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活動簽證、對於從事唔屬於其他居留身份嘅活動嘅人,法務大臣專門指定外國人個人嘅活動。
例如,佢係外交官、打工度假、經濟夥伴關係協議下嘅外國護士、護理人員候選人等家政人員獲得嘅簽證。
從廣義上講,《移民管理法》規定了具體活動,法務大臣事先通知規定的特定活動,以及未規定的特定活動。
獲得特定活動簽證嘅條件
在每種情況下,可以獲得嘅條件都不同。
我哋將描述邀請居住喺國外需求量最大嘅父母時要獲得嘅條件。
邀請居住喺國外嘅父母時
如果您與從事特定研究活動或特定信息處理活動的外國人住在一起,並且您是受撫養父母或配偶的父母。
- 與受撫養人一起生活並接受受撫養人嘅撐。
- 申請人必須與受撫養人一齊住喺國外,並由該受撫養人撫養。
- 與受撫養人一起移居日本。
在留期間
可以是5年、4年、3年、2年、1年、6個月、3個月或法務大臣單獨規定的期限(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