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签证(在留资格「教授」)是指在日本国内的大学、与大学同等之机构或高等专门学校中,从事研究、研究指导或教育活动者可取得的在留资格。以大学教授、准教授、讲师、助教等身份在日本大学等单位常勤或非常勤任教的外国人属于典型对象。

站在讲台上的男性

「教授」在留资格的含义(法务省定义)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法务省),符合在留资格「教授」的活动如下。

  • 符合的活动:在日本大学、短期大学、研究生院、与大学同等之机构(专修学校专业课程等)或高等专门学校中,从事研究研究指导教育的活动
  • 典型示例:大学教授、准教授、讲师、助教等

常勤职员与非常勤职员均可成为对象;根据申请时的类别,所需提交材料会有所不同。

取得教授签证的条件

须在日本下列任一机构从事研究、研究指导或教育。

  • 大学(含学部与研究生院)
  • 短期大学
  • 与大学同等之机构(专修学校专业课程中符合规定者等)
  • 高等专门学校(高专)

职务名称上,校长、教授、准教授、讲师、助教、助手等可属于该当范围。聘用方(大学等)须出具能够证明活动内容、期间、地位与报酬的书面材料。

在留期间

可获准5年、3年、1年或3个月中的任一种在留期间。亦可申请更新在留期间。

所需材料一览

根据申请种类(首次入境·变更·更新·取得),所需材料不同。外文材料请附日语译文。在日本出具的证明书,请使用签发日起3个月以内的材料。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教授』」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从海外首次入境日本时)

  • 回邮用信封(在定型信封上写明收件地址,贴好简易挂号用邮票)1份
  • 照片1张(将符合规格的照片贴附于申请书)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 大学等(或大学等以外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活动内容、期间、地位与报酬的书面材料 1份

类别:常勤职员原则上以上材料即可;非常勤职员视类别可能需要追加材料。详情请向入管或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咨询。

2.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从其他在留资格变更为「教授」时)

  • 护照及在留卡(提示)
  • 照片1张(未满16岁者不需要)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 大学等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活动内容、期间、地位与报酬的书面材料 1份

若实际从事的活动属于本在留资格,请尽快提出申请。若未从事与原本在留资格相符的活动,有可能被撤销在留资格。

3.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已以「教授」在留并希望继续时)

  • 护照及在留卡(提示)
  • 照片1张(未满16岁、或希望更新期间在3个月以下等情形可能不需要等)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 居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记载1年间总所得及纳税状况者)各1份 ※向1月1日住址所在地的市区町村申请签发
  • 由常勤转为非常勤时:大学等出具的能够证明活动内容、期间、地位与报酬的书面材料 1份

4.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在日本停留期间新取得「教授」时)

  •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书 1份
  • 照片1张(未满16岁等情形不需要)
  • 能够证明国籍的材料,或能够证明取得事由的材料 1份
  • 与日本境内活动内容相应的资料(与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同类资料)
  • 护照(提示)

由申请人本人以外者提交材料时,须提示能够证明提交人身份的文件。申请书的填写方法及材料细节,请咨询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或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电话:0570-013904)。

持本在留资格在留期间须办理的申报

  • 所属机构发生变更时:与所属机构有关的申报
  • 在留卡上除住址以外的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住址以外在留卡记载事项变更申报
  • 住址发生变更时(搬家):住址变更申报
  • 入境后确定住址时:新入境后住址申报

核对清单

正在考虑申请教授签证的人士

  • 已获得日本大学、短大、高专等的录用内定(或雇用合同)
  • 预定从事研究、研究指导或教育
  • 能够取得大学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活动内容、期间、地位与报酬的书面材料」
  • 正在考虑从当前在留资格变更为「教授」,或从海外首次入境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