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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活动」在留资格概述

在留资格「特定活动」是指,外国人从事由法务大臣依个案特别指定的活动时所取得的资格。适用于不符合其他在留资格(如「教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但基于政策或个案情形可准予在日本停留的活动。

典型类型包括:外交官等的家务佣工、打工度假、依据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的外籍护士·介护福祉士候补、日本院校毕业生的求职·创业活动、外国企业家、以观光·疗养为目的的长期停留者、数字游民等,种类繁多。

特定活动可分为下列几类。

  • 入管法上的特定活动:由《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规定的活动
  • 告示特定活动:由法务大臣事先以告示规定要件与活动内容的类型(种类众多)
  • 告示外特定活动:告示未予规定、由法务大臣依个案指定的活动

在留期间

可为5年、3年、1年、6个月、3个月,或由法务大臣依个案指定的期间(以不超过5年为限)。实际获准期间因类型而异。

主要特定活动类型(法务省官方信息链接)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站对各类型要件及所需材料均有说明。请从与您情形相近的类型链接查阅。

完整列表见在留资格「特定活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并会随时更新。

各类特定活动的说明

下列说明依据法务省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各页面整理。要件及所需材料请务必在官方页面确认。

家务佣工

受雇于持外交官·领事官、外国政府大使馆·领事馆职员,或「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业务」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在其住所从事炊事、清扫、购物、育儿辅助等家务的活动。须提交资料等以证明申请人对雇主日常生活所用语言具有会话能力。须提交雇用合同(记载活动内容、雇用期间、报酬等)及可证明雇主身份与在留资格的材料。

家务佣工(法务省)→

高度人才外国人的家务佣工·特别高度人才的家务佣工

受雇于持高度专门职或特别高度人才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在其住所从事家务的活动。可雇用家务佣工者的要件由法务省告示规定,属于面向高度人才的优惠类型。所需材料除与上述「家务佣工」相同思路外,还须提交可证明雇主为高度专门职等的资料。

高度人才·特别高度人才的家务佣工(法务省)→

业余体育运动员及其家属

基于与日本公私机构签订的合同以业余运动员身份进行活动,以及其配偶或子女受其扶养并同居时的在留资格。须提交可证明运动员活动内容、合同及所属团体概况等的材料。

业余体育运动员及其家属(法务省)→

高度人才外国人或其配偶的父母

通常,持就劳资格居留的外国人的父母难以获准入境·居留;但对高度人才外国人(含特别高度人才)设有下列优惠。(1)为养育高度人才外国人或其配偶未满7周岁的子女;(2)为向怀孕中的高度人才外国人配偶或怀孕中的该高度人才外国人提供照料、家务及其他必要协助。可与高度人才外国人同时入境,亦可由本人先入境后再从本国接父母来日。

高度人才·特别高度人才的父母(法务省)→

高度人才外国人的就业配偶

高度人才外国人(含特别高度人才)的配偶在满足法定要件的前提下,从事相当于「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演艺」等就劳类在留资格的活动时适用的类型。须获得与日本人同等金额以上的报酬,并与高度人才外国人等同居;若分居则不得继续从事已获准的就劳。亦可从本国接配偶来日。

高度人才·特别高度人才的就业配偶(法务省)→

实习·暑期工作·国际文化交流

外国大学生拟进行下列任一活动时适用。(1)实习:作为学业一环在日本企业等实习。(2)暑期工作:为完成学业及有利于将来就业,在暑假等期间(不超过3个月)在日本企业等从事业务。(3)国际文化交流:在大学停课且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参加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国际文化交流项目,在日本中小学等进行相关讲座。须提交在学证明、与接收机构签订的合同等。

实习·暑期工作·国际文化交流(法务省)→

EPA护士·介护福祉士及其候补

依据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接收的护士候补·介护福祉士候补,以及作为通过日本国家考试的EPA护士·EPA介护福祉士就业时的在留资格。从候补到取得资格后的变更、因变更工作单位的手续等,各类别均在法务省页面说明。

EPA护士·介护福祉士及候补(法务省)→

EPA护士·EPA介护福祉士的家属

与依据EPA取得日本护士执照并以护士身份居留者,或取得介护福祉士资格并以介护福祉士身份居留者同居并受其扶养的配偶或子女所进行的活动。可作为扶养人的仅限已取得国家资格并以EPA护士·EPA介护福祉士身份活动者,候补期间不得以扶养为由居留。

EPA护士·EPA介护福祉士的家属(法务省)→

医疗停留及其陪同人员

在日本医院等住院接受治疗的活动,以及作为陪护(陪同人)进行活动时的在留资格。住院接受治疗者的要件及所需材料由法务省告示规定,须提交医疗机构资料、治疗计划、可证明费用负担能力的材料等。

