事项的户籍全部事项证明亦可
- 可证明居留经费的资料:居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纳税证明书(最近1个年度)等。刚入境不久时可附存折复印件、录用内定证明等
- 配偶(日本人)的身元保证书(1份)
- 记载配偶(日本人)全家人的居民票复印件(1份)※可省略个人编号,其他栏目不得省略
- 问答书(1份)
- 可证明夫妻交往的资料(生活照2~3张、社交媒体记录、通话记录等)
- 回邮信封(贴简易挂号邮票)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自其他资格变更)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照片
- 配偶(日本人)的户籍全部事项证明※须记载婚姻事项、3个月以内签发
- 申请人国籍国签发的结婚证明
- 可证明居留经费的资料(居民税证明、纳税证明等,3个月以内)
- 配偶(日本人)的身元保证书、居民票(全家人、3个月以内)
- 问答书、可证明夫妻交往的资料
- 护照、在留卡(出示)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照片
- 配偶(日本人)的户籍全部事项证明※须记载婚姻事项
- 可证明居留经费的资料(经费负担人或申请人的居民税、纳税证明等)
- 配偶(日本人)的身元保证书、居民票(全家人)
- 护照、在留卡(出示)
【亲生子女·特别收养子女的情形】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照片
- 申请人父母的户籍全部事项证明或除籍全部事项证明
- 在日本出生:出生申报受理证明书 或 认领申报受理证明书(3个月以内)
- 在海外出生:出生国签发的出生证明 或 与认领有关的证明
- 特别收养子女:特别收养关系申报受理证明书 或 家庭法院收养审判书謄本及确定证明
- 可证明居留经费的资料(扶养人的居民税、纳税证明等;不足时可附存折、录用内定证明等)
- 身元保证书(居住于日本的日本人、申请人的父母或养父母等)
- 居民票(全家人。未成年为扶养人;成年为同居人的居民票)※可省略个人编号
- 回邮信封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 申请书、照片
- 日本人(申请人的父母或养父母)的户籍全部事项证明或除籍全部事项证明
- 出生、认领、特别收养的证明(与上款相同)
- 可证明居留经费的资料、身元保证书、居民票
- 护照、在留卡(出示)
由申请人本人以外者提交材料时,可能被要求出示可证明提交人身份的文件。详情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电话:0570-013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