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强制遣返,是指依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作出的行政处分,将正在日本停留的外国人强制令其离开日本。
何谓强制遣返程序
对非法入境我国、超出在留许可范围停留等、符合《入管法》第24条所定强制遣返事由的外国人,强制令其离境,以防止我国安全与利益受到损害,这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重要职责。
通过查处等途径确认存在违反《入管法》嫌疑的人员时,当局会通过违法调查、违法审查及口头审理等程序,在查明事实关系的同时,慎重进行以把握外国人个人情况为目的的手续。被决定强制遣返的外国人,原则上将尽快被遣送至其国籍国等地。
此外,在违反《入管法》的人员中,符合一定要件者,可通过出境命令以较为简化的程序离境。符合强制遣返事由的外国人亦可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署主动说明嫌疑、配合调查;若希望尽早回国且遣送要件(护照、机票等)齐备,可尽快安排遣送至遣送目的地。
在强制遣返程序进行过程中,亦设有监理措施(不予收容而在社会上生活并推进手续的制度)、临时释放(因健康、人道等理由暂时解除收容的制度)、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等制度。
※本页内容依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强制遣返程序」、「强制遣返程序与出境命令制度」等资料编写。
强制遣返事由
- 未持有效护照入境日本者,或意图未经入境审查官登陆许可而在日本登陆而入境日本者
- 未经入境审查官登陆许可而在日本登陆者
- 在留资格被撤销者
- 在留资格被撤销,且经过依法离境所需期间后仍残留在日本者
- 为使其他外国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陆许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等,而伪造文书等,或对伪造文书等使用、出借等者
- 在日本停留的外国人中,符合下列各号任一情形者
- 明显从事违反资格外活动禁止规定的经营活动或有偿活动者
- 未经在留期间更新或变更许可,在留期间届满后仍停留在日本者(逾期停留)
- 实施人口贩卖等行为者
- 因违反《护照法》之犯罪被判处刑罚者
- 因违反《入管法》之犯罪被判处刑罚者
- 因违反《外国人登记法》之犯罪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者
- 少年被判处超过长期3年之惩役或监禁者
- 因毒品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者
- 此外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之惩役或监禁者
- 从事与卖淫直接相关业务者
- 教唆、煽动或协助其他外国人非法登陆或非法入境者
- 企图以暴力破坏日本国宪法或其下成立之政府,或结成、加入主张上述内容之政党等者
- 结成或加入下列政党等,或与之有密切关系者
- 以身为公务员为由,教唆对公务员施加暴行或杀害、伤害之政党等
- 教唆不法损坏或破坏公共设施之政党等
- 教唆在工厂事业场妨碍安全保持设施之正常维持或运行之争议行为之政党等
- 为实现上述政党等之目的而制作、散发、展示文书图画者
- 被法务大臣认定从事损害日本国利益或公共安全之行为者
- 持短期停留在留资格停留,且与日本举行之国际竞赛等的经过或结果相关,或出于妨碍其顺利实施之目的,在其会场等不法杀害或伤害他人、施加暴行、恐吓,或损坏建筑物或其他财物者
- 违反临时登陆许可条件者
- 具有拒绝登陆事由且已受离境命令,但未及时离境者
- 获准靠港地上陆等,许可期间届满后仍残留在日本者
- 数次乘组员登陆许可被撤销,且经过依法离境所需期间后仍残留在日本者
- 丧失日本国籍者或在日本出生之外国人等,未取得在留资格,自丧失国籍或出生之日起经过60日仍残留在日本者
- 已受出境命令,出境期限届满后仍残留在日本者
- 因违反出境命令所附条件致出境命令被撤销者
- 难民认定被撤销者
强制遣返的手续
强制遣返手续按违法调查→收容→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请→签发强制遣返令状→执行强制遣返令状的流程进行。以下概述。
强制遣返手续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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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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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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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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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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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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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强制遣返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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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强制遣返令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