医疗停留及其陪同人员(法务省)→

特定研究等活动

基于与满足一定条件的日本公私机构(由法务大臣指定为有助于需要高度专业知识的特定领域研究等的机构)签订的合同,在该机构设施内从事该特定领域研究、研究指导或教育(教育限于大学等),或同时自行经营与该领域研究等相关的业务的活动。机构须经法务大臣指定,须提交可证明合同内容及申请人经历等的材料。

特定研究等活动(法务省)→

特定信息处理活动

基于与满足一定条件的日本公私机构(由法务大臣指定为有助于信息处理相关产业发展的机构)签订的合同,在该机构事业所(派遣时为用工单位事业所)从事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领域需技术·知识的信息处理相关业务的活动。以派遣劳动者身份工作亦可能属于本类型。

特定信息处理活动(法务省)→

特定研究等活动相关父母·特定研究等活动家族滞在

【家族滞在】作为从事「特定研究等活动」或「特定信息处理活动」的外国人(扶养人)的扶养对象,与其同居的配偶或子女所进行的活动。【邀请父母】与扶养人同居并受其扶养,且同时满足(1)在国外曾与扶养人同居并受其扶养、(2)与扶养人一同迁居日本的扶养人父母及扶养人配偶的父母所进行的活动。须提交身份关系证明、扶养人收入及在职证明;父母来日时尚须提交可证明「国外同居·扶养」及「迁居日本」的材料等。

特定研究等活动相关父母·家族滞在(法务省)→

以观光·疗养等为目的的长期停留者及其配偶

在日本停留不超过1年期间从事观光·疗养等活动,以及作为其配偶同行进行活动时的在留资格。不得就业。须满足法务省告示规定的资产·收入、停留计划等要件,所需材料请在官方页面确认。

以观光·疗养等为目的的长期停留者(法务省)→

数字游民及其配偶·子女

以国际远程工作等为目的在日本停留者(数字游民),从事(1)基于与外国团体签订的雇用合同,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在该团体境外事业所从事业务,或(2)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向境外人员有偿提供劳务或销售物品等(不含若不入境日本则无法提供或销售的情形)时的在留资格。在留期间为6个月且不可更新。出境满6个月后可再次以同一资格停留。申请时须满足个人年收入1000万日元以上、具有对象国家或地区国籍等要件。原则上不承认资格外活动,不得基于与日本机构的雇用在日本工作。配偶或子女有时可依扶养同居获准相同类别的在留。

数字游民(法务省)→

日本国内大学等院校毕业生及其配偶

从日本大学、研究生院、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等毕业(或完成专业大学前期课程、取得高度专门士称号等)的外国人,从事使用日语的业务等法务省告示所定业务(作为日本院校毕业生的活动),以及受其扶养并同居的配偶或子女所进行的活动。须提交学历证明、日语能力(日语能力考试N1或BJT商务日语480分以上等)、雇用理由书·劳动条件明示书等。2024年2月(令和6年2月)施行告示改正后要件已有变更,请务必查阅法务省最新页面及PDF。

日本国内大学等院校毕业生及其配偶(法务省)→

滑雪教练

基于与日本滑雪场等雇用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滑雪指导的活动。须持有公益社团法人日本职业滑雪教师协会(SIA)认定的高山滑雪Stage I~IV之一,或SIA认定为同等以上的滑雪指导资格。须提交雇用合同·劳动条件明示书、资格证明、可证明工作单位概况的材料等。

滑雪教练(法务省)→

在学中或毕业后已获内定至正式录用前的停留

持「留学」在留资格者,或持以继续求职为目的的「特定活动」在留资格者,在大学或专门学校在读期间或毕业后,已获录用内定至正式录用日期前的待机期间所进行的活动。须提交可证明内定事实及内定日的企业材料、与录用后就劳在留资格所需材料相当的资料、誓约书(联络义务等)。对象、要件及资格外活动的详情请参阅法务省说明页面。

从内定至录用前的停留(法务省)→

日裔四世

基于日裔四世进一步接收制度的在留资格。日裔(日本人子孙)四世可在个人或团体支援者支援下,在日本进行一定活动(语言学习、文化体验等)。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站公布指南及提交材料说明,并载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所需文件。

日裔四世进一步接收制度(法务省)→

外国企业家(创业签证)

利用依据经济产业省《外国人创业活动促进事业相关告示》的外国人创业活动促进事业,在经济产业大臣认定的地方公共团体或民间事业者(外国人创业促进实施团体)的管理与支援下,在日本进行创业准备活动时所取得的在留资格。创业准备活动最长可达2年。须提交已获创业准备活动计划确认的证明书、实施团体确认的计划复印件、可证明学历与实务经历的材料等。详情请一并参阅经济产业省创业签证说明。

外国企业家(法务省)→

J-Find(优秀海外院校毕业生的创业·求职活动)

