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入境特别许可

所谓入境特别许可,是指因非法滞留等被强制遣返后,在一定期间内被禁止登陆日本者,以存在应予入境之特别情事为由,由法务大臣裁量准许登陆日本的制度(《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第12条)。

外国人试图登陆日本时,须审查是否符合《入管法》第7条第1项所定之登陆条件。若被认定不符合条件,将被责令离开日本;而入境特别许可,系对不符合登陆条件者,由法务大臣可裁量予以特别准许登陆之处分。

此外,已经离开日本者,在依出境命令离境后经过相当期间、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之交付,并于驻外使领馆取得有效签证后提出登陆申请,法务大臣认为适当时,入境审查官可加盖准许登陆之证明(《入管法》第5条之2·拒绝入境之特例)。

拒绝入境事由与拒绝入境期间

所谓拒绝入境事由,是指《入管法》第5条规定之事由;符合此外国人将成为被拒绝登陆之对象。例如认为可能危害公共卫生、公共秩序或国内治安等情形即属之。

拒绝入境期间如下(适用于过去曾因非法残留等被强制遣返者或依出境命令离境者)。

  • 强制遣返(首次):自强制遣返之日起5年
  • 强制遣返(多次):自强制遣返之日起10年
  • 依出境命令离境:自离境之日起1年
  • 被判处惩役1年以上等(违反日本或外国法令)无固定期限(永久不得登陆)

入境特别许可,即使在上述拒绝入境期间内,亦会综合考量个案各项情事,作为特别准许登陆之制度。

许可审查中主要考量因素

入境特别许可之准驳,依个案综合判断。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之案例,主要会斟酌下列因素等。

  • 希望登陆之理由(入境目的)
  • 所涉拒绝入境事由之内容
  • 自拒绝入境事由发生起已经过之期间
  • 居住于我国之家庭成员状况及其生活状况(配偶为日本人或持正规在留之外国人等情形)
  •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子女之有无
  • 国内外各项情势

在公布案例中,配偶为日本人持正规在留之外国人(永住者等),且婚姻关系实质获认可,并在经过一定期间后等,以「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获准之情形较多见。另一方面,对婚姻真实性存疑、曾有多次强制遣返经历等情形,亦有不予许可之案例。

参考:关于获准特别准许登陆之案例及未获准特别准许登陆之案例(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申请要件(取得入境特别许可所需条件)

  • 对象:不符合《入管法》所定登陆条件者(符合拒绝入境事由者等)中,法务大臣判断有特别准许登陆之必要者。
  • 实务上之要件:并无以「入境特别许可」为名称之独立「申请手续」;一般流程为事先提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于取得证明书后,在驻外使领馆取得签证,并于出入境港口提出登陆申请。若证明书已获交付,且于登陆审查时除该拒绝入境事由外别无不符合条件之情形,有时可依拒绝入境之特例(《入管法》第5条之2)不经入境特别许可手续即获准登陆。
  • 人道情事:日本人或永住者之配偶、子女在日本等,被认为存在人道情事而获准之案例较多,一般宜先从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着手。
  • 审查期间: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之审查若涉及拒绝入境事由,有时较通常申请更长,宜以数月左右为心理准备。

所需文书一览

入境特别许可是「于入境审查时由法务大臣裁量认可」之制度,故并无入境特别许可专用之申请书式。实务上请依下列流程准备文书。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所需主要文书

处于拒绝入境期间而拟再次入境日本者,应首先提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之交付申请。请依拟取得之在留资格(例如: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提交相应文书。

共通所需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1通)
  • 照片(纵4cm×横3cm、近3个月内拍摄、背面写明姓名)
  • 回信信封(简易挂号等、寄交申请人)

以「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申请时之主要追加文书

  • 结婚证明(由配偶(日本人)及申请人国籍国签发者)
  • 问答书(入管厅定格式)
  • 配偶(日本人)之身元保证书
  • 配偶(日本人)户内全员之居民票
  • 可证明夫妻交往之资料(照片、联络记录等)
  • 可证明在日本停留费用之资料
  • 其他依各在留资格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规定之文书

以「永住者的配偶者等」申请时,亦须提交可证明婚姻·身份关系、身元保证、经济能力等之文书。详情请向拟居住地所管辖之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署确认,或参阅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之各在留资格专页。

2. 签证申请时所需主要文书(驻外使领馆)

  • 护照
  • 签证申请书(外务省·驻外使领馆所定格式)
  • 照片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正本或复印件)
  • 其他驻外使领馆指示提出之文书

3. 提出登陆申请时(机场·港口入境审查)

  • 护照(须贴有有效签证)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出示·提交)
  • ED卡(入境记录卡)等依入境审查官指示须提交之材料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之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3个月。须于该期间内取得签证并完成登陆。

入境特别许可之条件(是否获准)

日本人或永住者之配偶、子女在日本等情形,因被认为存在人道情事而获准之案例较多。
于登陆审查程序中,若法务大臣判断有特别准许登陆之必要,将给予入境特别许可。

一般宜先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再办理签证取得及登陆申请。证明书一经交付,于登陆审查中获准之可能性将提高。

临时登陆之许可

审查耗时较长时,有时须在机场内设施等待;此时有可能依临时登陆许可,在手续完成前之期间内获准登陆日本。于主任审查官认为特别有必要时予以许可。有时须缴纳保证金(在不超过200日元之范围内依法务省令规定之金额)、并附居住·行动范围之限制(例如:限于单一市区町村)、应传唤到案之义务等条件。

主要规定要点如下(《入管法》第13条等)。

  1. 主任审查官于登陆手续进行中认为特别有必要时,得于手续完成前之期间内,对该外国人给予临时登陆之许可。
  2. 许可时应交付临时登陆许可书。
  3. 得附居住·行动范围之限制、应传唤到案之义务及其他认为必要之条件,并要求缴纳保证金(在不超过200日元之范围内依法务省令规定之金额),得以日元或外币缴纳。
  4. 保证金于获准登陆证明加盖时,或于被责令离开日本时退还。
  5. 违反条件时,逃亡等情形得没收保证金之全部,其他情形得没收一部。
  6. 认为有逃亡之虞时,得签发收容令书予以收容。

详情请参阅《入管法》第13条、相关法务省令及入管厅手续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