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期在留者(持有在留卡的人士)在居住生活或身份状况发生变化时,依法负有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或居住地市区町村办理相关申报的义务。若怠于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可能受到处罚,并可能对今后与在留相关的申请产生不利影响。请务必及时、如实完成申报。
① 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报
发生下列情形时,须在申报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报。申报可通过互联网、邮寄或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窗口办理。申报原则上无需附送雇用合同等附加材料;以邮寄方式申报时,请随信附上在留卡复印件。
(1)姓名、国籍等事项的变更
姓名、国籍或地区、出生日期、性别等发生变更时(例如因结婚或离婚而变更姓名、因归化而变更国籍等),须办理申报。
(2)与所属机构相关的申报
「所属机构」是指您目前开展活动所在的机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或与之签约的企业等。是否需要申报、使用何种表格等,会因在留资格种类而异,例如「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教授、研究、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等。
常见须申报的情形包括:
- 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已不存在,或名称、所在地发生变更时
- 已离开原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时(退职、退学等)
- 转入新的机构时(转职、转学等)
- 离任(校)与转入新机构同时发生时
若在转职同时已取得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则无须另行申报;但若仅办理了在留期间更新,则仍须就转职办理相关申报。仅合同内容变更而所属活动机构或签约机构未变更时,无须申报;当「开展活动的机构」或「签约机构」发生变更时,才须申报。
若此前忘记申报,一经发现请尽快补办。不得以未来日期作为事由发生日进行申报。
※ 表格样式、填写示例及是否需要申报等细节,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站「与所属机构等相关的申报及由所属机构进行申报问答」。
(3)与配偶相关的申报
持「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家族滞在」(以配偶身份在留)等在留资格的人士,若与配偶离婚或配偶死亡,须在14日内申报。完成申报后,是否需要变更在留资格等,请咨询就近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
② 向市区町村申报(居住地变更申报)
中长期在留者变更居住地,或新入境后首次确定居住地时,须自该日起14日内前往新居住地所在市区町村的承办窗口申报。此项申报免收手续费。
申报方式:出示在留卡并提交居住地申报书。但是,若您已持在留卡前往市区町村窗口,并依《居民基本台账法》办理了迁入申报、迁居申报等手续,依法视为已完成居住地变更申报,无须另行提交居住地申报书。
※ 具体手续及申报书样式,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站「居住地变更申报(中长期在留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