未来创造人才制度(J-Find)。自2023年4月起,优秀海外院校等毕业等人员在日本进行「求职活动」或「创业准备活动」时,可取得在留资格「特定活动」(未来创造人才),最长可居留2年。要件为(1)从在三个世界大学排名中至少两个排名前100的大学毕业或完成研究生院课程并取得学位等、(2)自该毕业等之日起5年以内、(3)申请时存款折合日元20万日元以上。对象大学名单以法务省PDF随时更新。

J-Find(法务省)→

日本大学毕业留学生等至升入研究生院前的停留

日本大学毕业的留学生等,在升入研究生院前以「特定活动」在留的情形。对象及要件详见《关于大学毕业后升入研究生院留学生等的在留资格》说明,须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或毕业证明、拟升入研究生院出具的入学许可等、可证明经费负担能力的文书、研究生院出具的誓约书等。仅可通过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办理,无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至升入研究生院前的停留(法务省)→

希望转为特定技能第1号的情形

依据特定技能制度,说明希望取得「特定技能第1号」在留资格时的手续。技能实习第2号·第3号修了人员等变更为特定技能第1号时的要件及所需材料,请在特定技能专页确认。

向特定技能第1号转换(法务省)→

办理转籍手续中的技能实习生

技能实习生与实习实施机构关系解除后,为在新实施机构关系下继续技能实习而办理转籍手续期间的居留措施。凭可证明正在办理转籍手续等的材料,有时可取得「特定活动」在留资格。

办理转籍手续中的技能实习生(法务省)→

因不得已事由难以继续就业时的特别措施

因不得已事由(解雇、事业缩小、灾害等)难以继续基于现行就劳系在留资格从事活动时的特别措施。满足一定要件时,有时可以「特定活动」在留资格继续从事就劳活动或进行求职活动等。适用事由及要件请参阅法务省说明。

难以继续就业时的特别措施(法务省)→

为取得汽车运输业领域特定技能第1号的准备活动

为取得汽车运输业领域「特定技能第1号」,拟取得日本驾驶证或完成新任驾驶员研修时,有时可取得「特定活动」(特定汽车运输业准备)在留资格。要件及所需材料请在法务省该当页面确认。

汽车运输业·特定技能准备活动(法务省)→

可取得特定活动签证的条件

可获准的条件因类型而异。请在相应类型的法务省告示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说明中确认。

本站咨询较多的「邀请居住在国外的父母来日」的要件,整理如下。

邀请居住在国外的父母来日(特定研究等活动相关父母·家族滞在活动)

从事「特定研究等活动」或「特定信息处理活动」的外国人(扶养人)的父母扶养人配偶的父母,在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有时可获准特定活动(邀请父母)。

  • 与扶养人同居并受其扶养。
  • 在国外曾与扶养人同居并受其扶养。
  • 与扶养人一同迁居日本。

※配偶或子女的情形为「特定研究等家族滞在活动」「特定信息处理家族滞在活动」,须为受扶养并同居的配偶或子女。详情请参阅法务省·特定研究等活动相关父母·家族滞在

所需材料一览(概要)

所需材料因申请种类(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及特定活动类型而异。下列为共通注意事项及主要类型常见材料的概要。详细请务必在上述法务省各页面确认。

申请时的共通注意事项(摘自法务省说明)

  • 所提交材料如为外文,请附日文译文
  • 在日本出具的证明书,请以签发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提交。
  • 材料不齐的申请可能导致审查迟延或对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
  • 申请书填写方法及所需材料详情,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电话:0570-013904)。

主要申请种类及常见共通材料示例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从日本入境时):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照片、回邮信封、依类型的证明材料(身份关系、收入·在职证明、可证明活动内容的材料等)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从其他资格变更为特定活动时):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照片、护照·在留卡(出示)、依类型的证明材料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继续同一特定活动时):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照片、护照·在留卡(出示)、依类型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等)
  •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已在日本居留者取得特定活动时):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书、照片、可证明事由的材料、护照(出示)、依类型的证明材料

「邀请父母·配偶·子女来日」时所需材料示例(特定研究等活动相关父母·家族滞在)

邀请扶养人的配偶或子女,或扶养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来日,大致需要下列材料(因申请种类而异。详情请见法务省·特定研究等活动相关父母·家族滞在)。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或变更·更新·取得用申请书)
  • 照片(符合指定规格)
  • 可证明与扶养人身份关系的文书(户籍全部事项证明、婚姻申报受理证明书、结婚证明、出生证明等之一)
  • 扶养人在留卡或护照复印件
  • 可证明扶养人职业与收入的文书(在职证明、居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及纳税证明等)
  • 【父母情形】可证明在国外曾与扶养人同居并受其扶养的文书、声明与扶养人一同迁居日本的文书
  • 回邮信封(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时)

由申请人本人以外者提交申请材料时,可能被要求出示可证明提交人身份的文件。最新所需材料请务必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该当页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