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居住所需的在留资格(签证)
在日本居住相关的签证
经认可取得永久居留身份的人士所持有的在留资格。在留期间不设上限且无需更新,就业亦不受限制。国籍可保留原籍国。
法务大臣综合考虑特殊事由后,在指定在留期间内准予在日本居住的资格。常见对象包括日裔三世、日裔二世或三世之配偶、第三国定居难民、留华日本遗孤等。
适用于日本人的配偶、子女或特别收养子女的在留资格。多用于国际结婚后赴日共同生活等情形的申请。
适用于日本永住者或特别永住者之配偶,以及在日本出生并持续在日本居留的子女的在留资格。
在日本以就业、留学等为目的居留的外国人,其受扶养的配偶或子女为在日本共同生活而取得的在留资格。
由法务大臣依个案指定活动内容的在留资格。例如家务佣工、EPA护理·介护福祉士候补、大学毕业后求职、父母来日团聚、外国企业家等,各类别均有相应要件。
可在以观光、疗养等为目的的前提下实现较长期间停留的在留资格(特定活动第40号、第41号)。须满足一定的资产等要件,最长可停留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