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落和特别许可,之后成为这种非法逗留驱 逐,在一定的时间周期(1年,5年,10年,无限期)是我不能进入日本,特殊情 况应是移民和理由着陆特别许可证申请,是的得到 承认进入日本

此外,它已经从日本离开该国,和相当大的时间段已经过去的驱逐令离开,如 果能拿到资格和签证(签证),当司法部长的证书认为是合适的,这是一个移民 审查员必须能够登录许可的标志的系统。

目的地特定许可条件

通常是日本人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例如在日本是允许的,因为有人道主义 情况。
如果确定有必要允许特殊的着陆由司法部长登陆审查程序中,这将登陆特别许可 。

首先,获得资格证书后,进行获得特殊登陆许可的程序是很常见的。
如果证书已经发出,则在审查时很可能会发出许可。

允许临时着陆

如果审查的时间是需要的,但是你会希望留在机场的设施,直到程序结束在临时着陆许可,它可能在日本的土地被观察到。存款是必需的,也是在临时登陆上限范围内的行动范围仅限于一个城市。请参阅下面的文本获取更多信息。

  1. 首席审查员,特别是如果政府认为在本章规定的着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直到程序完成时,可以允许外国人临时着陆。
  2. 首席审查员在给予前段的许可时,应当向外国人颁发临时着陆许可证。
  3. 根据司法部条例的规定,在给予第一任期的许可时,首席审查员,外星人手,对居住地和行动区的限制,出现义务的其他必要条件并且能够支付按照日本的货币或者外币在不超过200日元的范围内由司法部的条例规定的金额。
  4. 前款规定,依照第十条第七款或第十一条第四款或第十条第十款或者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领取登陆许可图章的外国人, 11被命令由此撤离日本的第6条应归还给该人。
  5. 首席审查员,如果获得第一任期许可的外国人违反了根据第三款的规定施加的条件,根据司法部条例的规定,或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如果对另一方的意图是扣押一部分的同一款的整个押金的呼叫没有回应。
  6. 首席审查员,当获准获得第一任期许可的外国人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有可能逃跑时,被拘留在拘留令的移民管理官员中的外国人被称为可以是
  7.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比照前款的规定比照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拘留令第一项之前”和“拘留令第十三条第六款”第四十条中的术语“嫌疑人”是“临时登陆和接收外国人”的许可,并且“应当被视为替换为涉嫌犯罪的概要”是“第41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中的“被收容的理由”,但是,主审官,发现它的不可避免的情况,第30可以延长的期限“,直至”第三章规定的着陆手续完成,主审官认为需要的时间到“的第3款同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嫌疑人”应被视为已被“已获准临时登陆的外国人”所取代。