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で×をつくる男性

拒絕登陸係指拒絕外國人入境,如果佢哋被允許登陸日本,則被認為有可能損害日本國家的利益或公共安全。

拒絕降落嘅理由

以下係拒絕著陸嘅理由。

  1. 出於健康和衞生原因,唔允許下船係唔可取嘅。
  2. 由於強烈嘅反社會性質,唔允許登陸係不可取嘅。
  3. 由於被日本驅逐出境,唔允許登陸係唔可取嘅。
  4. 唔允許登陸係唔可取嘅,因為它可能會損害日本嘅利益或公共安全。
  5. 我哋唔允許喺互惠嘅基礎上著陸。

非法居留等拒絕入境的期限基本上係5年,但如果你被驅逐出境或被勒令出境,將係10年,如果你被審判並被判處1年或更長時間嘅監禁,抑或如果你被判處毒品、大麻等,或非法持有,拒絕入境的期限將係永久性嘅。
使用離境令系統出境者將被收取一年嘅使費。

即使你被驅逐出境並且拒絕入境的期限已經過去,你都唔會成日獲得資格證書。如果你過去經歷過非法移民,將係非常困難嘅。

詳情如下

  1. 患有第1類傳染病、第2類傳染病或《傳染病預防和傳染病患者醫療法》中定義的指定傳染病的患者,或疑似患有新傳染病的人。
  2. 因精神障礙而缺乏推理能力的人,或能力不足的人,並且沒有法務省條例規定的協助其在日本的活動或行動的人陪同。
  3. 窮人、流浪者等,日常生活中有可能成為國家或地方政府緊嘅負擔。
  4. 違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國家嘅法律法規,被判處有期徒刑或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同等刑罰嘅人。
  5. 因違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國家有關麻醉品、大麻、鴉片、興奮劑或精神藥物管制嘅法律法規而被判入獄嘅人。
  6. 違反日本或日本以外任何國家嘅法律法規,以致死或傷害他人、襲擊他人、威脅他人或損壞建築物或其他財產,以阻住國際或同等規模嘅比賽或國際規模嘅會議嘅順利進行,被判處死亡或傷害、襲擊、威脅或損壞建築物或其他財產; 或根據《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嘅規定被迫離開日本,並根據日本以外嘅國家嘅法律法規嘅規定,喺日本舉行嘅國際比賽等嘅進程或結果中,或為咗阻住比賽嘅順利進行,舉辦國際比賽等緊嘅地點或所在市町村內被驅逐出境嘅人, 喺附近唔特定人數使用嘅地方,可能會殺死或傷害他人、襲擊他人、威脅他人或損壞建築物或其他財產嘅人。
  7. 非法持有《麻醉品和精神藥物管制法》中定義的麻醉品或精神藥物、《大麻管制法》中定義的大麻、《鴉片法》中定義的鴉片、《興奮劑控制法》中定義的興奮劑或興奮劑原料或吸入鴉片煙霧的設備的人。
  8. 從事賣淫、嫖娼、提供場所或其他與賣淫直接相關嘅工作嘅人。
  9. 從事或協助人口販運的人。
  10. 非法持有《火器和刀劍持有管制法》規定嘅槍支或刀劍或《爆炸物管制法》規定嘅爆炸物嘅人。
  11. 那些過去食檸檬登陸、被強行驅逐出境或被勒令離開該国嘅人
  12.   
          
    1. 因非法持有麻醉品或精神藥物、大麻、鴉片、鴉片、興奮劑或興奮劑原料、吸入鴉片煙霧的設備、槍支、刀劍或爆炸物而被拒絕入境的人(自拒絕登陸之日起一年內)。
    2.     
    3. 被迫離開嘅人(如果佢或她過去冇被驅逐出境或由於離開該国嘅命令而冇離開該国,則自離開之日起5年)。
    4.     
    5. 被迫離境的人(如果過去曾被驅逐出境或因下令離境而離境,則自離境之日起10年)。
    6.     
    7. 透過離境令(自離境之日起一年)離開該国嘅人。
    8.   
  13. 在日本居住期間因某種罪行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離開日本後在日本境外最終判決,且自最終確定之日起未滿5年的在留資格人士(永久居民或永久居民外國人以外的常住外國人)。
  14. 策劃或鼓吹以暴力破壞日本憲法或根據憲法成立的政府,或組建或加入計劃或聲稱這樣做的政黨或其他組織的人。
  15. 與下列任何政黨或其他組織結成、加入或有密切關係嘅人。
  16.   
          
    1. 以公職人員身份為由,鼓勵毆打、殺害或傷害公職人員嘅政黨或組織。
    2.     
    3. 慫恿非法破壞或破壞公共設施嘅政黨或組織。
    4.     
    5. 鼓勵暫停或干擾工廠和工作場所安全維護設施正常維護或運行嘅工業行動嘅政黨或組織。
    6.   
  17. 為實現政黨或組織嘅目的而打算製作或展示印刷材料、電影或其他文件同圖紙嘅人。
  18. 屬於第13至15項中任何一項並被迫離開日本嘅人。
  19. 有合理理由認為法務大臣有可能實施損害日本利益或公共安全嘅行為嘅人。
  20. 当運動員同演藝人員持旅遊簽證嚟日本參加比賽同表演時,嗰啲出於與簽證不同的目的而入境嘅人都將被拒絕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