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资格「永住者的配偶者等」适用于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以及作为永住者等的子女在日本出生且此后持续在日本居留的人士。典型情形包括永住者、特别永住者之配偶,以及在日本出生后持续居留的子女(参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该在留资格无就业限制,工作与活动的自由度较高。因其属于基于身份关系的资格,须以婚姻或亲子关系持续存在为前提。

可取得「永住者的配偶者等」资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可提出申请。

  1. 永住者之配偶
  2. 特别永住者之配偶
  3. 作为永住者等的子女在日本出生,且出生后持续在日本居留的子女

永住者之配偶、特别永住者之配偶

申请人须与永住者或特别永住者在法律上有效结婚。不仅须具备形式上的婚姻,还须实际共同经营婚姻生活。

若被怀疑为假结婚,审查可能趋严。通常须提交可证明夫妻交往的资料(生活照、社交媒体记录、通话记录等),以说明婚姻关系的实质。

永住者等的子女

适用于作为永住者等的子女在日本出生,且其后持续在日本居留的人士。具体而言,须满足:子女在日本出生时,父或母一方以永住者等在留资格在日本停留;或子女出生前父亲已死亡,且父亲死亡时为永住者,且子女出生后持续在日本居留。

在留期间

可获准5年、3年、1年或6个月中的任一种。

申请种类

与在留资格「永住者的配偶者等」相关的主要手续如下。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希望从海外首次以本在留资格入境日本时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 持其他在留资格已在日本停留者,变更为本在留资格时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 基于该身份关系继续停留时
  •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 … 已在日本停留者希望取得本在留资格时(如脱离日本国籍者、因出生等原因未经登陆手续而在日居留者等)

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时(例如结婚、离婚),请尽快办理相应手续。若未从事与该在留资格相符的活动,在留资格可能被撤销

所需材料一览

所需材料因申请种类而异。在日本出具的证明书,请以签发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提交。外文资料请附日文译文。下列主要依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公开资料整理。审查中可能被要求补件。

【配偶(永住者、特别永住者之丈夫或妻子)的情形】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从海外首次入境)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1份)
  • 照片(1张·符合指定规格)
  • 回邮信封(标准信封上写明收件地址并贴简易挂号邮票)(1份)
  • 配偶(永住者)及申请人国籍国(外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结婚证明(1份)※韩国籍等可签发户籍全部事项证明时,外国主管机关签发、记载双方婚姻的户籍全部事项证明亦可。已向日本市区町村申报婚姻时,可提交婚姻申报受理证明书
  • 可证明在日本居留经费的资料:经费负担人最近1个年度的居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须记载全年总所得与纳税情况)各1份。刚入境不久等情形下,可附存折复印件、录用内定证明、录用通知等
  • 配偶(永住者)的身元保证书(1份)※保证人为居住于日本的配偶(永住者)
  • 记载配偶(永住者)全家人的居民票(1份)※可省略个人编号,其他栏目不得省略
  • 问答书(1份)
  • 可证明夫妻交往的资料:生活照(须二人同框且容貌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修图软件过度加工)2~3张、社交媒体记录、通话记录等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自其他资格变更)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1份)、照片(1张)※未满16岁者不需要
  • 配偶(永住者)及申请人国籍国签发的结婚证明(1份)※若已在日本提交婚姻申报,可提交婚姻申报受理证明书
  • 可证明在日本居留经费的资料(居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及纳税证明等,3个月以内)
  • 配偶(永住者)的身元保证书(1份)
  • 记载配偶(永住者)全家人的居民票(1份)
  • 问答书(1份)
  • 可证明夫妻交往的资料(生活照2~3张、社交媒体及通话记录等)
  • 护照、在留卡(出示)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1份)、照片(1张)※未满16岁者,或申请更新后停留期间在3个月以下的,部分情形不需要照片
  • 可证明与申请人相关婚姻仍在持续的文书(1份)
  • 可证明在日本居留经费的资料(负担人的居民税、纳税证明等。由申请人本人负担时为申请人本人的资料。3个月以内)
  • 配偶(永住者)的身元保证书(1份)
  • 记载配偶(永住者)全家人的居民票(1份)
  • 护照、在留卡(出示)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在日本取得在留资格的情形)

  •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书(1份)、照片(1张)※未满16岁者部分情形不需要
  • 依类别提交的材料:脱离日本国籍者→可证明国籍的文件/出生者→可证明出生的文件/其他→可证明事由的文件(详情请向入管机关或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确认)
  • 配偶(永住者)及申请人国籍国签发的结婚证明(1份)※若已在日本申报,可提交婚姻申报受理证明书
  • 可证明在日本居留经费的资料、配偶(永住者)的身元保证书、居民票(全家人)
  • 问答书(1份)、可证明夫妻交往的资料
  • 护照(出示)

持本在留资格居留者须办理的申报

下列情形须依法申报。

  • 与配偶死别或离异时 … 与配偶有关的申报
  • 居住地变更(搬家)时 … 居住地变更申报
  • 在留卡上除居住地以外的记载事项变更时 … 居住地以外在留卡记载事项变更申报
  • 入境后确定居住地时 … 新入境后的居住地申报

由申请人本人以外者提交材料时,可能被要求出示可证明提交人身份的文件。申请书的填写方法及所需材料等详情,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电话:0570-013904/IP电话及从海外拨打:03-5796-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