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的配偶等签证是日本人的配偶特别收养子女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的人士可取得的在留资格。典型情形包括日本人的丈夫或妻子、亲生子女、特别收养子女等(参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国际结婚后,外籍一方通常须变更为「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该资格无就业限制,工作与活动的自由度较高。婚姻要有效成立,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如已达法定婚龄、不存在近亲结婚等婚姻障碍)以及申报等形式要件。

可取得「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资格的条件

日本人的配偶

作为日本人配偶时,须在法律上有效结婚。已离婚或丧偶的前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伴侣不符合本项。

原则上须同居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若长期分居等,可能被怀疑为假结婚而导致审查趋严。

日本人的子女

除婚生子女外,亦包括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须满足:子女出生时,父或母一方具有日本国籍;或本人出生时父亲已死亡,且该父亲死亡时具有日本国籍。

所需材料等详情请参阅外国人(申请人)为日本人亲生子女或特别收养子女的情形(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日本人的特别收养子女

特别收养指依家庭法院审判成立的收养关系,与生父母的亲子关系消灭,且原则上不得与养父母解除收养。户籍上亦记载为「长男」「长女」等,与一般收养相区别。

依2020年4月(令和2年4月)施行的民法改正,可作为特别收养子女的年龄为原则上未满15周岁(改正前原则上未满6周岁)。该制度旨在为处境困难的儿童提供温暖家庭并保障其健全成长(参见法务省《关于民法等部分改正法律(特别收养关系)》)。

在留期间

可获准5年、3年、1年或6个月中的任一种。

申请种类

与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相关的主要手续如下。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从海外首次以本在留资格入境日本时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 持其他在留资格已在日本境内者,变更为本在留资格时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 在相同在留资格下继续停留时
  •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 … 因脱离日本国籍或出生等原因未经登陆手续而在日居留、且拟停留60日以上时

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时,请尽快办理相应申请。若未从事与该在留资格相符的活动,在留资格可能被撤销。

所需材料一览

所需材料因申请种类以及申请人为「配偶」或「亲生子女·特别收养子女」而异。在日本出具的证明书,请以签发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提交。外文资料请附日文译文。

下列主要依据法务省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公开资料整理。审查中可能被要求补件。最新格式与要件请务必在官方页面配偶情形亲生子女·特别收养子女情形确认。

【配偶(丈夫或妻子)的情形】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从海外首次入境)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1份)
  • 照片(1张·符合指定规格)
  • 配偶(日本人)的户籍全部事项证明※须记载婚姻事项;若无记载,另须婚姻申报受理证明书
  • 申请人国籍国签发的结婚证明(1份)※在韩国等可签发户籍全部事项证明时,记载双方婚姻事项的户籍全部事项证明亦可
  • 可证明居留经费的资料:居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纳税证明书(最近1个年度)等。刚入境不久时可附存折复印件、录用内定证明等
  • 配偶(日本人)的身元保证书(1份)
  • 记载配偶(日本人)全家人的居民票复印件(1份)※可省略个人编号,其他栏目不得省略
  • 问答书(1份)
  • 可证明夫妻交往的资料(生活照2~3张、社交媒体记录、通话记录等)
  • 回邮信封(贴简易挂号邮票)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自其他资格变更)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照片
  • 配偶(日本人)的户籍全部事项证明※须记载婚姻事项、3个月以内签发
  • 申请人国籍国签发的结婚证明
  • 可证明居留经费的资料(居民税证明、纳税证明等,3个月以内)
  • 配偶(日本人)的身元保证书、居民票(全家人、3个月以内)
  • 问答书、可证明夫妻交往的资料
  • 护照、在留卡(出示)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照片
  • 配偶(日本人)的户籍全部事项证明※须记载婚姻事项
  • 可证明居留经费的资料(经费负担人或申请人的居民税、纳税证明等)
  • 配偶(日本人)的身元保证书、居民票(全家人)
  • 护照、在留卡(出示)

【亲生子女·特别收养子女的情形】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照片
  • 申请人父母的户籍全部事项证明或除籍全部事项证明
  • 在日本出生:出生申报受理证明书 或 认领申报受理证明书(3个月以内)
  • 在海外出生:出生国签发的出生证明 或 与认领有关的证明
  • 特别收养子女:特别收养关系申报受理证明书 或 家庭法院收养审判书謄本及确定证明
  • 可证明居留经费的资料(扶养人的居民税、纳税证明等;不足时可附存折、录用内定证明等)
  • 身元保证书(居住于日本的日本人、申请人的父母或养父母等)
  • 居民票(全家人。未成年为扶养人;成年为同居人的居民票)※可省略个人编号
  • 回邮信封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 申请书、照片
  • 日本人(申请人的父母或养父母)的户籍全部事项证明或除籍全部事项证明
  • 出生、认领、特别收养的证明(与上款相同)
  • 可证明居留经费的资料、身元保证书、居民票
  • 护照、在留卡(出示)

由申请人本人以外者提交材料时,可能被要求出示可证明提交人身份的文件。详情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电话:0570-013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