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资格「技能实习」是指依据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在日本的企业或机构进行技能等学习(接受讲习并从事与技能等相关的业务),或从事需要已习得技能等的业务时所取得的在留资格。
接收方式分为企业单独型(イ)与团体监理型(ロ)两类,技能实习按1号(首年度·讲习+实习)→2号(第2·3年)→3号(第4·5年)分阶段实施。

技能实习的区分与在留期间(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根据已获《技能实习法》第8条第1项认定的技能实习计划所实施的活动,在留资格分类如下。

对应活动对应示例在留期间
技能实习1号·イ基于第1号企业单独型技能实习相关计划,接受讲习并从事与技能等相关的业务之活动由法务大臣个别指定的期间(不超过1年)
技能实习1号·ロ基于第1号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相关计划,接受讲习并从事与技能等相关的业务之活动同上
技能实习2号·イ基于第2号企业单独型技能实习相关计划,从事需要技能等的业务之活动由法务大臣个别指定的期间(不超过2年)
技能实习2号·ロ基于第2号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相关计划,从事需要技能等的业务之活动同上
技能实习3号·イ基于第3号企业单独型技能实习相关计划,从事需要技能等的业务之活动由法务大臣个别指定的期间(不超过2年)
技能实习3号·ロ基于第3号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相关计划,从事需要技能等的业务之活动同上

出处:在留资格「技能实习」|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工厂工作人员

企业单独型,是指日本企业直接接收海外企业的正式员工作为技能实习生的情形。原则上每20名正式职员可接收1名实习生。
团体监理型,是指由商会议所·商会、中小企业团体、职业训练法人、农协·渔协、公益法人等监理团体对实习实施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的方式。实习实施机构的正式职员人数在50人以下时可接收3名,100人以下6名,200人以下10名,300人以下15名。

取得技能实习签证(企业单独型接收)的条件

企业单独型:可接收的技能实习生范围

以企业单独型在日本的公司或机构边工作边学习技术·技能·知识时,可作为技能实习生接收的人员范围,限定为与日本企业等具有下列任一关系的外国事业所的职员。

  1. 日本企业等设在外国的事业所
  2. 与日本企业等持续具有1年以上国际交易业绩,或在过去1年内具有10亿日元以上国际交易业绩的机构
  3. 与日本企业等进行国际性业务合作等具有业务上关系,且由法务大臣以告示规定的机构。

与技能实习生相关之要件

  1. 为海外分公司、子公司或合资企业的职员,且系从该事业所调动或派遣至日本者。
  2. 拟习得之技能等不属于单纯作业。
  3. 年满18周岁,且计划在回国后从事可运用在日本所学技能等的业务。
  4. 拟习得之技能等属于在母国难以习得之内容。
  5. 具有与拟在日本接受的技能实习相同种类业务之从业经历。
  6. 技能实习生未被派遣机构或实习实施机构等收取保证金等;亦未签订约定因不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违约金之合同等。

与实习实施机构相关之要件

须就下列科目实施讲习,时间不少于预定活动时间的六分之一。

  1. 日语
  2. 在日本生活的一般知识
  3. 《入管法》《劳动基准法》等与技能实习生法律保护相关的信息
  4. 有助于顺利习得技能等的知识

除上述外,还须满足配置技能实习指导员及生活指导员、编写技能实习日志,以及面向技能实习生的报酬、宿舍确保、工伤保险等保障措施等与实习实施机构相关之各项要件。

取得技能实习签证(团体监理型接收)的条件

可实施团体监理型接收的团体

  1. 商会议所或商会
  2. 中小企业团体
  3. 职业训练法人
  4. 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
  5. 公益社团法人、公益财团法人
  6. 由法务大臣以告示规定的监理团体

