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
因丧失日本国籍、在日本出生等事由,未经入境(上陆)手续而停留在日本的外国人,若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拟在日本停留超过60日,为取得在留资格而须提出的申请(参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在留资格的取得(入管法第22条之2))。
事由发生之日起60日内,即使尚未取得在留资格也可在日本停留;但若拟停留超过60日,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的申请要件(适用对象)
- 丧失日本国籍者
- 因出生或其他事由,未经入境手续而需在日本停留的外国人
- 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拟在日本停留超过60日者
关于国籍:若父母双方均为外国籍,在日本出生的子女无法取得日本国籍。除向市区町村提交出生申报外,亦请向父亲或母亲国籍所属国驻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子女申办护照。
申请期限
请自取得在留资格的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谁可以提出申请(递交人)
- 申请取次人(经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局长批准为申请取次人,并受申请人委托者)
- 代理人(申请人本人的法定代理人)
- 申请人本人(希望在日本停留的外国人本人)
※年满18周岁者,除由申请取次人办理的情形外,原则上须本人自行申请(自令和4年4月1日起成年年龄为18周岁)。由申请取次人递交申请时,申请人本人亦须身处日本国内。
手续费
不收取手续费。
所需材料一览(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
须根据拟申请的在留资格种类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及资料。若不清楚应申请哪一类在留资格,请参阅在留资格一览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主要区分与办理指引:
- 活动类在留资格:公务、教授、艺术、宗教、报道、高度专门职、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部调动、介护、兴行、技能、特定技能、技能实习、文化活动、短期停留、留学、研修、家族滞在、特定活动等
- 身份类在留资格: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各类在留资格所需的材料及格式,请向居住地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咨询,或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页面选择拟取得的在留资格后,确认相应的申请书及材料。亦可在线申请(在留申请在线办理)。
受理机关与受理时间
- 递交窗口:居住地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亦可致电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 0570-013904 咨询)
-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4时(因手续种类不同,受理日及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审查标准与标准处理期限
- 所涉活动真实,且符合《入管法》别表第一或第二所列某一在留资格,并具有足以认定取得该在留资格相当理由。
- 标准处理期限:自取得在留资格的事由发生之日起60日内(亦可能当日办结)。
就劳资格证明书
就劳资格证明书,是指需要证明外国人可在日本从事就劳活动时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参见就劳资格证明书(入管法第19条之2)、就劳资格证明书交付申请)。
《入管法》规定,为便于雇主等确认就劳内容,可向有需求的外国人交付载明其「可从事的就劳活动」具体内容的就劳资格证明书。能否就劳原则上由在留资格等决定,因此即使未取得该证明书,只要依法可以就劳,即可工作。同时,法律禁止以未出示证明书为由作出不利对待。
需要申请就劳资格证明书交付的情形
例如:聘用外国人的企业为确认其可依法在日本工作,而要求本人取得该证明书等情形。
① 因企业等委托,需要证明可在日本工作时
例如:聘用外国人的企业为确认其可依法在日本工作,而要求本人取得该证明书等情形。
② 跳槽时,担心新岗位工作是否仍可用现有就劳类在留资格续签时
若希望事先确认新公司的业务内容是否属于当前所持就劳类在留资格所允许的范围,可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请事先审查。
若跳槽后实际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现行就劳类在留资格所允许的范围,则存在构成非法就劳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在留期间更新无法通过。
就劳资格证明书所需材料(概要)
工作单位及活动内容无变更时:就劳资格证明书交付申请书、资格外活动许可书(已取得交付者)、在留卡、护照等。因跳槽等导致工作单位或活动内容变更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可证明新单位及新活动内容的相关材料。详情请参阅就劳资格证明书交付申请(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许可时手续费为2,000日元(收入印纸);在线申请为1,600日元。
在留期间(就职活动等特定活动的情形)
原则上为6个月;若该期间内未能确定就职,可申请再延长6个月。
已确定就职单位或拟创业的留学生
已确定就职单位的留学生
可申请与职业相符的「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人文·国际」「技术」「医疗」等在留资格。
毕业后拟在日本创业的人士
若毕业后自行设立公司并从事经营,可申请「经营管理」在留资格。通常需要准备资本金、事务所等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