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调动签证,是指在日本设有办事机构的单位,将设在外国的事业所的职员以确定期限调往日本,并在日本从事属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活动时所申请的在留资格。

例如,外资企业海外员工调往日本事业所,或日本公司在海外设立法人后其海外法人员工调往日本等情形下,拟入境日本者可取得该签证。

起飞的飞机

取得企业内部调动签证的条件

所需的学历或实务经历

在拟申请之调动发生前,须已连续一年以上在外国境内的总公司、分公司或其他事业所从事属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工作。(只要属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范畴,在日本拟从事的业务与海外一年以上经历所涉业务不必完全相同。)

此外,若拟从事需要基于外国文化的思维或感受力的业务,须同时符合下列各项要件。

报酬金额

须不低于日本人从事同类工作时所获报酬的同等金额。

在留期间

5年、3年、1年或3个月

属于本在留资格的活动(法务省定义)

在日本境内设有总公司、分公司或其他事业所的公私机构中,其设在外国的事业所的职员,以确定期限调往设在日本境内的事业所,并在该事业所从事《入管法》别表第一之二的表中“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项下所列之活动,即属于本在留资格。

典型示例:由外国事业所调入的人员(如外资企业海外员工调往日本事业所、日本企业海外法人员工调往日本等)。

详细的登陆许可标准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PDF(相应活动·登陆许可标准)

所需材料一览

所需材料因申请种类(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变更、更新、取得许可)以及接收机构的类别而异。以下为概要。最新要求请务必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企业内部调动』」页面确认。

接收机构的类别

为简化提交材料,将机构区分如下。

  • 第1类: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等、创新创造企业、公共法人、公益法人、特殊法人及认可法人、独立行政法人、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相互会社、在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等
  • 第2类:在留申请在线系统的利用申请已获批准的机构,或上一年度工资所得等的源泉征收税额合计达1,000万日元以上的团体或个人
  • 第3类:已提交上一年度职员工资所得等的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的团体或个人(不含第2类)
  • 第4类: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类的团体或个人(须追加材料)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入境日本的情形)

  • 与类别相对应的“可证明符合该类别的文书”(认定证、四季报、法定调书合计表等)
  • 可说明申请人活动内容等的资料:
    • 同一法人内部调动:任免令复印件、调动命令书复印件(各1份)
    • 跨法人调动(派遣):明示劳动条件的文书(依据《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款及施行规则第5条)1份
    • 董事等:章程复印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等(可说明报酬、期间及业务内容者)
  • 可说明调动前后事业所关系的资料:
    • 同一法人内部: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证明书等(可证明在日本设有事业所的资料)
    • 向日本法人派遣:可说明日本法人与派遣来源外国法人之间出资关系的资料(1份)
    • 向在日本设有办事机构的外国法人派遣:可说明资本关系的资料+该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证明书等(各1份)
  • 无法提交上一年度法定调书合计表时:源泉征收免除证明书、最近3个月的征收额计算书、工资支付事务所等的开设申报书复印件等,视理由提交相应材料

第1类、第2类除上述资料外原则上无须其他材料。第3类原则上亦同。第4类须追加材料。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从其他在留资格变更为“企业内部调动”的情形)

须提交与上述“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相同范畴的材料,包括类别证明、活动内容、调动前后事业所关系及法定调书相关文书。若已开始从事相应活动,请尽早提出申请。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以同一资格继续在日本停留的情形)

  • 与类别相对应的“可证明符合该类别的文书”
  • 住民税的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须记载1年间总所得及纳税情况)各1份 ※以1月1日现住址的市区町村签发为准

第1类、第2类除上述外原则上无须其他材料。第3类、第4类有时须追加提交“其他资料”。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已在日本停留、希望取得本资格的情形)

须提交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相同范畴的材料,包括类别证明、活动内容、调动前后事业所关系及法定调书相关文书。

申请时的注意事项(摘自法务省说明)

  • 在日本签发的证明书,请提交签发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
  • 以外文书写的材料请附日语译文。
  • 提交的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若需退还,请在申请时提出。
  • 申请书的填写方法及所需材料的详情,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电话:0570-013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