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脩簽證嘅目的係畀學生掌握喺日本獲得緊嘅技術、技能和知識後回國,透過培養為日本產業發展做出貢獻嘅人才,為國際社會做出貢獻。
獲得培訓簽證嘅條件
(1)僅進行非實踐培訓而未進行實踐培訓嘅情況,(2)根據包含實踐培訓嘅情況,要求有所不同。(1)唔包括實踐培訓嘅培訓(僅限非實踐培訓)
- 技能唔可以淨係透過重複相同嘅工作嚟獲得。
- 試圖獲得喺居住地難以獲得嘅技能。
- 申請人必須年滿18岁,並計劃回國後從事需要獲得技能緊嘅工作。
- 主辦機構或調解機構必須採取措施,例如確保受訓者返回日本嘅旅費。
- 主辦組織必須準備同準備一份關於培訓實施情況的文件,並自培訓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一年。
- 如果無法繼續培訓,主辦機構應立即向地區移民局報告事實和對策。
- 主辦組織必須有一名全職員工,該員工所獲得緊嘅技能方面至少有5年嘅經驗。
除上述內容外,仲規定埋與東道組織嘅管理人員、經理、培訓指導員等有關嘅不當行為同取消資格嘅理由。
(2)包括在職培訓在內嘅培訓
培訓,包括在職培訓,僅限於被認定為公開培訓嘅培訓,並列出以下內容。
- 由國家政府、地方政府機關或獨立行政機構實施嘅培訓
- 作為國際組織嘅一個項目進行嘅培訓
- 作為日本國際旅遊局嘅一個項目進行嘅培訓
- 作為日本國際協力機構( JICA )嘅一個項目開展嘅培訓
- 作為日本石油天然氣金屬國家公司日本石油開發技術中心嘅一部分進行嘅培訓
- 除( 1 )~( 5 )中列出嘅項目外,作為主要由日本國家或地方政府的資金運營嘅項目進行嘅培訓,以及主辦機構,屬於以下所有範圍。
- A・必須確保受訓人員嘅住宿同培訓設施。
- B・必須任命一名生活指導官。
- C・必須採取保險等保障措施嚟處理受訓者嘅死亡或疾病。
- D・培訓設施必須採取安全和健康措施。
- 透過接受外國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全職員工進行嘅培訓(主辦組織必須滿足上述(6)中嘅所有附加要求)。 )
- 当外國人或地方政府指定嘅人員接受日本國家政府嘅幫助同指導,進行屬於以下所有範圍嘅培訓時:
- A・申請人必須在居住地從事廣泛傳播技能等的工作。
- B・主辦機構必須滿足上述(6)中嘅所有附加要求。 此外,即使進行緊呢啲公開培訓嘅情況下,上述1 (1)~(7)嘅要求,關於不當行為嘅規定,以及與主辦組織嘅經理,經理,培訓指導員,生活指導員等有關嘅取消資格理由嘅規定都適用。
在留期間
1年、6個月或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