与技能实习生相关之要件

  1. 拟习得之技能等不属于单纯作业。
  2. 年满18周岁,且计划在回国后从事可运用在日本所学技能等的业务。
  3. 拟习得之技能等属于在母国难以习得之内容。
  4. 已获得本国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等之推荐。
  5. 具有与拟在日本接受的技能实习相同种类业务之从业经历。
  6. 实习生未被派遣机构、监理团体、实习实施机构等收取保证金等;亦未签订约定因不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违约金之合同等。

与监理团体相关之要件

  1. 在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等资金及其他援助与指导下运营技能实习。
  2. 每3个月以上由理事等对实习实施机构实施监查等。
  3. 已建立面向技能实习生的咨询体制。
  4. 适当制定技能实习1号的技能实习计划。
  5. 在技能实习1号期间,每月至少一次由职员对实习实施机构进行访问指导。
  6. 在技能实习生入境后,就下列科目实施讲习(以课堂授课为主,可含参观):针对「技能实习1号·ロ」,时间须不少于预定活动时间的六分之一(若在境外已实施1个月以上且160小时以上的事前讲习,则须不少于十二分之一)。イ 日语 ロ 在日本生活的一般知识 ハ 《入管法》《劳动基准法》等与技能实习生法律保护相关的信息 ニ 有助于顺利习得技能等的知识 此外,上述「ハ」之课程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外部讲师担任。
  7. 另须满足监理费用明示、无法继续技能实习时之应对、归国旅费及技能实习生用宿舍的确保、工伤保险等保障措施,以及理事等之欠格事由等各项要件。

与实习实施机构相关之要件

  1. 已配置技能实习指导员及生活指导员。
  2. 编写技能实习日志并备置,且在技能实习结束后保存1年以上。
  3. 面向技能实习生的报酬不低于日本人从事同类业务时的同等金额。
  4. 另须满足技能实习生用宿舍的确保、工伤保险等保障措施,以及经营者等之欠格事由等各项要件。

在留期间

技能实习1号:1年、6个月,或由法务大臣个别指定的期间(不超过1年)。
技能实习2号·3号:由法务大臣个别指定的期间(不超过2年)。

技能实习在留资格之主要申请与所需材料一览

所需材料因申请种类而异。审查过程中有可能要求追加资料。以外文书写的材料请附日语译文。在日本签发的证明书,请提交签发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

※ 详细及最新信息请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技能实习』」页面为准。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以技能实习在留资格首次入境日本之情形(身处海外的实习生来日前提出申请)。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者)
  • 回邮信封(定形、写明收件地址并贴好简易挂号邮票) 1份
  • 与已依《技能实习法》第8条第1项获得认定之技能实习计划相关的技能实习计划认定通知书及认定申请书复印件 1份(与所申请在留资格区分相对应者)

※ 非申请人本人提交时,须出示可证明提交人身份的文件。若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与护照上姓名写法不一致,申请时一并提交护照复印件有助于手续顺利进行。

2.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技能实习1号→2号、2号→3号)

已以技能实习在日本停留者,从技能实习1号变更为2号,或从2号变更为3号时提出申请。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者)
  • 护照及在留卡 出示
  • 与技能实习计划相关的技能实习计划认定通知书及认定申请书复印件 1份(与所申请区分相对应者)
  • 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须记载1年间总所得及纳税情况) 各1份

3.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已以技能实习在留资格在日本停留、拟以同一在留资格继续从事同一活动者提出申请。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者)
  • 护照及在留卡 出示
  • 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须记载1年间总所得及纳税情况) 各1份

4.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

已在日本停留者,拟新取得技能实习在留资格时提出申请。

  •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者)
  • 已脱离日本国籍者:可证明国籍的文件/其他人员:可证明取得必要事由的文件 1份
  • 护照 出示
  • 与技能实习计划相关的技能实习计划认定通知书及认定申请书复印件 1份
  • 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须记载1年间总所得及纳税情况) 各1份

※ 住民税·纳税证明书由1月1日现住址所在市区町村政府签发。若同一份文件上已同时记载1年间总所得及纳税情况,有时仅提交课税证明书或纳税证明书之一即可。若入境后不久或迁居等原因无法取得证明,请咨询就近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