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资格「报道」是指,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说明,适用于「依据与外国新闻机构订立的合同,从事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活动」的在留资格。
典型案例包括外国新闻机构的记者、摄像师等。受雇于报社、广播电视台、通讯社、新闻电影公司及其他报道机构从事记者、播音员、报道摄像师工作的人员,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与外国报道机构订立合同从事采访等活动的人员,均可能属于本资格对象。详细说明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报道』」。

取得报道签证的条件
报道在留资格可由从事下列活动者提出申请。
- 受雇于外国报社、通讯社、广播电视台、新闻电影公司及其他报道机构,并由该报道机构以开展新闻报道活动为目的派遣至日本的人员
- 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活动的记者等,与外国报道机构订立合同,为该报道机构开展新闻报道活动的人员
报道在留资格的相关术语界定
①外国报道机构、②合同、③采访及其他报道活动,在实务中大致作如下理解。
- 「外国报道机构」是指总部设在国外、以报道为目的设立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视台、新闻电影公司等机构。
- 「合同」除雇佣关系外,还包括委托、承揽、顾问安排等,但须与特定机构之间存在持续性关系。
- 「采访及其他报道活动」除为向社会公众传达各类事件而进行的采访外,还包括报道所必需的拍摄、编辑、播出等活动。具体可包括:报社记者、杂志记者、特稿撰稿人、总编辑、编辑、报道摄像师、报道摄像助理、广播及电视播音员、电视灯光师等岗位所开展的活动。
在留期间
5年、3年、1年或3个月(由法务大臣核定并赋予)。
所需材料一览(概要)
根据申请类型(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在留期间更新许可、在留资格取得许可)以及接收方所属类别,需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以下为概要。最新详细说明、样式及核对清单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报道』」页面。
接收方类别(报道资格的情形)
需提交材料的范围,会因申请人属于下列哪一类别而有所不同。
- 类别1:受雇于外国报道机构,且该机构雇有已由外务省报道官核发外国记者注册证之职员的情形
- 类别2:不符合类别1的团体或个人(有时需追加提交其他材料)
通常均需准备的主要材料(依申请类型,部分可省略)
- 能够证明雇用申请人的外国报道机构雇有已由外务省报道官核发外国记者注册证之职员的材料 1份
- 能够说明外国报道机构概况的资料(代表者姓名、沿革、组织、设施、职员人数、报道业绩等) 1份
- 能够说明申请人活动内容等的下列材料之一 1份:
- 受派遣人员:由该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活动内容、派遣期间、地位及报酬的材料
- 在日本受雇人员:依据《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款及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载明劳动条件的文书
- 自由职业者等(非雇佣合同):合同书(若未载明活动内容、期间、地位、报酬,须另附由该报道机构出具的载明上述事项的书面材料)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首次入境日本的情形)
- 回邮信封(标准信封、写明收件地址、粘贴简易挂号用邮票) 1份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 除上述「通常均需准备的主要材料」外,还须按类别提交相应材料(详见入管厅网页及核对清单)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从其他在留资格变更为「报道」的情形)
- 护照及在留卡(出示)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未满16岁等情形下,依条件有时可省略)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 除上述「通常均需准备的主要材料」外,还须按类别提交相应材料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持「报道」在留资格在日期间需更新的情形)
- 护照及在留卡(出示)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未满16岁者,或拟更新的在留期间在3个月以下的,有时无需提交照片)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 外务省报道官签发的外国记者注册证复印件 1份
- 跳槽后的首次更新时,有时须追加提交雇用证明、居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及纳税证明(记载过去1年总所得及纳税情况的材料)、在职证明等
- 按类别须提交的其他材料(详见入管厅网页及核对清单)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已在日本停留、新取得「报道」在留资格的情形)
- 护照(出示)
- 丧失日本国籍者:能够证明国籍的材料/其他人:能够证明取得事由的材料(依类别各1份)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依条件有时可省略)
-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书 1份
- 除上述「通常均需准备的主要材料」外,还须按类别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 在日本签发的证明类文件,请提交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的材料。
- 以外文书写的材料,请附上日文译文。
- 材料不齐可能导致审查延迟或对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
- 关于申请书的填写方法及材料的详细说明,亦可向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咨询(电话:0570-013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