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活动签证(在留资格「文化活动」)适用于从事不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学术或艺术活动,或研究、掌握日本特有文化与技艺的外国人。不属于《入管法》上留学或研修的活动;典型示例包括日本文化研究等。

符合本在留资格的活动(法务省定义)

从事下列任一活动时,可认定为「文化活动」。

  1. 从事不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学术活动
  2. 从事不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艺术活动
  3. 日本特有的文化或技艺进行专业性研究
  4. 专家指导下掌握日本特有的文化或技艺

※「日本特有的文化或技艺」除插花、茶道、柔道、日本建筑、日本画、日本舞、日本料理、邦乐等日本固有文化、技艺外,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说明,亦包括禅、空手道等在日本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内容。

在留期间

3年、1年、6个月或3个月

所需材料的区分

需提交的材料会因您拟在日本开展的活动内容而不同。

  • 类型A:从事不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学术或艺术活动,或对日本特有文化、技艺进行专业性研究的情形
  • 类型B:在专家指导下掌握日本特有文化或技艺的情形(该情形下须追加提交与指导者相关的材料)

以下为主要所需材料一览。根据申请类型及个案情况,亦有可能被要求补充其他材料。最新要求请务必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页确认。

所需材料一览(共通的主要材料)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从海外首次入境)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符合指定规格)
  • 回邮信封(粘贴简易挂号用邮票) 1份
  • 能够说明在日本的活动内容、期间及活动机构概况的资料(载明活动内容、期间的文书,机构宣传册等)
  • 下列能够说明学术或艺术业绩的材料之一:相关团体的推荐信、以往活动的报道、获奖或入选记录、论文或作品等目录、或与此相当的文书
  • 能够证明经费负担能力的文件(本人负担时:存款余额证明、奖学金证明等;第三人负担时:负担人的存款余额证明、居民税课税及纳税证明等)

※类型B(在专家指导下修习的情形)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能够说明该专家经历及业绩的资料」(许可证等复印件、论文或作品集、简历等任选其一)。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从其他在留资格变更为「文化活动」)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未满16岁等情形下有时无需提交)
  • 护照及在留卡(出示)
  • 能够说明活动内容、期间及机构概况的资料
  • 能够说明学术或艺术业绩的资料(与上款相同)
  • 能够证明在日本停留期间经费负担能力的文件

※类型B须追加提交能够说明指导者经历及业绩的资料(许可证等复印件、论文或作品集、简历等任选其一)。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以「文化活动」继续停留)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未满16岁或符合一定情形时有时无需提交)
  • 护照及在留卡(出示)
  • 能够说明活动内容、期间及机构概况的资料
  • 能够证明在日本停留期间经费负担能力的文件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在日本停留期间新取得「文化活动」)

  •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未满16岁等情形下有时无需提交)
  • 依类别须提交的文件(能够证明国籍的文件、能够证明事由的文件等) 1份
  • 护照(出示)
  • 能够说明活动内容、期间及机构概况的资料
  • 能够说明学术或艺术业绩的资料
  • 能够证明在日本停留期间经费负担能力的文件

※类型B须追加提交能够说明指导者经历及业绩的资料。

申请时的注意事项(法务省)

  • 审查过程中有可能被要求提交网页未列明的材料。
  • 提交的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希望退还的,请在申请时提出。
  • 以外文书写的材料请附上日文译文。
  • 在日本签发的证明类文件,请提交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的材料。
  • 材料不齐可能导致审查延迟或对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

申请书的样式及详细所需材料,可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文化活动』」文化活动1(学术·艺术活动·专业研究)文化活动2(在专家指导下修习)页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