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临时释放制度

临时释放,是指对于已收到收容令书或强制遣返令书而被收容的被收容者,在基于健康、人道或其他与此相当的理由,认为暂时解除收容为妥当时,暂时解除其收容的制度(《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54条)。
因逾期居留等非法滞留而被收容的外国人,若临时释放获得批准,即可离开收容设施,在指定条件下在社会生活中活动。依收容令书的收容期间原则上为30日(有不可避免事由时可延长);依强制遣返令书的收容则持续至可以遣返为止。但在被收容者因健康原因、离境准备等而需要暂时解除人身拘束时,可利用本制度。
临时释放许可的要件(申请要件)
《入管法》规定了在不收容的情况下推进强制遣返程序的监理措施制度。临时释放获准的前提为:就被收容者而言,存在达到即使不经监理措施仍认为暂时解除收容亦为相当程度的健康、人道或其他与此相当的理由。
因此,为取得临时释放许可,须证明存在「即使以监理措施为前提,仍认为暂时解除收容为相当」程度的事由(如疾病治疗、怀孕·分娩、高龄·残障、抚养年幼子女、离境准备等)。
临时释放的申请
谁可以申请
下列人员之一可以提出申请。
- 被收容者本人
- 被收容者的代理人
- 被收容者的保佐人
- 被收容者的配偶
- 被收容者的直系血亲
- 被收容者的兄弟姐妹
提出临时释放申请时,须确定在临时释放获批后,能够切实承担临时释放期间的身份担保及对遵守法令等进行指导的身份担保人。
受理机关
- 收容于入国者收容所时:向该入国者收容所所长提出申请
- 收容于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收容设施时:向收容该人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主任审查官提出申请
请在申请书上填写必要事项,连同所需材料一并提交至相应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窗口。不收取手续费。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4时(因手续种类不同,受理日及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详情请向收容机关咨询。)
所需材料一览
| 材料名称 | 备注 |
|---|---|
| 临时释放许可申请书 | 1份。格式可从法务省网站(PDF)获取 |
| 身份担保书 | 由身份担保人作成。格式可从法务省网站(PDF)获取 |
| 誓约书 | 需2份(被收容的外国人本人用·身份担保人用)。格式可从法务省网站(PDF)获取 |
| 证明申请临时释放理由的材料 | 用以证明健康、人道或其他与此相当理由的材料(如诊断书、怀孕证明、离境准备情况等) |
| 与身份担保人有关的材料 | 可证明身份担保人身份、职业·收入、住址等的材料等。详情请向收容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确认 |
除上述材料外,视个案亦可能被要求追加提交材料。所需材料的详细内容,请向被收容者所在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咨询。
临时释放的条件
临时释放获批时,通常附有下列条件。
- 指定临时释放期间
- 对住址及活动范围的限制
- 对传唤到场的义务
- 其他必要条件
违反临时释放条件而逃亡,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者,《入管法》第72条规定可处1年以下监禁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罚。
临时释放许可书的携带与出示义务
获准临时释放的外国人,须随身携带临时释放许可书。此外,入境审查官、入境警备官、警察、海上保安厅职员及其他法务省令所定职员因职务要求出示时,必须出示(《入管法》第23条)。
违反携带·出示义务者,可能被处10万日元以下罚金(《入管法》第76条)。
临时释放的延长
被临时释放者及其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可依法务省令的规定,向入国者收容所所长或主任审查官请求延长临时释放期间。希望延长时,除提交「临时释放期间延长许可申请书」外,请附可证明延长理由·必要性·期间等的材料,提交至承办该被临时释放者案件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窗口(不接受邮寄申请)。
临时释放的撤销
撤销事由
获准临时释放的外国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入国者收容所所长或主任审查官可撤销临时释放。
- 逃亡时
- 有足以怀疑其可能逃亡的相当理由时
-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时
- 违反临时释放所附其他条件时
撤销后的收容
临时释放被撤销时,将再次被收容于入国者收容所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收容设施。
临时释放许可后的各类申请(住址变更·扩大活动范围)
获准临时释放的人士若需变更指定住址或前往活动范围以外的地点,须事先分别办理「指定住址变更许可申请」及「扩大活动范围许可申请」。申请书格式及所需材料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与临时释放相关的各类申请」。
探视与送物
探视与送物的规定因收容设施而异。探视原则上多在除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以外的平日9时至12时、13时至15时之间进行,每名被收容者原则上每日1次、每次30分钟以内等情形较为常见;送物方面,对含火源物品、易腐食品等亦常有限制。前往前请向各收容设施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